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鹿島與樂生院 連署活動 Q&A

小鹿島與樂生院\r
Q&A

Q1. 什麼是小鹿島和樂生療養院?
A: 日本殖民韓國和台灣的時代,在韓國所設立的「韓森氏病」(Hansen,即「麻瘋病」)療養院叫做「小鹿島更生園」,在台灣叫做「樂生療養院」。

Q2. 為何韓國和台灣也有療養院?
A: 當時的日本殖民政府,也在殖民地宣傳韓森氏病是一種非常可怕的傳染病,為了找出患者加以強制收容,並將其終身幽禁,蓋了隔離施設的療養院。

Q3. 韓森氏病是怎樣的疾病?
A: 韓森氏病是癩菌感染的疾病,其特徵是患者會導致神經痲痺和皮膚症狀。然而,癩菌的傳染力和發病力極弱,日常生活中幾乎不可能傳染。而且可以用藥物治療來獲得根治。所以,完全沒有必要為了防止韓森氏病的傳染而隔離病患。然而,日本政府卻誤把韓森氏病、宣傳為「可怕的傳染病」,並依據「癩病預防法」強制收容韓森氏病病患。這種毫無根據的強制隔離政策,應該視為國家犯罪行為。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已經很明確地判決,這是日本政府錯誤的隔離政策;日本政府也接受這項判決的結果,並向所有病癒的韓森氏病病患者公開謝罪。

Q4. 什麼是小鹿島和樂生療養院訴訟?
A:小鹿島和樂生療養院之訴訟是指,殖民地時代被日本政府所強制收容在小鹿島和樂生療養院的韓森氏病病患者,依據「韓森氏病補償法」(痲瘋病補償法),向日本政府請求給付補償金所提起訴之訴訟。

Q5. 什麼是「韓森氏病補償法」(痲瘋病補償法)?
A: 熊本地方法院的判決確定後,日本政府除了對病癒的韓森氏病患者表示最大的歉意之外,為了撫癒長年以來「因隔離政策而受害之所有的人」的身心創傷,制定了發給補償金的法律。這一法律就稱為「韓森氏病補償法」(痲瘋病補償法)。

Q6. 為何要提起訴訟?
A: 在日本時代被強制收容於小鹿島和樂生療養院病患,曾經依據前述的補償法向日本政府請求給付補償金,但是日本政府以小鹿島和樂生療養院並非「日本的療養院」為由,駁回了這項請求。因此,他們向法院提起撤消日本政府這一駁回決定的訴訟。

Q7. 小鹿島或樂生院可以說是「日本的療養所」嗎?
A: 小鹿島或樂生院都是依據日本天皇的敕令,為實現隔離政策而設立。而且,無論韓國或臺灣也都約略使用同樣的法律「癩病預防法」。因此,無論小鹿島或樂生院,正是因為日本隔離政策而設立的療養所,而補償法適用對象是「因日本隔離政策而被害的所有人」。「補償法適用對象包含小鹿島和樂生院的這些人」的主張,是自然的,也合乎法律的目的。

Q8. 小鹿島和樂生院的人們、在日本時代受到何種對待呢?
A: 他們從家鄉被強行帶走,以收容專用的車輛或船隻,不容分說地被收容。無論小鹿島或樂生院,也都和日本的療養所相同,因為職員的不足,為了療養所的營運而強制所有患者勞動。尤其,小鹿島是「療養所」名存實亡的「強制收容所」。患者從尚未黎明的黑夜中就開始,被驅趕到勞動場直到深夜,被迫從事磚造工廠或草袋製作、棧橋建築、日本人園長的銅像興建等勞動。飲食貧乏,園方又常常不講理、不寬容的加以懲罰。無法忍受而逃出的入所者被關進監禁室,以及懲罰性的被結紮。不勝枚舉的患者,因懲罰和飢餓而死亡。

Q9. 至今、小鹿島和樂生院仍有許多人生活其中嗎?
A:在小鹿島有超過千人,樂生院則有超過300人以上生活著。無論韓國或臺灣,都與日本不同,在1960年代隔離政策就被廢止了。而在制度上,韓森氏病是和一般疾病毫無差異的傳染病。雖然如此,日本時代因為徹底的施行宣傳「韓森氏病是可怕的」,而使韓國或臺灣都對於韓森氏病產生根固的社會偏見與差別。因此,一旦人們從故鄉被強制隔離,與家族的連繫就斷絕。為此,許多人們即使治癒,也無法返歸故鄉,不得已仍生活在療養所。

Q10. 為了訴訟,我們能做什麼呢?
A:以這個訴訟為契機,韓國和臺灣的律師、市民等許多人,也注意到環繞韓森氏病、根深蒂固的問題,與我們攜手、開始處理共通的人權問題。雖然如此,在日本時代被收容的人們已非常高齡了,許多超過80歲,更不知有多少人已經死亡,因此我們一刻也不能猶豫了。我們將以一年之內解決作為目標,為此,社會輿論的後援無論如何是必要的,請務必參加、支援訴訟和其後的集會。

為了將各位的聲音送達法院,而開始連署活動。作為號召者的日、韓兩國的律師團,期望收集多數連署,將其送達法院。請務必協助。

(譯者:Q1-6 張鑫隆、Q7-10 范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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