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警政署取消人民按指紋規定之聲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警政署取消人民按指紋規定之聲明

根據報載,八月一日開始,警政署除了刑事類的文書,將請法務部再作解釋外,其他包括臨檢紀錄表和酒測值單據等53種與行政、交通相關之案件文書,不再要求按捺指紋。

事 實上,除了刑事訟訴法第205-1條與205-2條因為刑事偵察鑑定之必要外,警政機關根本不應該在民眾接觸的一般行政、交通業務上,強制要求當事人按捺 指紋。警方行之已久的「按指紋」陋習,其實根本就沒有法令授權。現在警政署願意明文提示業務單位不可隨意要求按壓指紋,至少是回歸法治面的人權保障,我們 予以肯定。

這次警政署雖然取消了行政、交通案件文書按指紋的規定,但其它保留仍需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刑事類案件,依然問題叢叢。刑事類案件 的「勘察採證同意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權利告知書」,依據刑事局及法務部的共識,仍要求人民按指紋。而其他需 按指紋的刑事類案件,如筆錄等資料,所依據的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1、42條)亦無明確「非要按指紋不可」的規定。

根據釋字第 603 號:「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 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 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 旨。」

在此,我們要求警政署、法務部,應遵守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之意旨,若無明確的法律授權,即不得強制採集指紋(包括其所謂刑事類),對於已採集之指紋之保存或使用,更應公開銷毀,以昭公信。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2009.07.22

53項表單 將免按指紋

警政署為保障人權,通令從八月一日起,警察機關和民眾有關的五十三種行政和交通案類表單、文書,不必再按捺指紋,民眾只要簽名或蓋章即可。

也就是說,八大行業常遇到的「臨檢紀錄表」、酒駕民眾的「酒測值列印單」、「扣留車輛存根聯」,及民眾到警局備案要填寫的「員警工作紀錄簿」等,將全面取消按指紋規定,象徵人權大躍進。

現行警察處理一些行政業務要求民眾按指紋,屢生爭議,警政署長王卓鈞指示行政組和法制室研究後發現,現行法令並無按捺指紋的明文規定,多名學者也認為按指紋有侵害人權之虞,警政署因此決定取消這種作法。

至於刑事類的卅四種表單、文書,警政署也傾向不再按指印,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偵訊和扣押筆錄等;不過,因牽涉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當事人的司法權益,必須等法務部解釋,先暫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