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2/05/26 南方有人系列——拆文解字跟騷法!談跟騷法立法緣由及未來實務運作

文/台權會志工 李維琳、南部辦公室實習生 方愉、張維媖

編輯/台權會秘書處


一、跟騷法立法緣由與立法過程

鄭子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理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在講座的開始,鄭子薇首先說明《跟騷法》的立法緣由。

過去,跟蹤騷擾行徑只能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處以罰鍰。實務經驗上,通常是警察到場勸阻,雖然能夠阻止當下的騷擾,卻無法防止未來,因此嚇阻效果不彰。

講者強調,雖然《跟騷法》的構成要件是性與性別,但最想處理的其實是將跟蹤騷擾行為視為危險前兆,著眼在未來可能因此導致的暴力行為。

郭怡青(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婦女新知基金會 副董事長、德臻法律事務所 合夥律師):

國際間從1990年開始便有因為各種事件而訂立《跟騷法》的先例,首先是美國加州訂立全世界第一部《反跟蹤法》,美國聯邦法律也緊跟其後;日本則因為桶川事件而在1999年通過《纏擾行為等規制法》;在黛安娜王妃事件後英國也通過了《騷擾保護法》。

在臺灣,《跟騷法》最早是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從2011年開始進行倡議,最後在2015年正式提出民間版草案,由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主筆。這期間,官方雖早有意識到民間動作,但態度一直都很消極,原因是擔心主管機關「權責失衡」及「耗損社會資源」,更直覺認為立法後,《跟騷法》的案件量必定造成警力無法負荷。

然而郭怡青認為,比起《家暴法》訂立時的1998年,中央警政署現在已有處理家暴案的婦幼安全科專責單位,縣市警察局則有婦幼警察隊,總警力約6萬1千人,且刑案量減少很多,所以「警力不足」不該成為阻擋跟騷專法的理由。

政府對跟騷法的消極態度以2017年「世新情殺案」為分水嶺,開始認知制訂專法的必要性,隨後便開始持續多年的立法爭論。郭怡青表示,當時的《性騷擾防治法》雖然能懲罰行為人,卻無法保護被害者;《家暴法》也不適用,因為被害者及加害者並非伴侶關係,可見《跟騷法》之必要性。

2019年,立法院積極要求內政部針對跟騷案件做調查,但也因為屆期不連續原則,導致進程中斷。直到2021年4月屏東發生了通訊行女店員案,討論度再掀高潮,最後在各版本的比較與妥協下,《跟騷法》終於在該年12月通過,然而,性別暴力的防制卻還有許多課題要處理。

二、《跟騷法》的介紹與適用

(一)、跟騷法適用條件與對象

鄭:跟騷法的適用要件中,最有爭議的是和「性與性別」有關一項,立法者認為基於性與性別的追求行為,是較有可能造成危險的,且性與性別所討論的也並不只是生理性別,也包含性別認同、性傾向與性別氣質,但民間團體則頗有微詞。保護對象則除了和性與性別有關的特定人以外,其身邊的人也是受保護的對象,包括其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二)、其他與跟蹤騷擾有關的法律

郭:目前與跟蹤騷擾相關的法規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性平三法[1]、《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刑法》。上述法規的共通點在於除了《家暴法》外,凡是跟處罰行為人有關的法規都只有單一的懲罰。相反地,跟騷法重點在於「保護被害人」,並以書面告誡和跟騷保護令為主要保護措施,只是根據對象不同可優先使用或配合其他法律如性平三法、家暴法等法律,各法規的詳述與適用情形如下:

  1. 《社維法》雖不限於跟「性別」相關的案件,但刑責太輕且只規範跟追而非騷擾。
  2. 性平三法縱使適用於幾乎任何與性別有關、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但罰則上只有行政罰或特定情況下的性騷擾罪,且大多處理只單一行為,而非長期跟蹤騷擾,適用上可與跟騷罪競合[2],並藉此申請《跟騷法》的保護令,卻無法替代《跟騷法》的存在。
  3. 《家暴法》則是《跟騷法》之前唯一有保護令的防治法,但對象有限,只適用於(前)配偶或有同居關係等家屬,所包含的保護令無論緊急或暫時,都無法解決受騷擾者的燃眉之急。
  4. 最後,《刑法》的判刑門檻高、審理費時,即使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不包含人身保護。

鄭:《家暴法》與《跟騷法》是否衝突?

