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懂兩公約,竟用失效法律侵人權

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無罪定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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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師範大學公領系林佳範副教授,因2008年11月19日在立法院前訴求集遊法修法的請願活動,遭檢察官「認定為集會遊行之首謀」以集遊法29條起訴。本案2011年11月30日台北地院法官宣判無罪,不料檢察官竟然繼續提出上訴,令人憤怒失望。因為依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現行集遊法第29條已於2011年12月10日自動失效,檢察官居然還沿用失效法律上訴,此舉明顯藐視已有內國法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由此看出,身負落實兩公約責任的幕僚機構--法務部,其實根本不懂兩公約。

台灣高等法院歷經二次開庭,最終駁回檢察官上訴,宣判林佳範集遊法案無罪定讞。我們肯定本案一、二審過程中,司法機關嚴格認定本件集遊活動不構成集遊法29條要件,予以無罪判決。但高等法院此次審理,未能在集遊法第29條違反兩公約失效後,勇敢地作出免訴裁決,不免令人遺憾。免訴意指該「犯罪行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其追訴權或刑罰權已不存在,故國家不能對於該行為進行追訴,法院根本不必受理檢察官起訴。本起集遊法上訴案件,即是檢視司法機關對於國內法牴觸兩公約裁判態度的試金石,台灣高等法院僅以無罪定讞,維持司法機關一貫保守姿態,錯失了法院援引兩公約,作出人權保障宣誓的大好機會!

另外,針對目前台灣基本集遊權遭侵害,台灣人權促進會提出以下二點聲明:

《集會遊行法違反兩公約失效,主管機關說清楚》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明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李明璁案審理期間,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亦曾於出庭作證時強調:「大法官應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遊法,重新檢討釋字第445號;法官則應經由公約友善之法律解釋,限縮集遊法及第 29 條」。我國集會遊行法已明顯地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兩公約實施法規定,有不符兩公約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應於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法令修正或廢止。如來不及在此期限內完成,馬英九總統已表示:「至尚未修改而有所抵觸之法律內容, 則依據 「『後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兩公約。」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的行政協調者,應在一週內公布列管其它行政部會整理出現行法令違反兩公約之清單,積極協調其它機關不可再引用失效法令侵害人民權利。例如集遊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須立即回應集遊法第29條牴觸兩公約失效問題,通令全國各地警察單位不得再以集遊法侵害、騷擾人民行使和平集會權利。

《請大法官積極審理集會遊行法之釋憲案》

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因違反集遊法遭起訴,原訂於2010年9月9日宣判,但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有牴觸憲法第十四條之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及第二十四條侵犯人民自由權利之虞,而停止宣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至今一年多大法官遲未做出解釋,此期間許多民眾、社運人士因集遊惡法被起訴甚至被作出有罪宣判,實有愧守護憲法保護人權之職責。台灣人權促進會主張,此釋憲等待期,目前法院中的集遊法案件亦應暫停審理,等待釋憲結果。大法官應積極回應民間對集遊法釋憲的期待,清楚說明現行集遊法是否與憲法人權保障有所扞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