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和「補償」當然不夠!

台灣人權促進會 主辦

針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當事人,陳水扁總統將於今日(一月十七日)下午頒發回復名譽證書。對於將在此次接受回復名譽證書的當事人來說,這是遲到已久的正義,但對於更多的受難者而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依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所做的「補償」措施,則相當有限。因此今天上午,台灣人權促進會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一場記者會,邀請歷史學者、政治受難倖存者出席,提出「回復名譽」及「補償」是不夠的呼籲,並提醒台灣社會、政治人物皆應該正式歷史的錯誤,公開歷史真相,並制訂特別法使這些受害者能夠在台灣的體制內尋求救濟管道。由於國內救濟管道不足,當年的白色恐怖受害者則計畫於近期利用美國法律當中的「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s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之規定,針對中華民國當時的政府及執政黨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在今日的記者會當中,主持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劉靜怡指出,對於白色恐怖受難者的平反,國民黨執政時一直不願處理,而民進黨政府也在執政四年之後的今天,才對當事人進行名譽回復的授證,顯見台灣政府沒有面對歷史的勇氣。那段白色恐怖時期的歷史與受害者的故事,年輕的一代根本就不記得,甚至今天來到現場的前輩們,恐怕也被認為不曾存在過,比較起現在熱烈的選戰,實在令人感慨政治人物的作為與膽識。

政治大學歷史系薛化元教授指出,台灣人從來不記得歷史,因此也無從原諒歷史的錯誤。台灣對於「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其實是有救濟途徑,但是卻沒有好好利用。過去國民黨執政時宣佈的戒嚴法,可謂是白色恐怖迫害的源頭,原本可望解嚴之後,受害者可依循途徑加以救濟,但是這些救濟管道卻在解嚴之前遭到蔣經國加以凍結,使得受害者無處申訴。薛教授呼籲,國家憲法應該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利,但是當時台灣長期的戒嚴,卻是對人權最嚴重的殘害,也是人類歷史的慘痛經驗,台灣朝野應該加以正視。雖然後來制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但是台灣社會對於這樣的歷史討論仍嫌不足,僅只恢復名譽和補償是不夠的,應該盡快釐清真相,並開放相關檔案。

總統府國策顧問謝聰敏先生曾經也是政治受難者,他於記者會上指出,1949年宣佈的戒嚴令根本就是違憲的法令,但卻在陳誠公布之後施行長達三十八年。在戒嚴期間,當時的國民黨為使戒嚴統治合法化,便在解嚴後於立法院通過國家安全法,並於國安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政治案件不得上訴,這顯然是違反法治國家公平審判的原則,隨後則更利用大法官會議第272號解釋,維持國安法的規定。這可稱得上是立法院與大法官會議的系統性共犯行為。

謝聰敏指出,當時的政治受難者可謂是「終身職」,因為政治犯不僅必須坐牢多年,政治犯的身份也在出獄後如影隨形,身份證、戶口謄本上仍然登載「叛亂」紀錄,終身受到情治單位的監視與迫害,生活、工作皆大受影響。現行法律雖然對於冤獄已有賠償的規定,但是金錢補償或是名譽回復應該是最起碼的條件,對於被害人及被害事實的平反該如何救濟?在此,我們要呼籲社會,共同譴責當時大法官會議第272號,假借「謀裁判之安定」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進行保護邪惡政權的罪行,並且進一步合法化違憲的戒嚴令。

