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登刊在2012年3月6日之蘋果日報,標題經報社修改為:政府踐踏都更受害者的人權
日前「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接到內政部公文,遭到主管機關警告、要求該團體在七日內移除所有公開的網站資訊,否則將科以行政處分。理由是「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並非該社團正式許可的立案名稱,如果「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繼續以此名稱對外發言或辦理任何活動皆違反〈人民團體法〉第 58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內政部此舉令人詫異的找碴舉動,不是去年才因應兩公約檢討修正的人團法,怎麼修法越修越倒退了嗎?
事實上,二年前依〈兩公約施行法〉政府機關檢討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之規定,應在期限內完成法令之修訂,人團法之修正,只是剛好搭上了這一波修法列車,行政部門順勢把四年前大法官釋字644宣佈違憲的相關條文--人團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53條之已失效法律拿掉,但其它不符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2條保障人民結社權的條文卻依然不動如山,這就是各級政府「依法」檢視兩公約的表面功夫!
以本次內政部對於「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之警告為例,主管機關雞蛋裏挑骨頭地以該社團之對外使用名稱不符合其成立章程之名稱「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要求在期限內改善,且該社團立案登記過程中,前後更換三次申請名稱後,政府才予核准。今年稍早,台灣亦曾有人欲師法歐洲奧地利、芬蘭等國,組成海盜黨,倡議網路資訊時代的版權制度改革,但卻遭內政部援引刑法海盜罪、名稱易引起誤導組織犯罪等理由而遭駁回。
現行人團法授予行政機關過大的審查權力,甚致事先審查結社者對組織名稱、章程內容主張之言論審查,已有大法官會議作出違憲解釋。而人團法其它的規定,也是問題叢叢。例如第27條對於會議出席人數之規定,綁架了社團在章程中自主決定會議法定人數的數量,由法律來決定會議人數,不但閹割了社員會議重要決議的效力,更是扼殺了社團的行動能量。 再者,目前人團法中保留的行政監督與處罰章節,仍把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報備的結社者,如不聽主管機關之制止命令限期解散,其首謀可處於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換言之,人民的結社權,不但在申請程序與正式立案後要應付行政官僚的文書作業,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社團更可能被掌握審查權力的主管機關指摘其為違法狀態,甚致遭受刑罰之罪責。
顯見內政部在檢討人民團體法違反兩公約時,僅刪除了違憲失效之法律,未認真徹底檢討公約實質保障精神,諸如社團成立改為報備制、減少政府干預、降低設立門檻、刪減對社團自主性的限制、取消罰則回歸一般法規範等原則。政府部門的修法檢討果然只是虛晃過招,而實際審查居然更為嚴苛退倒! 外界一直批評人團法、集遊法、國家安全法,三者實為戒嚴令改頭換面之遺緒,雖然馬英九總統在三年前推動批淮兩公約,宣稱台灣人權將向國際標準接軌,但是從人團法的檢討修法與行政機關的種種作為,政府批淮兩公約果然只是面門儀式,台灣解嚴雖已快滿25年,但統治者的心態根本還未解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