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在街頭或法院?一個人權教育者的經驗!

 

本文發表於新新聞2012-03-14

人權在街頭或法院?一個人權教育者的經驗!

林佳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我是林佳範,在大學教人權,也在街頭爭取人權。2008年十一月陳雲林來台,人民的集會遊行被警方限制與禁止,學生發起野草莓運動,在立法院審議集遊法時,我和和許多關心集遊法的社運團體,在立法院前舉辦「集遊法告別式」並繞行立法院抗議,全程和平且幽默,但2009年六月我被以「首謀」身分違背集遊法第29條起訴,面對最高有期徒刑兩年的罪,爭取人權從街頭轉向法院,以下是我的故事。

       在警訊或檢察官的訊問時,司改會的林峰正律師陪我一起應訊,感覺檢警都不理會我們在法律面的主張,僅針對事實面調查;講憲法保障人權,有點像在對牛彈琴。在2009七月,一群在野草莓的學生運動時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學者和社運工作者,舉辦「百人自首 終結集遊惡法 — 聲援被起訴的李明聰、林佳範教授記者會」,兩位學者被起訴,僅是突顯出台灣的民主化仍有所未逮,和政府通過國際人權公約的矯情。令人欣慰的是,先賢所散播的民主人權的火苗,仍為我們照亮清楚地方向,不畏懼國家暴力,手牽手大家站出來,一起守護我們的民主與人權。社運與學界的伙伴,黃國昌、潘翰聲、喬蘭等,更在後來的一審的審理過程中,出庭「自首」他們才是「首謀」。

       我和李明聰教授的案件,雖是相同的違反集遊法案件,分別由不同的法官審理,李案法官接受我們的主張,開先例允許傳喚台大林鈺雄教授當專家證人,就兩公約的國內法化,和在刑事訴訟案件的適用,提供專家證詞,最後甚至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集遊法之違背憲法與人權公約。我的案件審理法官,則比較傳統,不接受法律面的相同主張,僅著重在案件事實的調查,且態度較不友善,甚至警告我們不用帶人來旁聽。2010年十月,在郭怡青、高涌成、羅秉成律師們的協助下,在完成準備、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程序後,我們準備了有罪、無罪、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會解釋等三種新聞稿,但最後的宣告卻是第四種:「候核辦!」,即聽候辦理的意思。這結果超出我所教授的刑事訴訟法的範疇,換言之,法官技術性造成事實上停止案件的審理,等候李案所聲請的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結果。

       案件因此停止了一段時間,惟在2011年十一月因法官換人,本案又再開辯論,律師們樂觀研判法官可能會傾向無罪判決。果然法官在判決書中認定偶發事件來不及申請許可下,其引用國際人權公約限制警察舉牌的裁量權需尊重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且認定現場指揮官的解散權有授權不足之瑕疵,並認為檢方的舉證,尚不足以證明我是首謀等,宣判我無罪。然而,檢察官仍慣性地將本案上訴,律師們建議我行使緘默權來抗議,剛好最高法院最近決議檢察官需貫徹其舉證之責任,在沒有任何提出新的事證下,我又保持緘默,法院很難推翻原審之事實認定。然而,律師們亦主張集遊法已因違背兩公約,在兩年的修法期限後,已失效,應該為免訴之判決,在程序上即結束審理。我們希望透過此案例,相同的集遊案件如李明聰或潘翰疆案等,皆應相同免訴處理。此形成不管是有罪會無罪,我們都不滿意的弔詭情況。最後,在2012年二月二四日高院宣判無罪定讞。

      本案峰迴路轉,背離過去集遊案件的審理經驗,中間經過「百人自首」記者會、李案的聲請大法官解釋、「候核辦」的暫停審理、換法官、與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經一審與二審判決無罪,針對偶發性集會來不及申請許可下,引用人權公約限制警察強制解散權的行使,無疑在現行的許可制下,開啟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空間。然而,本案對其他的法院案件,僅具有參考的效力,而沒有拘束的效力。正本清源,仍需要將集遊法修改成真正在保障人民而不是在限制人民的權利。作為人權教育者,教導學生人權的觀念,但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若無法在街頭上實踐,僅是學生考卷上的答案;法律,若喪失正義的精神,僅是一堆駭人的文字;法律人,若不捍衛人權,可能變成穿著「合法外衣」的劊子手。人權的保障,在街頭與法院,皆需努力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