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個把青年捍衛人權當麻煩的政府 我們只好繼續來「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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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社區金華街路段,在去年(2013年)4月23、24日遭政府執行第二波的強迫拆遷,先撇開此案之居住權與迫遷爭議不談,10位國際人權專家已經指出,華光社區迫遷案已嚴重違反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國際人權兩公約。本文想要談的是,在這次所謂「拆屋還地」的手段與執行過程中,嚴重侵害了當天捍衛華光社區居民之抗爭者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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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淨化」還是「騷擾」?

當天大安分局警方,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方式,在該路段進行所謂的「區域淨化」,造成聲援民眾與警方之間的嚴重衝突,有15名聲援學生和民眾,在夜間被警方移送到大安分局進行長時間的偵訊。

而隔了一年多之後,今年(2014年)的7月21日下午,15位抗爭者中,有5位遭檢察官以《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之理由起訴。但我們要問的是,這5位聲援者究竟妨礙了什麼公務?還是他們其實是基於捍衛華光社區居民的居住權,在行使公民最基本的言論自由?

根據大安分局於2013年4月23日下午五點所張貼的禁制區公告,警方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7條,設置所謂的管制區來封街,但該法第6條是關於犯罪嫌疑人的身分查證,而第27條則是關於「即時強制」的規範。

早在去年4月25日,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副召集人高榮志律師就已在記者會中指出:「該2條文內容只是讓警方可以合法臨檢、盤查,以及為避免危害驅離人車,但並未授權警方設立『禁制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27條規範的是警方在執行「職務」時的權限,但法院的強制執行是在24日上午,在那之前根本沒有「職務」需要執行,第6條與27條不能自己變成一項需要執行的『職務』。」

高榮志律師上述發言清楚點出大安分局警察的封街既無必要性,也違反比例原則,甚至直接造成金華街華光社區居民與店家的權益受到侵害,店家無法做生意居民無法回家。事實上,警方是為了避免像2013年3月27日首波強拆時,大批聲援者進駐居民家中店中守護家園,阻止怪手拆屋的景象,因此才無預警封街。

但警方此舉已經違反兩公約施行法與聯合國的相關解釋,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第9段指出:「不應把適當的住房權利與載於國際人權兩公約及其他適用的國際文書內的其他人權分隔開來。在這方面已提及人類尊嚴的概念和不歧視之原則。此外,要使社會各階層的適當住房權利得以實現和維持,充分享受其他權利 ── 諸如:發表自由、結社自由(諸如承租人和其他社區基礎的群體)、居住自由權、參與公共決策權是必不可少的。同樣,個人私生活、家庭、寓所或信件不受到專橫或非法的干涉的權利是確定適當住房權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面向。」

再者,第7號一般性意見更明白指出,如果政府非不得已要將人民迫遷,也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程序,包括必須要「在預定的遷移日期之前給予所有受影響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以及「讓所有受影響的人有合理的時間預先得到關於擬議的遷移行動以及適當時關於所騰出的房、地以後的新用途的資訊」,423當天,華光居民完全不知道警方會如此封街,不僅造成居民恐慌,也嚴重影響聲援者捍衛居民居住權的行動。

青年人權捍衛者讓社會看見迫遷

如今,華光社區包含房舍與多處古蹟,早已被法務部夷為平地,但針對這些人權捍衛者的訴訟與騷擾,卻才正要開始。

事實上,不只是華光社區,近年來,台灣許多重大的、涉及迫遷的人權侵害事件,包括樂生療養院迫遷士林王家迫遷案紹興社區迫遷案等,若非許多青年與學生的社會介入與積極行動,引發社會極大的關注,非常多因為侵略式開發主義下的迫遷,恐怕就會在冷漠與忽視中,默默地發生了。

聯合國人權捍衛者特別報告員就Margaret Sekaggya曾表示:「學生抗議有很大的教育意義,因為這是他們參與社會和維護人權的初次體驗,因此,『確保為學生的抗爭創造有利環境,既是一項(政府的)法定義務,也是一項社會投資』」(A /HRC/19/55

而且青年與學生對於推廣《人權捍衛者宣言》第7條的精神更為重要,「新的人權思想和原則的概念必須結合在地的人權現實來看。人權的歷史,尤其是近期發生的事件表明,在將新的人權思想和原則納入國家和國際議程,以及宣導不歧視地進一步尊重人權方面,青年和學生可發揮重要作用。」(A /HRC/19/55

但殘酷的是,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往往都對學生與青年的和平抗爭,施加以打壓與報復,從今年的324行政院血腥之夜以及428的忠孝西路水砲車驅逐行動中,可見一斑,而且「學生因為年輕,使他們受到的侵害更顯得嚴酷,使他們更容易成為權利受侵害的敏感族群。」(A /HRC/19/55

從特別報告員Margaret Sekaggya所接受到的資料顯示,全球青年與學生人權捍衛者所遭受的侵害,包括「遭殺害、人身傷害、酷刑、虐待、強迫失蹤、強迫勞動,以及在示威遊行期間,警察和安全部隊過度使用武力」,甚至在精神上施加「包括死亡威脅、警察、安全部隊和非國家行為者的騷擾,在有些情況下,這類行動以維權者的家庭成員為攻擊目標。」

而在涉及司法的人權侵害案件中,會「對人權維護者的活動判刑事犯罪、逮捕、罰款、判處有期徒刑和違反正當程序,包括違反反恐怖主義法律的正當程序,以及寬泛、模糊和/或據稱捏造刑事罪名。」

更多的組織與更多的抗爭

這5名聲援華光社區的學生們遭檢方起訴,正是各國政府慣常使用的對付青年人權捍衛者的手段與技倆,目的就是希望透過司法纏訟,來對學生們製造心理壓力,提高參與公共事務的風險,以壓抑社會抗爭運動的勢力。

但對此認真就輸了,當警方以非法手段(任意封街與拒馬)將所有抗爭者都視為潛在犯罪者時,就是在踐踏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利、與尊嚴,我們能不繼續組織與抗爭嗎?

當檢方隨意起訴部份人權捍衛者時,就表示檢方下一次也能任意起訴另一群抗爭者,這毋寧是在藐視所有起身捍衛居住正義的聲援者們,我們怎能不站出來聲援這些代替我們遭受司法折磨的同伴呢?

當青年人權捍衛者被政府視為麻煩製造者時,我們何不以更多的和平非暴力抗爭,來找政府的麻煩,積極捍衛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