白色恐怖受難者林至潔女士,同時也是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會長,她於會中表示,她本人因為白色恐怖而家破人亡,父親因此坐牢,新婚不久的先生因此被槍斃,今天她希望打破意識型態,代五十年代的白色恐怖受難者提出控訴。她指出,當年國民黨政府實施戒嚴,對於當時關心國事、討論時事的青年冠以匪諜或叛亂罪名,加以起訴、判刑,這些青年紛紛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二十至三十年不等的刑期。1949年至1987年間,遭判處死刑而槍決的就有數千人之多,而長期坐牢的也在數萬人之譜,因此受到牽連的更多達九萬多人。這些入獄或遭處決的年輕人,在獄中受到不人道的對待,出獄之後仍要受到監控,工作機會也因為政治犯的身份而遭到限制。種種的苦難延續至今,雖然我們將從陳總統手上皆過恢復名譽證書,但是名譽的恢復並不能換回倖存政治犯的家庭、青春與健康。最後,林女士代表台灣政治受難者在會中提出以下訴求:揪出白色恐怖時期的元兇與幫兇,公布戒嚴其白色恐怖的案情真相,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的屍體應滾出台灣,歸還受難者被國民黨沒收的財產。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魏千峰表示,過去這段歷史的確令人感到心痛,尤其是在民進黨政府上台後開始推動人權立國的過程中,這些政治受難者竟然無法在國內擁有上訴或控告的權利,而必須轉至美國提起告訴,台灣的政治人物不論那個陣營,都應該因此感到羞愧。

魏律師認為,關於白色恐怖時期叛亂與匪諜案件受難人赴美訴訟一事,突顯兩件事情,一是我國司法制度對此等案件不能提供合理的救濟途徑,二是對於過去殘害人權的歷史,我國社會僅要求受難人忘掉過去,是非常不符人權保障的作法。台灣社會,尤其是政治界與法律界人士,都應該徹底檢討。魏律師並指出他國處理方式作為比較,例如德國、捷克、波蘭、南非等國,都有對於過去政權獨裁者或法官提起訴訟並進行審判的例子,或者禁止過去獨裁當權者參政,並設置「真相和解委員會」,以確認往日暴行之不正當性,並藉由真相澄清、療傷與和解,防止殘害人權事件再度發生,並有助於國家之民主化及人權保障。台灣政府對於過去二二八事件或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雖表達過歉意或補償,但並未對相關事實做出適當調查與澄清。魏律師指出,台權會肯定這次對政治受難者回復名譽一事,但是對於過去的事實應積極進行調查與釐清,台灣才有機會撫平創傷,不讓仇恨延續。

劉靜怡最後於會中表示,作為一個憲法學者,她認為台灣的憲政發展與其說是「寧靜革命」,不如說是「沒有誠意的革命」。劉靜怡表示,只要是國內沒有合法的控訴途徑,世界上各國人民皆可以依美國法律當中的「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s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之規定,對個人或政府提起控訴,中南美洲、菲律賓等國皆曾經有此先例,而目前法輪功成員也正依循相同管道控告中國政府。雖然在法治上,在美國的判決與制裁對台灣可能不會有實質影響,但是對於台灣法治及外交層面,仍然有一定的影響性。

最後,劉靜怡教授指出,政府不能一味要求人民「向前看」,因為只有受害者有權利談是否寬恕,而現在社會上最不人道的就是太容易寬恕自己,缺乏理解他人苦難的誠意。她期待台灣能夠參考他國經驗,重開法律救濟的大門,並要求各組總統候選人必須有勇氣在選後制訂特別法,讓這些政治受難者有申訴的管道,而不需要到國外提起訴訟。國家也應該在制度內、法律內為這些受害者尋求救濟的管道,並先讓台灣人民認清歷史真相才能談寬恕,「風和日暖」社會才有可能早日到來。



政治受難人的訴控\r

謝聰敏(總統府國策顧問)

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台灣省主席兼總司令陳誠佈告台灣戒嚴。從此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時期。政治受難人就是在這漫長的戒嚴時期中受到戒嚴政府假借國家安全侵害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的人民。

