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修法「禁制」或「保障」?

 

 
作者:林佳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台師大公領系系主任)
 
集遊法終於要修了!但行政院版仍設「禁制區」規定,遭立法院法制局批評,此讓人憂心,縱使已解嚴25週年,行政院對集遊的心態,仍是「管制」而非「保障」。
 
我國已將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且訂有施行法,更在其第3條明訂,適用公約必需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根據最新,有關表現自由的第34號一般性意見,其第39點針對政治性言論和第40點針對公權力機關之抗議,均表示應給予最大限度的寬容。集遊抗議,往往是針對這些公權力機關,若為維持安全,可以設置「管制區」,但設「禁制區」,已明顯違背公約保障集遊自由的精神。
 
再者,第34號一般性意見,在其第20點亦特別指出:「權利的限制不得侵犯權利本身」。根據公約,在法律的授權下,為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與道德,且符合「民主社會所必要」,始可對集遊自由限制。換言之,和平集遊的保障是原則,而限制是例外,可是設置「禁制區」,顯然是將「例外」當「原則」。沒有任何機關是不可以抗議的對象,設立「禁制區」,更不是「民主社會所必要」,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既然「限制」是例外,管制區的設置,僅以維護公共秩序或安全必要之範圍為度。換言之,管制區的設置,不僅不可妨害集遊之進行,更在維護集遊之進行,僅在維護公共利益範圍內來限制集遊自由。管制區的規定,應設「上限」使其不得侵犯集遊自由,而能進行有效的抗議。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方所設置之禁制區,達數公里,不僅不當限制集遊自由,更妨害周遭居民之通行與居住自由,即為不當之限制。
 
法制局盡其職守,提醒行政院版本的違誤,立法院審議集遊法,自應遵守公約與憲法的人權保障精神,將集遊法訂定為「保障法」,而不是停留在解嚴的遺緒,視集會遊行為毒蛇猛獸的「管制法」,而做為紀念解嚴25週年之最佳獻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