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人權標準看劉冠軍案所引發的諸多爭議

林峰正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2002.03.26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清晨,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施良波、柯晴男分別率領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及大安分局人員,前往「壹週刊」辦公室、承印「壹週刊」的秋雨印刷廠以及「壹週刊」記者謝忠良住宅進行搜索。搜索後執法人員帶走撰稿記者的草稿、筆記本,另外還扣押了十六萬份「壹週刊」的半成品,因檢方主張將於隔日出刊的「壹週刊」雜誌內容有妨礙國家安全的機密內容。此舉一出,立即引起各界關於政府戕害新聞自由的爭議,也將原本已沸沸揚揚的前國安局官員劉冠軍私吞國安局秘密運作經費案擴大為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衝突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向來自許為言論自由的捍衛者,值此新聞自由遭受公部門強力威脅之際,理當有話直說,表明我們的基本立場及看法:

第一,陳水扁總統在二○○○年五月二十日的就職演說中破天荒地宣示台灣有史以來從未曾出現在政府文件中的人權政策,其中宣示台灣要以人權立國,並將規劃促使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及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合稱為「世界人權法典」的三項國際人權基本文件之內容國內法化。如此作法意謂台灣要向全世界宣布我國願遵守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並接受國際監督,且將近一步設置國內的人權保障機制(即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確實提昇國內的人權狀況。二○○一年五月,行政院進一步決議發動我國批准前開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程序,宣示我國政府願意遵守國際人權規範的承諾。抑有進者,法務部也在著手推動將上述世界人權法典的國際人權標準另行研擬為我國的人權基本法。

基於以上的實際做法及政策方向,我國政府自應遵守公民及政權利公約第十九條所闡示有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應予保障的意旨。由該條的規定看來,新聞自由只有在二種情形下得以「法律」限制之,分別為新聞內容會毀損他人名譽,和新聞內容會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社會道德時。

回歸本件的情形,倘若暫且把「壹週刊」刊載國安局相關秘密帳戶使用情形的內容是否妨害國家安全的爭議放在一旁,縱認為此舉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亦應以法律限制之,而此時所謂之「法律」絕非僅是檢方持以偵辦相關新聞從業人員的刑法第一百零九條外患罪規定,而是自始即付之厥如的國家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資訊如何區別的相關法律。設若政府願意亡羊補牢,則相關的法制即應儘速制定,而非以國家安全之名大舉搜索媒體,偵辦新聞工作者。

第二,媒體在所謂的洩密案中,只是處於案件的下游,檢調執法人員若要維護可能受損的國家安全,理應由上游,即國安體系的內控漏洞著手調查及進行應有的刑事追訴行動,而非僅以大動作搜索媒體,偵辦處於管線末端的新聞工作者,如是做法除了無法達到所稱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反而落人口實,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的嚴厲批評,蓋現代資訊社會傳播訊息資料簡便迅速,若無法掌握洩密的上游源頭,則經由電子郵件、網路或在他國媒體揭露資訊,均可輕鬆突破目前執法人員所採取的傳統防堵方式。新時代要有新時代的辦案方式,不應再停留在遙遠的從前,以為資訊的流通可以任意阻斷,如果以上的推論可以接受,執法人員便不應再粗率地以不具效果的偵搜行動而招致侵犯新聞自由之譏。

第三,我國歷經五十餘年一黨獨大的威權統治,長期的戒嚴體制,導致國安工作不符法治的要求者所在多有,縱使經過二年前的政黨輪替,執政的民進黨政府顯然仍未能全盤掌握國安工作的人與事,致使國安體系的內控及監督體制狀況頻仍,此次可能因國安局所屬人員劉冠軍侵吞公款所引致之洩密案即為明證。事發之後,政府不僅未能立即查明洩密原委,甚且無法獲知洩密案實際肇致的傷害程度,遑論原已無法全盤掌握的所謂國安機密預算。然而,經過粗魯的搜索媒體引來國際及國內輿論相繼嚴厲抨擊之後,陳總統於短時間內發表談話表示尊重新聞自由,應迅速檢討搜索媒體的不當作法,最重要的是同時宣示國安工作法制化的工作應馬上展開,以回應外界的批評。我們在此要特別指出的是,設若我國能在歷經行政部門不當搜索媒體所引致的國內外批判壓力,民氣可用之際,一舉將數十年累積所成形的國安黑框框打破,將黑暗處的國安弊端一舉掃除,未嘗不是付出苦澀代價後,所獲致些許甘甜的果實。

最後,我們仍然要一再提醒,人權立國的美麗口號,固然震天價響,但執政者仍應力謀人權內涵的實際充實,人權保障的具體增進,且藉由改正錯誤作為前進的動力,讓我國確能以優越的人權狀況提昇人民的生活品質,增進全體人民的生活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