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東是中國夢的犧牲品

本文為刊登在2014年9月1日蘋果日報之投書,作者李佳玟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吸食大麻被中國當局處以行政拘留,新聞佔據好幾天的媒體版面。姑且不論先前柯震東人間蒸發所引發的爭議,後續的司法程序其實也問題重重。

首先關於柯震東行為的可罰性。

北檢表示柯震東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傳喚偵查的必要。但北檢沒說的是,這個偵辦行動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為前提。依該條規定,「在大陸地區……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從文字來看,此規定乃是為了兼顧台灣政府的夢想(中國大陸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與現實(無法否定大陸早已改朝換代,建立新政權)。本條的最大問題是,它自始被選擇性適用。中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犯罪(除了《刑法》第五條也有規定的內亂外患),台灣實務從不認為自己有管轄的必要。在作法上,中國人早就被當作外國人,《兩岸條例》第75條從來只想管台灣人。透過這個條文,台灣當局重申自己對在中國經商、求學、旅遊之台灣人的大大小小犯罪擁有管轄權,不管那片土地上早就有另一個具有司法主權的國家。 

不把中國當外國的後果,是增加台灣人受刑事處罰的機會。如果中國是外國,柯震東的呼麻行為只能依中國的法律來處理,台灣根本沒有處罰的權限。 

質疑公安不正取供

台灣不是完全不能處理境外犯罪,但依照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大麻是二級毒品,施用的刑度是三年以下。依據《刑法》第七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既然吸食大麻在中國不是刑事犯罪,在台灣的刑度是三年以下,再加上《刑法》第五條第八款明文排除施用毒品的行為,柯震東在他國呼麻根本不受台灣《刑法》處罰。若非台灣政府至今仍死守著秋海棠的夢,台灣根本管不到柯震東。

此外,柯震東在鏡頭前痛哭流涕自白犯罪,受媒體公審,也讓人產生公安不正取供的疑慮。境外與跨境犯罪的證據適用向來複雜,特別是當取證國與審判國的規定不一,經常會引發證據是否可在審判中被使用的爭議,為此各國學說實務都在積極處理。跨境犯罪若發生在中國與台灣之間,問題就會更嚴重。除了因為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如台灣嚴格(中國雖禁止不正訊問,但無全程錄影錄音的規定,全程錄影錄音卻是確保被告自白任意性的重要作法),中國的法律規定在實務上經常形同具文,中國公安罔顧程序正義的消息三不五時就會出現在媒體上之外,從過去的案例來看,台灣法院對於境外證據的態度十分隨便,最高法院的法官對中國的司法水準甚至有莫名其妙的信心,杜氏兄弟案就是個血淋淋的例子。 

司法互助未受重視

在杜氏兄弟案中,我們已經看到兩岸司法互助不受重視所產生的弊病。柯案真正的意義毋寧是,台灣當局牢牢不放對於在中國之台灣人的刑事處罰,卻放任中國隨便限制人身自由,又對中國送來的證據降低證據標準。後果是,去中國賺錢、留學、旅遊的台灣人就請自求多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