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陳抗脈絡,警察有效咎責:台權會對323佔領行政院行動判決之聲明

4月10日下午,台北地院宣判了323佔領行政院事件的判決結果,非常遺憾的是,除了煽惑罪、加重竊盜罪的被告們全部無罪之外,妨害公務9名被告中共8人有罪,並且判刑3至5個月不等,這是在近年陳抗活動中即使被以妨害公務追訴也少見的重刑度;另外,毀損公務上掌管物品三名被告皆被判刑有罪,刑期4或5個月。

相較於3月31日所宣判的318佔領立法院案,雖有在法學上將比例原則放入判斷人民行為的標準是否適當、「公共利益/公眾事務」判準不明等問題,但透過創設七個構成要件肯認「公民不服從」概念,相反的,本案判決則十分保守,以引發318系列運動的服貿簽訂過程中每一步是否最後能導向民主憲政被侵害都是「容有討論餘地」的,直接否定被告「抵抗權」的抗辯,不考慮323佔領行動的陳抗意義,也因此只在枝微末節認定個別被告當天各種動作能不能被套進法條的文字。

而判決結果也讓社會多有「抓小放大」的質疑,我們認為,這個現象凸顯的是兩種可能:若非本案法庭確實有意透過宣判較具知名度之被告無罪以避免政治上的爭議,另一種可能便是司法偵查的過程中選擇被訴者的恣意──檢警在陳抗事件時先找追訴對象再找法條適用的偵查方式,移送著名抗爭者後證據根本不充分,甚至無法說服見解已經十分保守的法庭認定有罪。

並且,與抗爭民眾三到五個月刑度相比,針對當天暴力毆打人民、違法值勤的員警所提起的自訴,直到今天卻仍沒有任何一人因此被起訴,也沒有任何警政體系的高級官員對當天有除了「合法使用警械」以外任何有意義的解釋!

台權會作為長期關注集會遊行權利的團體,除了對本次判決結果表達不滿,我們將持續聲援本案當事人及所有人的集遊權利,並且繼續推動集會遊行法、刑法的修法倡議,正視集會遊行權利在法律體系中缺乏保障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