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10月19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從警察法及地方制度法修法,看提升警消機關地位,以及強化警消體系尊重人權文化」公聽會中,台權會針對各項討論題綱之發言:
一、 鑒於警消機關在政府整體之地位,與警察法當中有關組織規範相關;又台灣警消任務繁雜,經常辦理其他機關許多繁雜之行政協助,歷次組織改造時警消等機關又多升格為署,現行警察、消防、移民、國安、調查等等機關,是否應整合升格為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是否應採納中央警察消防一條鞭人事制度?
政府的機關重組、任務整合雖然是可討論的議題,但絕不可粗糙、未配套的將署為擴張而擴張,否則造成權責混亂乃至擴權,極可能發生與會先進所提及之所有業務都要求警察執行、仍不能解決權責不明確的問題。
二、 警察執法是否中立,攸關人民之信賴。如何確保警察不受政治干預,恪守行政中立?
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行政中立應回到員警法治教育,其執法才有中立的依歸,所有員警、乃至公務員都是先為台灣公民再為警察,因此法治教育必須包含對人權保障與正當程序的充分認知,才能培育出民主國家中依法行政的公務員。
三、 警察執行職務時若有違法濫權,甚至遭質疑,有無即時控管節制之機制?另外,警消提供其他機關所管轄之行政協助過多,亦致輒遭人民質疑違法濫權(例如警察查緝噪音管制、交通違規),此種情形如何改善?
我們雖同意對此現象檢討,但應注意對警察系統內決策者之咎責系統建立,在實務中上層決策者決策不當卻在具體個案中只追究下屬責任的案件屢見不鮮,並且在基層警察可以由下而上不受限制自由表達的前提下,納入基層員警對職務檢討之意見,此一檢討才有意義。另外對於人民救濟途徑則需要更全面考慮資訊公開與隱私權等權益,從外部的申訴才能有效發揮其節制、檢討公權力的效果。
四、 警察法所規範官制官規,應發揮保障服公職及其他各種基本權之功能。台灣警消任務繁雜並實施輪班制,其勤休新制運作及檢討、健康權、職業安全衛生(含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應勤防護裝備,以及身心健康照顧措施)、性別平等保障、懲戒懲處之正當程序保障(含「員警移不當進出○○會館私人招待所案」懲處及保障情形)等,如何精進強化?
題綱所提到各項權益議題皆至關重要,但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要求成立之績效管理委員會、教育訓練委員會為例,一直都沒有足夠具民主代表性及足額之基層代表參與警察內部決策的民主程序,同時任何委員會代表也應注意「外部」委員,帶入外界想法,補足系統內缺乏的視角。而雖然我們樂見與會先進表態者都贊成支持警消組成工會,然而對於公務員組工會的相關配套、法律盤點是否完備,最重要的是是否能夠真正建立能讓基層自由無後顧之憂表達意見之民主化制度環境,不用擔心遭到清算、職場霸凌,接下來再討論強化相關勞動權益才能真正符合基層需求。
五、 目前政府推動警察法修法之進度,及其他重要相關議題。
真正讓業務回歸到該負責的人,乃至不需要的業務就應該放手,例如集會遊行法在2016年修法過程中一讀通過草案其實就已經修改集會遊行事務主管機關應該提升到內政部或地方政府,並且納入包含ICCPR第37號一般性意見在內的國際人權機制對政府如何處理人民抗爭的具體建議作法,以避免警察不必要的業務或權限過高無法施力的跨部會協調。
另外這次公聽會雖然聚焦在警察法、地方制度法修法,然而涉及整體警察、消防業務重新分工、公務員勞動權益等諸多事項,僅僅改動警察法,卻不考慮組織法之外授予強制力法源依據的作用法(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與司法程序相關的訴訟法應該一併納入檢討,恐怕只會萌生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