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中的弱勢 誰來保障其人權

(文/希雅特‧烏洛,玉里醫院精神科醫師,台權會執委)

昨日閱讀「精神病患悲劇後才能強制送醫?」一文後,除了對受害者表達遺憾之外,也對於目前精神衛生法的落實感到擔憂。

原作者於文中提到受害者遭受家暴,卻似乎沒有適當的對策。事實上,依現行法令來看,在不確定其先生精神病情的狀態下,其實仍可以援引「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予受害者即時的保護。而「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察消防機關若發現有精神疾病,生活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時,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之後由專科醫師進行診斷及鑑定,依法鑑定病患是否為嚴重病人,並依其病情協助其接受後續治療;第四十一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但病人拒絕的情況下,即可進行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等流程,如果順利通過,可至多有六十日的強制住院日數,且視病情需求,還可申請延長強制住院。

但是在原文章中,並未描述任何啟動上述強制住院流程的行為,而基層醫療或警消人員倘若評估個案有精神疾病,且病情嚴重程度符合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即可協助其送醫進行評估及診斷,讓後續的資源能夠介入進行協助。精神衛生法修訂之後,除了病患的人權提昇,對於家屬及醫師的保障也相對明確。經由上述協助就醫之後,倘若專科醫師能夠明確描述病情,並提供相關的資料佐證個案具有自傷傷人之虞,依規定詳實填寫相關文件,就能夠啟動強制住院的流程,並先行給予緊急住院安置,至於是否接受強制住院,則是由審查會進行決定,也能分擔醫師的責任與風險。而家屬也能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協助病患就醫,避免病情延宕惡化,導致不必要的悲劇。由於強制住院是暫時剝奪病患部分的人權,只有嚴謹的規定及作業程序,才能避免不當的濫用;但另一方面,接受適當治療也是其基本人權,只有專科醫師認定並發起強制住院的流程,才能落實強制住院的保護效果。

況且,精神病患的治療絕非只有強制住院而已,同時針對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可採取強制社區治療。但是精神衛生法新法自去年七月實施至今,即將屆滿一年,筆者身為審查會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不由得呼籲相關單位能儘速落實強制社區治療的服務,否則若病情不達強制住院,或強制住院後需要進行強制社區治療,但卻面臨無後續處置的窘境,對於精神病患病情的穩定,也將造成不良的後果及影響。

精神病患是弱勢中的弱勢,除了要面對自身疾病的困厄,還要面對社會的污名與壓力,而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更是其重要的人權,只有共同落實精神衛生法,提昇精神病患的照護及治療,才能真正保障病患及家屬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