台灣的長期戒嚴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陳誠只是台灣省警備總司令,依照戒嚴法第三條第二項,應該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事實證明台灣既無戰爭或非常事件,陳誠亦未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一九四九年七月七日,李宗仁總統下令三地區及六省戒嚴。台灣、新疆、西康、青海等省仍然未予戒嚴。當時蔣介石已辭去總統。行政院通知台灣戒嚴是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但是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三月一日,李宗仁總統已經離開中國,未發表任何人代理總統。李總統未公布台灣戒嚴,亦無任何總統宣布台灣戒嚴。行政院之台灣戒嚴通告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一九五○年三月一日,蔣介石在台北宣布復職。辭職總統如何復職,中華民國憲法未曾規定。『復職』之辭職總統在三月八日任命陳誠為行政院長。三月十四日立法院會追認一九四九年七月七日李宗仁總統宣佈之未包括『台灣』在內之戒嚴。但是李總統未宣佈之『台灣』戒嚴夾帶作弊,一併通過。陳誠行政院長卻未曾提起他當警備總司令時宣佈之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戒嚴令,保持『違憲』之真面目,實施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

本人在立法院提案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即以這一件『違憲』戒嚴為補償目標。當時台灣還在溫和的專制政府統治下,該法案只是有限補救受政治迫害的人,國家檔案未曾公佈,補償正義尚待實現。國家在過去罪惡中扮演的角色,隨著時間的拉長,逐漸在檔案中出現。這一件法案只是自由化政治變遷的前驅。

根據國史館公佈之「雷震案史料彙編」國防部檔案選輯第三三一頁,蔣介石在總統府召開會議商討雷震案,出席的人員包括陳副總統誠、總統府張秘書長群、唐中央黨部秘書長縱、谷行政院秘書長鳳翔、謝司法院長冠生、沈外交部長昌煥、鄭法務部長彥棻、趙檢察長琛、陶希聖先生、曹主任聖芬、國防部軍法覆判局汪局長道淵、及黃警備總司令杰、軍法處周處長等十四人。蔣介石在會中指示:「雷震之刑期不得少於十年,覆判不得變更初審判決,而且撤銷『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登記」。從雷震案檔案顯示『不當審判』的刑事責任應該移轉到『不當統治』。『不當審判』已經是系統性犯罪行為。

在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中,邪惡政府屢次受到國際輿論譴責。為了使戒嚴統治合法化,立法院通過了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國安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控告』,剝奪戒嚴法第十條規定的上訴權或抗告權。這是出於『蔣經國』的堅持。我以立法委員兩次向立法院提出國安法條修正案。法務部馬部長英九援引大法官會議第二七二號解釋維持國安法的規定。立法院國民黨以多數否決國安法的修正案。上訴是由受害人追訴,進行全面和公平的司法調查以揭露戒嚴時期的事件和情境,達到『真相及和解委員會』的目的。但是立法院和大法官會議都是違憲的共同正犯,參加了系統性犯罪行為。

戒嚴政權的繼任政府對前任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全部承受,是國家連續性的象徵。賠償正義就是『重返法治』,以政治和經濟轉型的方法實現社會對迫害的合理的反應。政府必須計畫恢復受難者司法和政治的地位。政治受難人是『終身職』,雖出獄以後在戶籍簿上刊登『叛亂』紀錄、終身受情治單位及其線民監視和迫害。囚禁是在小監獄,釋放又入大監獄,政治受難人成為『國民公敵』。政府應對於在法律以外途徑的受害人恢復司法和政治地位,公開道歉,清除政治毀謗造成的污名。

現行法律已對冤獄有賠償法之規定。『戒嚴時期不當審判叛亂及匪諜審判補償條例』只是自由化變遷的前驅。以『冤獄賠償法』給予金錢補償,應該是平反最起碼的條件。法律以外途徑的受害人應該解除時效的限制,以個案處理的方式解決。在人權保障上國際法和自然法的原則應該優先適用。

大法官會議第二七二條假借『謀裁判之安定』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保護政權的罪行,合法化違憲戒嚴,使過去的迫害發揮持續性的影響,政府及社會應該公開譴責。



就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人赴美訴訟的感想\r

台權會會長魏千峰律師\r


  有關白色恐怖時期叛亂與匪諜案件受難人赴美訴訟乙事,突顯兩件事情,一是我國司法制度對此等案件不能提供合理的救濟途徑,是否有改進的空間,二是對於過去殘害人權的歷史,我國社會僅要求該等受難人忘掉過去,誠為不符人權保障之作法。

