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要挑戰國安法?

我為什麼要挑戰國安法?

黃文雄∕撰\r

十一月十日,我因為被控國安法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入境的第三條,出庭應訊。過程中,法官問我:「如果你(在海外流亡時)有管道可以提出申請,你會不會這樣做?」我的回答是:「即使有,我也不會申請,因為我早就認為該法不但違憲,而且違反政府簽署過的國際人權公約。我一直等待著在法庭上挑戰它的機會。我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

如果讀者不健忘,國家安全法是一九七八年解嚴那年通過的,是取代戒嚴的大一號鳥籠。大一號的鳥籠寬鬆一點,但鳥籠仍然是鳥籠,只是很多台灣人忘了它的存在而已。國安法所拘束的絕對不只是我一個人。多數台灣人對還有待正常化的許多反常現象已經見怪不怪。如果你也是其中之一,請聽我一一道來。國安法關係著你作為一個台灣公民的驕傲和尊嚴。

以我被控違反的國安法第三條為例。它規定:「人民出入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出入境。」什麼是出入境許可?

在比較先進文明的國家,甚至在很多並不那麼先進文明的國家,只要你持有有效的護照,你便可以隨意出入自己的國境。只有你到其他國家時,才必須在持有護照之外,另辦簽證。簽證正是一個國家要求他國人民的出入境許可。根據國安法第三條,你出入自己的國境竟然要辦簽證,所謂中華民國不是把台灣人當外國人嗎?這是對台灣人多大的侮辱!

更可惡的是:侮辱之外,還有歧視。你聽過某些外國人民來台灣時可以落地簽證吧?落地簽證是到達台灣後才申請出入境許可。可是根據國安法這一條,台灣人在所謂中華民國卻連這點權利都沒有。在你自己的國土上,你是連某些外國人都不如的二等人!

難道這就是某些政客最喜歡說的「台灣優先」和「台灣第一」?

「台灣優先」和「台灣第一」不能在台灣關起門來自己喊爽,否則和精神病患關門自稱上帝有什麼兩樣?台灣之外,還有一個很大的世界。前面已經提到其他國家對自己國民的尊重。這種尊重還表現在對出入境的區別上。

任何文明國家都對人民出境有某些管制。在適當的程度內,這是合理的。犯罪的人可能出國逃避責任,譬如說。入境就不然了。只有像蔣家那樣的獨裁政權才會連自己送上門來的黑名單通緝犯都不敢收。不敢收,也是故意不收。為什麼?為了懲罰你。假使你出境被限制;除了不能出國,其他已受保障的人權並不會受到影響。回國的權利如果被剝奪,就不一樣了。你不能再看到你的家人和家園,不能投票參選,不能參與建設你的國家和社會。事實上,你所有本來可以享受的國民權利都會受到剝奪。

所有的民主文明國家都對出境與入境有所區分,國安法和它的施行細則卻是一部恐龍的法律,幾乎所有的條文都是出入境合稱並列,沒有區別。還有,目前你雖然一拿到護照,就幾乎「自動」的拿到出入境許可,但國安法還在那裡,那天政府開始管制,可卻是隨時都有「法源」的。這正是大一號的鳥籠所製造的自由民主幻象。

如果目前的憲法還值得尊重,它必須先尊重人民的基本自由。憲法第十二條說:「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這一條可以有兩個解釋的方向:沿襲前朝的恐龍思想,或借鏡民主文明國家所遵守的國際人權標準。

台灣倒也不是沒有國際人權標準。所謂中華民國在一九六七年就簽署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是這個公約簽署在做完「自由中國」的國際秀後,就鎖在外交部的鐵櫃裡,變成「國家機密」而已。這個國際公約對人類出國回國的人權都有明白的保障,對出境和入境也有必要的區分。

那天在法庭上,我要求法官行文外交部把這個鎖在鐵櫃裡的「國家機密」調出來。為了提防外交部不肯放手,我還請她(林麗玲女士)向外交部提幾個問題,其中之一是:

中華民國「撤出」聯合國時,蔣介石是不是說過:「……中華民國……仍當一本當年參加聯合國之初衷,循守聯合國憲章所揭示的目標與原則……」?還有,ROC是不是到今天還沒有宣佈它不再是這個公約的一員?

蔣介石和他的外交部當年顯然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否則白色恐怖也不會持續到「刑法一百條」修正。但這不是我的興趣所在。我最感興趣的是現任政府對它所繼承的這個及其他七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態度。現任政府聽說很想「走出去」,成為國際文明社會的一部份。我很想知道這個「成為」包不包括人權?目前的國際困境有沒有使現任政府聰明到想包括人權?

至於我的案子會有什麼結果,我倒不怎麼在乎。一個人權工作者縱使不得不入獄觀察獄政,這不也是個非常不便卻也難得的機會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