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的集遊法第廿九條

蔡季勳(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今年11月底,台權會會長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一審地院判決雖獲無罪,且法官在判決書中援引公政公約第21條對於和平集會遊行權利保障之意旨,承認其具有國內法效力。

同時間法務部如火如荼地進行的兩公約國家報告撰寫工作,11月16日政府對於兩公約施行情形檢討,認為包括《集會遊行法》,確實有違反兩公約之處,相關機關,如法務部、警政署都應再更細緻地檢討《集會遊行法》的執行問題。

在兩公約實施法生效滿二週年的世界人權日,總統府發出的新聞稿指出:「國內大部分的法律均已修改或送至立法院,至尚未修改而有所抵觸之法律內容,則依據「後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兩公約。」這段話正意謂最高行政首長已公開承認,即使本屆立法院來不及在今年人權日的檢討期限內完成所有法令修正,但抵觸兩公約法律已經失去效力,政府部門不可再拿著過時的法令侵害人權。

但全國各級行政體系真了解馬總統所講人權優先的原則嗎?答案很明顯:「沒有!」。以各政黨皆已高度共識的現行集遊法應朝向除罪化為例,精神分裂的行政體系,一方面檢討政府人權政策失當之處,一方面又拿著過時的惡法來威脅人民行使基本權利。在具體個案上,例如部落土地長久遭政府部門侵佔的花蓮阿美族港口部落,12月23日發動到東部海岸風景管理處進行「封冰箱」行動,花蓮縣警察局不但在五分鐘內對現場所有參與者完成三次舉牌解散,第二天更立即對7名族人發出「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到案通知書。內政部完全無視馬總統在人權日上的發言,繼續拿著集遊惡法來修理令他們不安的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

前面提到一審已判決無罪的林佳範集遊法案,法務部檢察官居然又在12月下旬對2008年11月因參與立法院外為「集遊惡法」送終活動的「首謀」,死纏爛打地再提出上訴。政府部門種種反其道的作為,令人不禁要問,到底馬總統的談話,只是應付人權日的場面話,還是行政部門根本沒把馬總統的話聽進去所以繼續故我地「違法」行政?

民主國家元首在世界人權日這種重要場合的發言,就是以超越黨派、横跨府會的高度,定調該國的人權走向。因此馬總統的亡羊補勞之計,應立即責成專案小組,限時要求行政部門必須向各級政府、法院通告抵觸兩公約的法律清單,要求公務員不可再以引用前法傷害人民基本權利,相關案件的審理也應暫時停止留待修法完成。現行集遊法第廿九條就是其中最易遭行政當局浮濫使用的失效法令,目前仍遭「集遊法」偵察、移送、起訴、審理的案件,行政院就應通令全國警察局、地檢署,不得再以該條文防礙人民和平集會權利。馬政府連這一點都不願去作,那麼批淮兩公約從頭到尾就是馬總統四年任內最大的人權騙局!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 論壇 201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