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大專人權營—集會遊行權與民主

2024是街頭抗爭興盛的一年,不過近期關於禁制區爭議,不禁令人思索台灣的集會遊會遊行法是在保障,還是限制人民表達訴求的自由?台權會副會長、同時在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任教的魏培軒教授,從自身參與非法集會的經驗——日日春協會聲援行動切入,帶出公共討論中常將集會遊行與社會動盪相連結的問題,指出從人權的角度來看,「走上街頭表達想法」本就是人民行使權利的一部分,應受到保護而非限制。

|民主的鞏固並不只仰賴制度,還有人民充分的意見表達

魏培軒老師由人權與民主之間的政治哲學難題說起,探討了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對人權和民主的不同觀點,並引用哈伯瑪斯的理論指出「人權實現民主,民主還原人權」,兩者其實互為因果,最重要的是應以符合程序的法律作為兩者間的橋樑。

但制度並非可完全保障人民的權利,更多時候是限制或彼此衝突。老師提出法律正當性所面臨的問題:如何確保法律是合理且被全台人民接受的?民主的國會由人民選出,但如何保證其制定的法律能真正執行民意,並排除不合理的意見、接納理性的民意?針對這個問題,老師引用了歷史對民主程序的反思,特別是盧梭對於英國民主的批評「人民在投票時才是自由的,其餘時間只是國王的奴隸。」,並強調民主應該是生活的一部分,人民可時刻發表自身意見。即使有正規管道的選舉,以非正規管道的集會遊行隨時發生,確保國會平衡人權與民主,更為重要。

|台灣集會遊行法制的演變

在探討集會遊行的重要性後,目光再次拉回到台灣集會遊行法制變革的歷史。戒嚴時期對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非常嚴苛,所有集會遊行均被視為非法,且可能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唯一死刑)。解嚴後,政府制定集會遊行法,看似以保護人民的集會遊行為名,卻行限制人民自由之實。

在大法官解釋中的集會遊行法,如釋字445號和釋字718號,即使這些解釋文突破某些國家權力的限制,但實際上仍舊賦予了國家管控集會遊行的正當性。

|鳥籠中的集會遊行

台灣的集會遊行法在大法官的重新包裝下,以保護之名行限制之實。許可制要求民眾在集會遊行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意味著人民上街頭表達意見需經過國家同意,可能在發言前就被抹殺發言的機會。這種框架下的集會遊行,使得國家有權者得以限制民眾的言論自由。

報備制與許可制的問題在於行政裁量空間的最大化,特別是在警察機關手中的莫大權限。舉例來說,有權者可以因不喜歡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或方式,而對其進行限制,這些看似枝微末節的控制要素實際上嚴重削弱了集會遊行的價值與意義。

|反制的可能與公共論壇空間的重要

針對集會遊行權的限制,老師提出了司法機關對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審慎檢討,例如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和彰化員警假摔案等案例。這些案件中,法院判決集會遊行者無罪,顯示了其對集會遊行權的某種程度保護。然而,老師也強調即使司法機關看待集會遊行權的趨勢如此,最重要的還是應追本溯源地檢討集會遊行法。

而集會遊行的性質也要求相應的空間才得以進行,使得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僅於概念上,還包含了對空間管理與開放的配套措施。公共論壇理論來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是用於保障公共空間內的言論自由。台灣的大法官釋字734號解釋嘗試引入這一理論,認為某些公共空間應予以尊重,允許集會遊行的舉行。然而,隨著台灣公共空間的限縮,這一理論的適用也面臨挑戰。

課程最後,老師提醒大家:若有勇氣,發表政治言論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不發表言論的公民社會最令人害怕,這樣的公民社會終將會萎縮、崩解。並提到台灣的集會遊行雖有不足,但至少物理上是安全的,我們要面對的是以比較專業的因應措施來檢視執法機關的行政權。鼓勵大家透過實質參與去觀察集會遊行的現況,並且可參閱相關的抗爭手冊,適時保護自己最為重要。

撰文:陳意茹

編輯:台權會南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