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強迫勞動,催生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記者會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發言稿

(圖片來源:台灣勞工陣線)

「企業社會責任」(CSR)或許已經是普遍被接受的概念,許多有品牌、規模較大的企業也會透過撰寫與公布CSR報告書,營造其「回饋社會」的企業形象,但是這種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企業責任」,往往在媒體爆出負面新聞時,比如剝削勞工、公害職災、濫用職權性侵或性騷擾時,就會發現該企業CSR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法規,比如2018年的「公司法」第1條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這裡的什麽是「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其實是非常模糊的,而且這裡是「得」不是「應」,企業愛做不做,國家規範不到,而且當企業犯下侵害人權的事件時,除了國家政府指只能間接地依照既有的法律,要求企業在原本的法遵框架下追究責任之外,目前並無直接賦予企業的直接人權責任。

但上個月5月13日才完成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其實延續了2013年與2017年前兩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要求台灣政府必須「制定法律,規範所有在國內外經營的商業公司以及在台灣的外國企業活動,在整個供應鏈中遵守人權義務,包括糾正和補救措施。」僅管2020年台灣政府已經公布「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但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仍無相關的企業人權責任的立法。

我們要呼籲政府與企業,千萬不要覺得企業人權責任的立法是在找企業麻煩,更不要從短視的企業商業利益的角度來精算遵守人權責任會傷害盈利,這些想法都是短視近利與沒有遠見,更忽視現在全球工商業環境正在進行典範轉移的現實。反而我們民間團體要鼓勵台灣政府與企業,企業遵守人權責任,建立尊重人權的內部規範與企業文化,長遠來看反而可以增加企業競爭的韌性與永續經營,尤其是在因應侵害人權風險時,更有能力來處理損害公司企業的風險與危機。

就以台灣惡名昭彰的血汗遠洋漁業為例,正因為台灣漁業署與勞動部在治理端失靈,漁業業者也沒有注意到國際社會在對企業人權責任的不斷堆高與強化,我們才會發生非常丟臉的台灣漁船福牲11號作為全球第一艘違反ILO C188號公約的個案,兩年前美國勞動部公布的「禁止童工與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台灣漁業其實是與新疆棉同名,,更不用說歷年美國國務院所公布的人口販運報告,都指出台灣的外籍漁工與家事移工都遭受嚴重的人權侵害,而且這樣報告與列入清單,是會實質傷害台灣漁業業者的經營利益的,因為已經有台灣漁船因為被美國海關發現疑似涉及強迫勞動與不當對待勞工,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發出暫扣令,其所有漁獲根本無法進到美國市場。歐盟執委會今年也正式通過「企業永續性盡職調查義務」的指令,展現打擊童工與強迫勞動的決心,除了美國與歐盟兩大市場之外,美國加州、英國、德國、法國、澳洲、荷蘭、挪威等國也都有相關的供應鏈企業責任立法。這次美國政府大動作通過《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案》,就因為台灣政府沒有儘早提出因應措施,勢必會影響到台灣許多使用涉及新疆商品的企業,比如統一企業標榜使用來自新疆可能涉及強迫勞動的番茄。

因此,不管是遵守兩公約施行法的國家義務與回應國際審查委員的建議,還是政府必須遵守自己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承諾,又或者是提升台灣企業因應國際局勢的韌性與能力,不管是從哪一個角度,台灣政府與企業都必須接受台灣需要一部《供應鏈企業責任法》以落實企業盡職調查的法律,而民間團體當然也樂見並會努力推動台灣通過這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