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龍斌別消費二二八

據報載,台北市長郝龍斌為了紀念二二八,宣布自今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台北市警方將「尊重包容」未請的集會遊行。言下之意,彷彿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是政府所施捨的。甚至還說,對於紅衫軍案無罪判決表示欣慰,支持將集遊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然而,就過去郝龍斌於台北市執政的經驗看來,這樣的說法只是再一次地消費「二二八」。郝龍斌於市長任內,其轄下警察局曾多次移送對於環境、教育、勞工、人權等議題的社運團體與學生。去年十一月間,甚至曾在市議會中,同意市議員侯冠群提議集會遊行保證金應提高並課稅。可笑的是,他大概不知,他雖說支持集遊法改報備制,但其所屬政黨所提的集遊法版本主張的,卻是與現行許可制一模一樣的強制報備制。

我國憲法第十一、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在大法官解釋445號中也提到,國家應保障人民有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安全,使其順利進行。並認為,集會自由是表現自由的範圍,其為「實施民主政治中最重要的基本人權」,有其「優越地位」(preferred position)。也就是說,憲法之所以強調集會自由的重要性,乃是為了保障民主政治的發展。對於民主政治發展如此重要的權利,豈可用郝龍斌市長等人宣稱的「使用者付費」來看待之?而不管是現行集遊法的許可制,或是行政院版的強制報備制、解散命令、罰鍰等規定,當然也就是對於人民集會遊行權的過度箝制。

從實務觀點來看,過去許多遭警方移送的集會遊行案件,其實多半是相當和平,甚至退讓的。舉例而言,去年八月間綠黨秘書長潘瀚聲至北投捷運機廠外,聲援樂生保留運動。當天群眾未有任何強暴脅迫行為,事後卻被北投分局一違反集遊法傳喚;而筆者本人亦曾在2007年間,偕同社團朋友在中午時間至台北地院前吃飯聊天,在沒有阻礙任何行人通行,也未使用擴音器的情況下,被警方以違反集遊法為由移送。更不用說有數不清的勞工、教育等團體,當我們到勞委會、教育部外陳情時,總是被警方以為反集遊法舉牌警告、移送,甚至遭起訴判刑。

總而言之,從歷史上我們已經學到,政治人物的施捨絕不可信。若政府認為集會遊行是人民應有的權利,就該盡快將現行集會遊行法中的許可制、解散命令、罰則、禁制區等規定加以刪除,讓集會遊行法回歸對集會遊行的保障地位。對弱勢人民而言,建立一個穩定的制度,比政客們的口水有用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