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30分的國家人權報告

本文為原刊登於2012年4月23日蘋果日報

作者: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4月20日上午,馬英九總統暨現任總統府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蕭萬長副總統,共同主持了國家人權報告發表的記者會。這是我國自2009年簽署和批准兩公約 及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 之後,首次根據公約及施行法 的規定,提出初次的國家人權報告。台灣長久脫離聯合國人權保障體系,三年前馬政府高調地宣布批淮國際人權公約後,現在再一次高規格地由總統來宣布台灣國家人權報告的誕生,照理來說,應是一個非常關鍵重要的人權時刻,也是值得大書特書的事件。

但是稍仔細看過國家人權報告的內容後,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非常嚴正、遺憾地指出,政府果然根本不懂兩公約,這份國家人權報告完全只是馬政府粉飾太平的煙幕彈,大堆數字、文字推砌的背後,政府根本無誠意面對現階段台灣各種人權受到侵害現況檢討與改進。 對一個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而言,它願意簽署與批淮國際人權公約,代表著這個國家充分地理解了批淮國際公約後,政府更加有責任和義務去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條文中所列舉的相關基本人權。

國際上通常慣習以:尊重(respect)、保護(protect)、促進充份實現(promote),這三個層次來檢視締約國在國內落實相關人權情況,意即締約國的三項國家責任。 如果我們以這個國際人權的實踐光諎來檢視台灣批淮兩公約後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恐怕在滿分一百的標準下,台灣政府所能拿到的分數還不到30分!

在最底限的「尊重」層次,表示政府已肯認了國際人權公約所揭櫫的權利內容與精神,但這時候國家還只是消極地承認這些人權,尊重人民享有如生命、公平審判、自由、教育、參政、勞動、健康等基本權利,也可以說只是一個口惠而實不至的程度。我們所看到台灣國家人權報告的內容,有些地方國家雖然誠實地反應部份現況,或者宣稱政府尊重這些基本人權,但卻沒看到任何一個段落,政府進一步提供正確、具體的尊重作為。更別提國家還有責任「保護」人權不受到侵害,以及最高層次中,政府要積極提出可行的行動和時間表,促進相關人權的充份實現。

以集會遊行權為例,國家人權報告中,雖然政府提到現行集會遊行法的許多條文,與兩公約保障和平集遊權的意旨不符,看起來好像政府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表示政府會尊重人民的集遊權行使,但認真檢視近半年來街頭運動現場警察的實際作為,仍然把集遊者當起潛在罪犯地驅趕、移送、任意舉牌命令解散,顯然離真正的尊重人民集遊權利,還有一段落差。更別提一個民主國家裏,警察作為一個行政中立的公務員,原本的角色是要保障集遊參加者的安全,協助活動順利的進行,而不是對立面的敵方。這就是所謂國家除了要尊重人民集遊權外,有責任要保護基本權利的行使。

馬總統一直宣稱台灣批淮兩公約,是向國際人權接軌。但要向國際人權接軌就應繼續向締約國更高層次的國家責任邁進:「保護」人權不受侵害、以具體措施「促進人權的充份實現」去努力,而不是只有最低標的不作為,甚至還出現簽了公約後,反出現政府帶頭侵害人權的倒退現象。但是從國家人權報告撰寫邏輯,其實正反應的主政者施政缺乏人權認知的困窘。看了這份總成績達不到30分的人權報告,別說期待政府短期內能夠真正對我國人權的保障提出具體措施,我們更擔心的是台灣的人權還會面臨一段很長的黑暗時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