家庭成員以內的跟蹤騷擾行為可優先適用家暴法申請保護令且無須經過警察的書面告誡,跟騷法則主要處理家庭成員以外的跟蹤騷擾行為,不過家庭成員內的跟騷行為依舊能構成跟騷罪,因其只排除家暴法中有關保護令的規定,並無排除適用的跟騷罪,故依然適用跟騷法的其他規定。因此兩者不會衝突,只會相互補充。

三、目前《跟騷法》的問題

郭:雖然現今《跟騷法》已通過,但還是有許多政府無法答應的民間訴求,民間版的草案與官方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跟蹤騷擾」定義:
現今的跟騷法認為要構成犯罪,必須認定該行為與「性與性別」有關。但是郭怡青律師認為,跟騷行為表面上可能無法看出與「性與性別」有關係。以討債為例,常見的情況都是「因為是女性/性少數,所以選擇(來騷擾)你」,可以看出跟騷與性別歧視有多重交織,藏在深處卻不被國家看見。

二、民間積極訴求主管機關設置推動小組。

三、警方行動同時,進行司法動作,形成雙軌制:
民間提出書面告誡應在訴求72小時內由檢方核發,警察則應該對跟騷行為即時制止,只要判斷行為態樣符合「如果加害者反覆實施特定舉動、使被害人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這兩條件,就形成跟騷並可隨後分發警告命令;同時,法院可以仔細審酌有無發保護令的必要,處理對被害人的未來保護。民間訴求雙軌並行的理念在於「預防性干預重於事後懲罰」。

四、也提出訂立「違反防制令罪」,但刑責很輕。如有宣告緩刑,被告應付保護管束。

五、現行《跟騷法》中書面告誡,沒有罰則,實際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警告;違反書面告誡唯一的效果就是可申請保護令,若無配合其他措施或者雙軌制之並行,恐怕使嚇阻效果不夠確實。

Q&A

  1. 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申訴警方或提高警方性別意識?

鄭:這也就是跟騷法的挑戰之一,也就是即使法條通過,如果基層的執法人員的性別觀念沒有跟上那也無用。所以現階段最需要加強的是對警方的性別教育。而警方的過勞問題也需要獲得重視,才能有更充足的心力去保護被害人。

郭:另外補充警方性別意識的城鄉差距問題。根據多年的經驗,台北市的警察確實值得肯定,但其他縣市包括其餘的五都則參差不齊,更不用說偏鄉地區的狀況。

  1. 警方消極是否跟績效有關?

鄭:所以要讓跟蹤騷擾的構成要件越簡單明瞭越好,否則審查程序耗費的心力過多、發出後還可能被民眾提出異議,反而讓基層員失去積極介入跟騷案件的動力。此外,雖然報案可以有立即保護,但警方若吃案或消極應對也可以直接去地檢署報案,只要在提告時將對象、事由向檢察官講清楚即可。

另外,若同志遇上跟騷行為,報警則可能面對被迫出櫃的問題,鄭子薇雖認為難以避免個資一定程度的曝光,但現行的跟騷法也有類似性侵害防治法對隱私保護的規定,若申請人需要,要求機關必須秘密訊問、彌封相關資訊,甚至可以不記載他的相關住所,其他刑事審判中保護當事人措施也都適用於跟騷法。

  1. 警察有沒有什麼實務上的訓練?

郭:民間團體確實有要求立法院請內政部針對警察做內部訓練,包括面對相關事件時如何應對的SOP設計等。

南部辦公室主任林彤:目前有報導指出,地方分局為了跟騷法而補充家庭暴力防治官的人力,也確實有相關的訓練。但是實際的成果仍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如講師性別意識、警察本身年紀、地區等;另外,警察內部的勞動條件也會影響進修的意願與成效。

本場次全程錄影記錄: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fPkyCwDhyA


[1]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2] 〈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網站: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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