是非法殺人,不是依法行政!無謀勇夫下台吧!

 

是非法殺人,不是依法行政!

無謀勇夫下台吧!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新聞稿

2012/12/25

法務部無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有關赦免權的規定,在12月21日執行了六位死刑定讞的被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是違法的,且法務部又企圖混淆視聽。因為,死刑存廢是《第二任擇議定書》的議題,然而,法務部此次「執行死刑」,違反的是具有本國法效力的兩公約,與死刑存廢根本無關。法務部知法犯法在先,誤導視聽在後,企圖以死刑存廢爭議模糊焦點,撇清非法殺人之責任,聯盟認為應予以嚴正譴責。

馬英九總統於2012年12月18日出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發表記者會時,再次重申關於兩公約之相關規定已內國法化,也就是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政府的任何行為都不能違反兩公約。他所說的,正是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兩公約每一條規定都等同於國內法,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在2010年與2011年我國兩度執行死刑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曾引據聯合國關於兩公約相關解釋與規定,致函給總統府人權諮委員會,表明法務部對已向馬英九總統請求赦免的死刑犯告,在總統駁回其赦免請求並合法通知前,即已執行,顯然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之規定,法務部之前曲解該條文而執行死刑,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有加以導正之必要。

不料,法務部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未議決前,即再度對請求赦免尚未獲回覆之死刑犯執行死刑,顯然是違法的。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政府要執行死刑之前,一定要審酌死刑犯的這項權利,如果有死刑犯提出赦免的請求,必須確認其請求是否獲准,並具文正式通知請求赦免的死刑犯,才能決定是否執行死刑,否則就是違反公約,而法務部此次執行顯然違反上開規定。這項公約要求,也被明示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號決議通過之《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8項規定中。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再次強調,縱依馬總統與曾部長所稱,臺灣仍未廢除死刑,還是要「依法執行」,但上開執行顯然不符合這項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為,兩公約既然已具國內法效力,則關於死刑的執行,不是只依刑事訴訟法法務部長就可以簽署執行令,還要總統拒絕赦免請求並合法通知請求死刑犯後,才能執行死刑。而在民意高度支持死刑的環境下,這一點都不難不是嗎?那為何馬總統還是偷偷躲在法務部長後面,對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毫不回應?

更何況這樣的違法,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與法務部完全知悉,曾勇夫部長仍然故意違法、強勢執行,這只證明了台灣連剝奪人命這款大事,都可以恣意而行,台灣的法治基礎已被破壞殆盡。

    因此,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必須站出來為馬政府的「非法殺人」留下歷史記錄。馬英九總統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出面說明,而曾勇夫部長應為其違法殺人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