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時代真的會來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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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被保留法條以外的「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草案──國安三法中最受矚目的戒嚴幽靈,經委員會兩個月協商,似乎終於可以翻轉國家面對集會遊行的「管制」態度,更積極「保障」憲法賦予的集會遊行權利:法條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採自願報備制,許可制走入歷史;刪除所有罰則、回歸普通刑法及行政法規處理違法行為;主管機關改為層級更高的中央內政部及地方縣市政府,有助協調同時同地的不同集遊單位。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委員稱此修法為「人民的時代來臨」。

存有限制的「保障」法?!

草案主要以鄭麗君委員及行政院的提案進行協商,然而細看被保留的兩個條文:第5條「安全距離」,及第17條「強制排除」,正是長久以來民間意見極力主張廢除的條文,若非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恐怕這兩條就跟著逕送院會。

第5條來自行政院版草案,雖然改成語氣緩和的「安全距離」,但內容擺明就是「禁制區」的規定,現行法第6條中所列地點全被留下,還加碼總統及副總統住居所、檢察署、醫療機構,儘管距離上限由300公尺縮減為50至150公尺不等,委員會的結論似乎也滿足於將「安全距離」大幅縮減。但根本的問題是,為什麼非得要有「禁制區」存在?尤其在「保障」法中,仍對空間有如此多限制,甚至第17條第一款就是對於「安全距離」內的集會遊行經勸導協商無效者可以強制解散集會遊行──同為人民主權所託付的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各級法院,到底有何特別的理由可自外於人民的聲音?

第17條警政署、內政部同樣堅持留下,審議過程中數度變換用詞,最後以「強制排除」作為法條文字。然而本條規定四款情況:違反第5條安全距離規定;逾越安全警戒線而嚴重妨害相鄰集會遊行之進行;強暴脅迫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損害;強暴脅迫或強制手段致道路交通停滯、經協調後非經解散不能疏導者,這些情況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時,可強制排除,令人聯想到現行法第25條「命令解散」,即使新條文相比下要「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四款情況標準也較高,究竟到實際執行後「協調、警告、制止」會怎麼做?現場指揮判斷各款情況的標準?這些細節一不留意就會對集會遊行造成限制。

依然故我的警政署

新草案第16條中對於集會遊行現場主管機關的人員要求身分辨識的義務,此條文是鑑於2014年三二四事件中毫無下落的打人警察,顯示警察體系咎責失靈已非一日兩日,民間團體因此提出在集會遊行的勤務中,課與警察身分識別的義務,因2006年立法院曾要求警政署修法加強身分辨識、普遍配戴名牌,卻被警政署又是硬凹名牌和警徽的定義、又是模糊焦點做不相干的警徽報告、三年後再以「警徽太貴」呼攏掉的經驗,而特別加上名牌大小等細節規定。

但警政署的態度如同過往的極力反對,稱「員警臨時借調的話會來不及拿名牌」,令人好奇到底是多大塊的名牌會連隨身攜帶都做不到?法官、檢察官、稽查員、國軍甚至替代役在執勤中皆有名牌清楚標示人員姓名,警政署至今仍無法提出脫免身分識別的合理理由,何況鄭麗君委員的提案尚只在集會遊行值勤中課與此一義務。最後警政署以平時制服的鴨舌帽帽沿、臂章上會標示號碼,特殊裝備會標上號碼並登記使用者欲作結,警政署真能夠在研議細節規定中遵守新條文「足供識別」的標準?令人生疑。

友善法治環境遙遙無期?

台灣距離已經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對和平集會的保護高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刪除對集會遊行不合理的束縛只是個起頭。多數立委仍未意識到現實中集遊法以外的法律將集遊行為入罪化的趨勢,未意識到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共同組成的法治環境整體對抗爭者仍有其不合理、不友善之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各種法律都有可能被拿來在警察將人民自現場「清走」之後找來合理其行為的藉口。

若是新政府真有心想要往所謂「進步」的價值靠近,想彌補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違背「人權立國」承諾、棄守集遊法修法的錯誤,就請在接下來的朝野協商中踏出最重要的第一步:將「禁制區」與「強制排除」從集會遊行「保障」法中完全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