  按在白色恐怖時期,憲法中人民的權利典章祇是統治階段的裝飾品,一切為所謂反共復國的大業犧牲,許多遭受軍事審判機關不當審判的受難人根本無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及訴訟權可言,照理說,在一九八七年政府宣佈解除解嚴時,應予白色恐怖時期遭受不當軍事審判的受難人合法的訴訟救濟機會,然而同年國民黨政府卻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由此防堵遭受不當軍事審判之受難人藉由司法程序獲得平復的機會。而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竟然基於裁判的安定性,認為上述國安法的法條合憲。此種吃人的制度使冤案無法昭雪,實在是台灣近年來逐漸建立人權法制的一大恥辱!今日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人赴美訴訟,台灣社會(尤其是政界與法界人士)應該徹底地檢討。

  其次,就過去殘害人權的行為,各國處理的方式不一。有對過去政權的獨裁者或法官起訴或判刑者(如德國、捷克、波蘭、南非等國),有對過去政權的當權者禁止其參政者(如捷克、波蘭之清淨法Lustration law),亦有設置真相和解委員會(Truth Commission),此係確認往日暴行之不正當性,藉由真相的澄清,療傷與和解(如南非、菲律賓、智利等國)。上述三種方式皆係防止殘害人權之事實再度發生,有助國家之民主化,但其中設置真相委員會係國際社會的主流。我國政府領導人對過去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人多次表達歉意,但相關事實卻未作適當之調查與澄清。此次政府對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人作名譽恢復,此誠是一件好事,但對過去戒嚴時期殘害人權之事實應作適當之調查與釐清,使社會大眾牢記此痛苦的經驗,方不致再重蹈覆轍,此才是對政治受難人真正的恢復名譽,整個社會才能改造。故我國政府及朝野政黨應仿南非等國設置真相和解委員會。



記者會採訪通知\r

針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當事人,陳水扁總統將於一月十七日下午頒發回復名譽證書。對於將在此次接受回復名譽證書的當事人來說,這是遲到已久的正義,但對於更多的受難者而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依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所做的「補償」措施,相當有限。

在總數高達三萬多個的白色恐怖案件中,在一九八七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下,幾乎沒有任何白色恐怖案件能夠循法律上最為基本的程序救濟管道,獲得平反,而補償條例的規定內涵和正常法律體制所規定的冤獄賠償,相去甚遠,同時,該補償條例雖有回復名譽之規定,但是,荒謬的是,許多受難者戶籍資料內的相關記載,卻從未徹底除去或更正,成為受難者及其家屬永久的烙印。

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對為數眾多的白色恐怖受難者所提供的法律救濟,微薄不足,因此部份受難者準備利用美國法中的「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s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之規定,針對中華民國當時的政府和執政黨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認為,國內社會不僅應該反省我們既有的法律制度何以無從為這些無辜受盡政治苦難的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救濟,更應該仿效諸如南非真相發現委員會和東歐國家共黨統治結束之後的作法,更嚴肅地面對和處理這些白色恐怖案件所涉及的時代過渡脈絡下的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問題,才是正面且正確的作法,而不應該以要求當事人忘掉過去的悲情,一味要求社會大眾向前看,做為訴求,否則不但是對歷史真相過於輕率,對於下一代的公平正義教育而言,更是不負責任。

對於這些成千上萬、年邁的白色恐怖受難者及家屬來說,真正的正義從未降臨;值此歷史真相和族群正義備受矚目的政治變遷時刻,我們邀請大家來和我們一起關心探索這些白色恐怖事件的意義。

記者會
時間:2004年1月17日(星期六)上午10時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持人:劉靜怡(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出席者及發言順序:
薛化元(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
謝聰敏(總統府國策顧問)
林至潔(白色恐怖受難者代表)
魏千峰(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