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性的「人命」

相對性的「人命」

/高榮志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拜讀昨日熊秉元教授「生命的比擬」一 文,深感經濟人的思維果真與法律人大異其趣,簡略地說,在全文經濟效益分析評比之下,生命會有高/下之「相對性」,法律之「絕對性」似乎顯得迂陳,而本文 無能就「功效主義」與「非功效主義」之哲學立場出發,反駁該文以效益為主軸、固然首尾一致之論述,或有其脆弱之處,僅能指出熊教授一文引起眾人注意、但或 有再值商榷的一些論證。首先,在死刑議題的論證上,該文實以「戰爭存在是理性的」為前提,進而導論出「戰爭=不熟、無冤無仇的人都可以殺了」,何況是「死 刑=有怨有仇」,但是,如果認為「戰爭其實也是錯誤的」,那麼,上述的論證也就無法成立。

事實上,對於反對死刑的人而言,倘若堅持「任何人 均不可以殺人」的原則,最終就一定會推導到「反對戰爭」的道德結論,所以,熊教授的文章在沒有討論戰爭是否錯誤之前,就直接以此作為合理的出發點,這是一 個值得質疑之處。不過,這也正恰反應了一般人對死刑的基本態度──「毋庸懷疑的自明之理」,自古至今都存在的刑罰制度,乃是自明之理,懷疑死刑是錯誤的 人,才是有問題的一群?

而這個「一直存在所以是自明之理」的論證,亦貫徹到熊教授的第二段文章之中,文內提到:「法令明文禁止,並不意味著 不存在」,沒有說出來的難道是:「器官買賣存在,所以不應該明文禁止」?這是典型法理學上「實然」是否能導出「應然」的問題,換言之,「實際上」是這樣, 究竟能不能說在道德上就「應該」是這樣呢?

需要器官病人漫長等待歲月的煎熬與折磨是相同的,然而,當我們用語言上使用「器官捐贈」與「器官 買賣」的詞彙,其實已經在道德上作出一些區分,雖然都是「器官移植」,但卻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我們允許某些人損害自己的身體來幫助其他人,可以基於親 情或遺愛人間之理由,但是,卻不能是出自於「待價而估」的「經濟原因」。

這是一個法律的決定,法律之所以「瞻前顧後、畏首畏尾」地不敢開放 「器官買賣」,除了道德上的原因之外,在實踐上,正如同熊教授一文所稱之「適當程序」的難以建立,畢竟,我們現是在紙上無色、無味、無臭、無菌地在論辯, 回到貧富懸殊、經濟弱肉強食的現實社會,我們真的忍心見到貧窮人家排隊販賣身體器官的景像?醫療資源的耗費固然「不划算」且令人惋惜,但其實,一個又一個 要嚴肅面對的道德決斷,才是最讓我們痛苦與不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