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白色恐怖再現,回歸兒少條例二十九條立法原意

近三年來,台灣各地共超過兩千起因援交起訴案例都以〈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兒少條例〉29條入罪,但是牽涉其中的民眾往往尚未進行任何具體性交易,就只因網路上的語言互動被認為觸法而被捕。這種無範圍、無標準,且牽涉誤用法條的的犯罪偵查方式,主觀將民眾構陷入罪,無異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白色恐怖的再現令人心生恐懼。為了回歸〈兒少條例〉立法目的,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並處罰以傳播媒體侵害兒童及少年人權的不肖業者,而非走回嚴厲控制言論自由的戒嚴之路,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等民間團體於2004年9月8日上午召開「拒絕白色恐怖再現,回歸兒少條例二十九條立法原意」記者會,列舉檢警相關之侵害人權作法,並提出民間修法建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表示:「〈兒少條例〉二十九條將言論檢查無限上綱的結果,使得某些文字,如「援」、「員」、「幫助」、「出賣」,「寂寞」,就如同白色恐怖時期「台獨」、「馬克思」、「左拉」等文字一樣,成為執政、執法單位羅織罪名、構陷入罪的禁語;亦造成執法人員為求績效而誘使人民誤觸法網進行犯罪」。

性別人權協會法律顧問王如玄律師則表示:「〈兒少條例〉於民國年84年8月制訂公布時,即存在兩項爭議,一為該犯罪行為是否以結果論入罪,即必須有人因此廣告而實際進行性交易,刊登廣告者才可論罪;一為保護對象是否限定於未滿18歲之人,即其規範範圍是否涵蓋成年人間的性交易。此兩項爭議在86年曾喧騰一時,當年最高法院判決中亦確認該條文所保護之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即〈兒少條例〉二十九條並不規範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由於某些團體的壓力下,最高法院於88年做出決議,才將保護對象確定為未滿18歲之人。但回歸整部〈兒少條例〉,保護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才是其立法目的,以保護兒少權利為名,而侵犯所有成年人的性權,是否得當,這個立法意旨的爭議,最後在立院是需要被挑戰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陳宜倩教授則表示,要檢驗一個國家是否存在白色恐怖,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檢驗即可。去年十二月發佈實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既已明訂警察於進行犯罪偵察時,其手段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並於行使職權時應遵守「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而現在警察用以偵辦〈兒少條例〉二十九條的援交案件,實屬執法不當,而從〈兒少條例〉的立法原意來看二十九條規定,其皆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與或比例原則。

〈兒少條例〉二十九條所造成的人權侵害問題包含:一、無限擴大的言論檢查;二、以言論訊息而非行動入罪;三、誤認〈兒少條例〉29條欲處罰之對象;四、保護青少年已無限上綱為懲罰成年人;五、執法人員誘使犯罪。而為避免類似白色恐怖時期當權者以〈刑法〉100條箝制個人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今天記者會與會團體希望針對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語意不明、累贅無用卻容易陷人入罪的「暗示」一詞予以刪除,並回歸立法原意,針對刊登促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之媒介色情販加以處罰,援配合刑法第兩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用語,將「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的法條文字修正為「促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強力抑止以傳播媒體侵害兒童及少年人權的不肖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