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兩公約的時代意義

/黃文雄(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

3月31日立法院審查通過了兩項國際公約。這種事在比較文明的國家都是大事,但是次日的我國報紙卻只有一家刊了一小則。本文將嘗試填補這個令人難以了解的漏洞,並稍作評論。
這兩個公約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文是covenant,不同於其他公約的convention),並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相對於其他的人權公約,具有某種母法的地位。其重要性可想而知,至今已有150多個締約國。國際公約之生效,通常必須經歷三道程序,亦即簽署、批准(國會審查通過並由國家元首簽署批准書)、以及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我國雖於1967年簽署,以後的程序卻一路走來,極盡坎坷。
首先是,威權時代對走完程序的顧忌極深,和其他不少人權公約一樣,幾乎是做完簽署的國際公關之後,墨跡未乾,即鎖入外交部的檔案櫃。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後,更為政府和社會所遺忘,九十年代後期才被民間人權組織挖掘出土,開始推動。前任政府接手進行,經歷三屆國會,未有結果。
這次國會審查終於通過,有幾點值得讚許:
首先,不像之前,雖然兩任政府之行政院都主張全文通過,立法院卻保留了三個條文,並對兩公約共有的第一條「人民自決權」附加宣誓(北京於批准經濟社會與文化公約時也不曾有此作法)。這次全文通過,不能說沒有進步。
第二,立法院於兩公約之外,並通過一個施行法,明定兩公約不必送到聯合國存放即有國內法的效力;優先編定落實的經費預算;各級政府機關並應於兩年內檢討法令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必須完成修法或改進等等。
第三,施行法也明定,依兩公約之規定,定期針對施行成效,建立國家人權報告制度。一旦實施,我國民間人權組織將可像其他文明國家一樣,提出反報告或「影子」報告,對政府的成績進行監督。
第四,良好的政府政策,應有持續性與累積性。兩公約由前任啟動,現任完成,是一個良好的示範。前任已有國家人權「試行報告」,此後將有正式報告,即是一例。
但是這個難得的成績,也有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地方。前文提及,威權時期簽、批人權公約時,「自由中國」之國際公關成分居多;退出聯合國後,更和國際人權體系斷絕了連繫,政府有關人權事務的知識和資訊,尚不如民間(連最最基本的兩本國際人權法彙編也是人權團體努力的成果)。前述施行法將檢討廢現有法令措施的工作交給「各級政府機關」,其成效品質如何,不難預測。解決之道,應該是成立一個聯合國已經提倡多年,連北京也在籌備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前任政府曾經有相關設置草案,可惜受阻於立法院。下周民間聯盟即將開會討論已經完成的新民間版草案,政府也應該思考設立人權專責機構的問題。民間人權組織已經在準備個案,以測試兩公約在國內的使用。媒體公器至少也應該盡點報導的責任吧?
(本文刊載於2009年4月3日中國時報論壇,此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