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不能匆促通過一部問題叢生的「災害重見」條例

莫拉克造成了數百位死難者,一百多億的農業財務損失,但錯誤的政策所導致民主、人權與生態的浩劫遠甚於天災。然而,就在災民仍還在忙於清理家園、仍在處理安置收容等問題之際,行政院院就急忙地把各部會提交的意見納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送到立法院,且立法院協商就要在27日完成立法三讀。在短短幾天內,攸關數萬災民永久家園要如何重建的法制,居然就如此粗暴、草率地被決定,其間一點也沒有過問災民的意見。略舉這部「災害重見」條例的幾個問題:

問題一:重建條例的立法目的不清,內容空洞。重建工作應在現有法規下沒有涵蓋的部份,才會有立法的必要!但這部法案根本沒有提及政府要做什麼重建工作也沒有規範相關的程序。也就是說,立法院將要通過一部完全沒有公開資訊,民沒也無法參與監督的法令,賦予行政機關極大的裁量權力!

問題二:此次受災區域,大多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條例中認為安全堪虞的遷村,行政部門將可強制遷村,而為了安置災民,政府還可以強制徵收,這樣的重建過程將製造新的災民,是社會的恥辱。原住民要求『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 應納入原住民部落災民參與協商的機制,正如同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指出:「原住民族有權參與任何影響他們權利的決策過程」,只有決策透明、公開參與的情況下,也許需要更多的時間選址,但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個人及集體的權益。

問題三:該部條例完全迴避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的適用,全部排除所有的開發限制、障礙,使各項開發工程更加順利地進行,瓦解整個台灣維生生態系統。國土規劃和環保法令就是為了設計一道防衛的機制關卡,但現在居然都不用了!未來為環境災難一定會更為巨大。

問題四:重建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舉債及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國營事業私有化,此亦將使原承擔社會責任、服務公眾的國營事業機構私有化,而再無機構承擔該類社會義務。這樣的變賣國營企業,是假救災之名行圖利財團之實!行政部門應重編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重新調節收支。千萬不能借由一部重建條例濫開空頭支票,一眛地便宜行事,把經濟負債的苦果留給子孫!

因此我們要求:立法院要暫緩通過急就章的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避免對受災社區部落帶來二次及永久的傷害。同時,在完成制定該條例之前,必須到各災區辦理聽證會,與災區民眾充分溝通,建構一個尊重災民主體性的重建過程!

發起團體: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文化作者筆會、長老教會泰爾雅中會、泰雅族馬里光、基那吉部落聯盟、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農村陣線、綠黨、綠色陣線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環保聯盟 社區營造學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中華民國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協會/山海文化雜誌社、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民間司改會、青年95聯盟、勞工陣線、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人民火大聯盟、土地銀行工會、水患治理監督聯盟、主婦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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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立法院草率通過內容存有嚴重爭議的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聲明稿 2009.8.27

就在我們的抗議聲中,立法院強勢表決通過內容存有嚴重爭議的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為迄今仍處於混亂中的災後救助措施,再增加新的問題,也使受災人民的未來增添了新的變數。我們為今天這樣不尊重災民的立法過程與結果表示遺憾,也為馬英九總統尊重災民意願的承諾跳票深感憤怒!

我們不斷要求將草案內容帶到災區,辦理聽證會,與災區民眾充分溝通討論,瞭解災民真正的需求後,再行審議。看到這兩天憂心忡忡的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們,在「限期通過」的時間壓力下,奔波提案協商,充斥著與救災一樣的混亂,更讓我們深感失望。我們對執意要在短短數天內強行通過可能影響未來災區一兩個世代的重建條例感到不解!這是多麼草率,多麼不尊重災區人民的作為!

我們對政府企圖藉快速通過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來加速救災腳步的做法感到錯愕,這是完全開錯藥方,對不上實際狀況!救援與安置應注重時效,重建則需慎重全盤考量,涉及部落族群環境生態長遠發展,不可急就章!整個災後因應三個階段沒有清楚區分,影響之餘,全盤亂了套!我們要再次呼籲:不要混淆過渡性安置與真正的原鄉重建。我們需要讓生活穩定下來的過渡性安置,但是拒絕強制遷村!

全球原住民議會於1985年就曾痛心的指出:「除了直接射殺我們之外,最有效消滅原住民的方式便是將我們和我們的土地分開。」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原住民族不應被迫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過去國內外草率強制原住民遷村案例不勝枚舉,遠離了土地、破壞了族人間的聯結、撕裂否定了文化族群的集體性,都把原住民族推入無止盡的傷痛。我們無法接受所通過的「限期強制遷村」的條文!

我們仍要肯定今天通過了一個修正條文,即原住民族地區重建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如此一來,為了避免原住民族受災社區部落再受到二次及永久的傷害,我們將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來自救,同時,主張「片面限制居住、限期強制遷村」不適用於原住民族地區。

聲明團體: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族宣教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