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 5/17第一課

0517第一課: 兩公約通過後的集遊法位階



編按: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2008年11月因未事先申請即於立法院外舉行將民間版集遊法送進立法院的「為集遊法送終」活動,於2009年5月底被以違反集遊法之「首謀」起訴。



李明璁,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2008年11月因聲援野草莓學生於自由廣場上之靜坐活動,於2009年5月亦被以違反集遊法之「首謀」起訴。



兩案自2009年第一次開庭以來,審理程序緩慢地進行中。這期間,陳雲林來台期間,民間個人對當時警察過當行使職權所提出之自訴案,一一遭到駁回。而因違反集遊法而開罰、判處拘役的事例,仍持續發生在包括三鶯部落反迫遷等許多個案上。諷刺的是,施明德於2004年在凱道上所發起的紅衫軍大規模活動,法官卻鏗鏘有力地闡述「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則在刑事法院審酌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並於2010年四月以無罪定讞。



我們不知道李、林兩案還要開庭多久,又會獲得怎樣的判決。但是我們希望為每一次開庭留下紀錄,集結成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希望有一天,這個社會不會再以「首謀」指控任何以和平集會伸張言論的人。



第一課(2010/5/17):兩公約通過後的集遊法位階



2010年5月17日同一天,台北地方法院如接力般分別審理了李明璁、林佳範兩個案件。上午李明璁案開庭,請到了台大法律系林鈺雄副教授針對兩公約施行後,本案是否違反集遊法來作證,提供法律上的意見,同時也為法官、檢察官及法庭裡的所有人,上了重要的一課。



林鈺雄副教授強調,在我國已經批准兩項公約,並且通過施行法,兩公約已有國內法效力。在實務的操作上,其位階通常是高法法律、低於或等同於憲法。兩公約的法律位階既然與集遊法相當、甚至高於集遊法,法院審理時若發現兩者彼此牴觸,第一個做法應該是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但釋憲耗日費時;另一個方式則是透過友善解釋,來限縮國內法的構成要件,使其不違反兩公約,將公約法國內法化的狀況下,友善解釋是最普通也最妥適的方法。



解決完公約法律適用的問題,再來看看兩公約對於集會遊行的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該條款即明確表示和平集會應受到國家的保障。參考各國的國際判例,判斷關鍵都在於該集會遊行是否為和平集會,若是在和平集會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卻加以限制,像是我國劃定某些特定地區為禁制區,完全不允許集會遊行時,行政機關即可能違法,司法機關即應以司法判決來糾正該類違法情形。政府對於人民集會遊行之基本權,除了消極的有不干涉其進行之義務外,更有積極保護和平集會遊行進行順利的義務。



再者,參與和平集會者,除非其行為有其他刑法上可處罰事由,否則像集遊法29條之刑事處罰就相當於單純的處罰人民集會遊行的行為,即屬違法干預。林鈺雄副教授強調:對於同一事件的制裁,可使用的手段非常多,而刑法是最嚴厲的,非萬不得已應該儘量避免;若要使用,就一定要嚴格遵守比例原則。我國集遊法第29條之條文,未區分集會遊行是否和平進行,一律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承而,要解決集遊法第29條的適用問題,必須從集遊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著手,於命和平集會解散之情形時,應考量其比例原則,並加以適用於構成要件之中。本案當中,人民既是為了合法的理由以和平的方式進行集會,在是否違法的構成上做更為限縮的解釋。畢竟,刑法處罰是所有制裁手段中最嚴格的處罰,更要嚴謹的遵守比例原則來做判斷,縱使警方以行政法的較低的標準視其行為為違法,檢方也不應隨之起舞,對於警方的移送都照單全收。



在這次開庭之中,李案承審法官很認真的詢問了種種於兩公約施行後相關法律問題該應如何配合、解決之問題,讓我們察覺到,於未來其他案件之中,像這樣兩公約對於現行法的衝擊及配套問題,一定會層出不窮,我們期許這個案件能夠成為將來其他案件的一個指標。



另外在林佳範案中,我們觀察到了法官以尖銳的態度來詢問證人及被告,針對案情的部分執著於想要問出當時策劃活動者究為何人。這種調查心態背後,反映出了司法界對於社運及遊行集會活動的落伍觀念,仍停留在早期威權抗爭時代的組織動員必有首謀的認知,殊不知在民主憲政國家中,和平集會的權利行使已是有機、自主性的過程,參與者是出於價值認同與自由意志,根本無所謂從屬首謀的權力關係。不論兩庭的法官、檢察官態度如何,將來案件會如何判決,但要人民為了集會遊行這種基本權利而站上法庭替自己辯護,似乎已經不符我國自由民主的進展。只希望在兩公約施行後,我們盡快將兩公約的精神落實在現行法之中,不要讓兩公約僅僅只是做為我國有參與國際人權標準的一種象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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