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 是對被害者最大的二度傷害

2011年8月17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文/邱伊翎 (前東海女研社社長、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從去年的廢死爭議以來,台灣關於司法正義的論述往往呈現一種狀態,也就是加害者、嫌犯、被告的人權跟被害者的人權必然是對立的,甚至我們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都說,我們只需要保障好人的人權,不需要保障壞人的人權。人權團體老是被罵,我們都只保障壞人或被告的人權。但,從江國慶案到東海之狼,一次又一次的冤錯,正好一再地戳破這種簡單的被害者與被告的二元對立關係。

回顧當年東海大學發生小惠事件,我們發起校園抗議行動並包圍派出所,我們所訴求的是學校應該成立專責處理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小組,不該由沒有性別意識的人員來處理,而在處理過程中所呈現的言語及態度,一再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去包圍派出所抗議,是因為小惠報案之後,警方竟然沒有好好盡到蒐證、科學辦案的程序,也沒有給報案三聯單,試圖蒙混過去。甚至,後來我們才發現,在警方所安排的指認過程,也出現很大的瑕疵。然而,警方這種草率對待被害者的辦案方式,也正是造成冤錯案件一再發生的原因。

試想,被害者要鼓起多大的勇氣才能站出來要求校方跟警方捍衛自己的權益,然而,當年被害者跟嫌犯家屬一再處於十分緊張及對立的狀態,烏龍辦案的警局及企圖息事寧人的校方卻好像都沒有事情一樣。在多年之後,發現冤錯,試想被害者又情何以堪。

事實上,保障被告的人權,要求辦案的警方、起訴的檢方、審判的法官遵守嚴謹的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同樣也是在保護被害者的人權,唯有在冤錯不發生的情況下,被害者的人權及正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但是,在目前台灣社會以這種簡單的二元對立關係(被告vs被害)的劃分之下,所造成的,往往是被害者與被告的雙輸。

美國一個由被害者家屬所組成的廢死團體MVFHR的成員就曾說過,"國家,請不要濫用被害者的名義",他們多數人也同樣擔心會有冤錯案件的發生,所以不希望透過死刑來做為一種懲罰制度,但國家卻往往以"保障被害者人權"的名義,來合理化國家的所有作為(執行死刑)及不作為(協助被害者及遺族的心理及經濟狀況)。

如果,這些結構性的問題都沒有改變,我們又繼續以這種簡單二元對立的方式來思考及執行所謂的"正義",造成的結果,只是繼續讓人民彼此之間形成對立,對社會無法產生信任感,轉而一再要求國家強力介入、嚴刑峻罰,最後,最大的輸家,就是人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