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記者會| 讓酷刑歸零,立即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本週日6月26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是在紀念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在1987年這天正式生效。包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六個民間人權團體,以及酷刑受害者蘇建和,都同聲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並期待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施行法規範的「國家酷刑防制機制」,應儘早完成準備工作,以便施行法一旦通過後可順利接軌並做好相關防範酷刑的任務與工作,讓酷刑歸零。

台灣解除戒嚴後,酷刑並沒有消失​

​ 《禁止酷刑公約》生效的1987年,剛好是台灣解嚴年,過去威權統治之下,政府經常動用酷刑,施加在政治異議份子和人權捍衛者身上,但台灣政府所犯下的各種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待遇,並沒有因解除戒嚴而消失於台灣,包括已被「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宣判認定為酷刑受害者的邱和順,至今仍因無法獲得蔡英文總統特赦免而持續處於酷刑的狀態;就連已於2012年刑事無罪定讞的蘇建和等三人案,連同其家人都還被糾纏在刑事附帶民事的司法審判中,荒謬地要去自證沒有受到酷刑;而目前民間團體極力救援且已高齡70歲的王信福死刑冤案,不管是待死現象還是死刑執行本身,都是違反國際人權法的酷刑,台灣政府不應一錯再錯。​ ​ 酷刑受害者 #蘇建和 就現身記者會沈痛地表示,《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不應刪除之前行政院所提的第6條:「任何人於本公約及議定書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之虞時,得向監察院提出陳情。」蘇案三人在1991年因死刑案遭受刑求逼供而受冤,歷經21年漫長的訴訟,方於2012年無罪定讞。過程中就是因為1995年曾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監察院也提出糾正案 ,指出警察涉嫌違法拘提羈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偽造文書、刑求取供及偽證罪,最後法院也認定確實遭受刑求;但隨著刑事無罪的定讞,後續民事案件卻因「被刑求」這件事而繼續延伸。正因我國目前都沒有任何好的防範酷刑及協助酷刑受害者的機制,才讓酷刑受害者持續遭受身心上所受的酷刑之苦而無法回復。​

​死刑作為一種酷刑​ ​

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委員,早已建議台灣政府應將《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並應依公約的定義,修訂我國刑法,明確規範「酷刑罪」。上個月甫完成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結果,審查委員除了再次給出同樣的建議之外,並指出死刑作為一種酷刑,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林欣怡執行長表示 ,在台灣我們已經認同了體罰這樣的身體刑是一種酷刑,那死刑這種最嚴重樣態的身體刑怎麼有可能不被認為是一種酷刑?從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通過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可以了解到,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死刑構成了一種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形式;他們也明確指出,政府應該立即宣布停止死刑執行、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執行令。雖然政府不應忽視公眾輿論,但公眾意見不能成為違反人權的藉口,明確的廢除死刑政策和落實,才是説明服社會大眾、保障人權的最佳作法。酷刑歸零,死刑也該歸零。​ ​

禁止酷刑,政府各機關應該做什麼?​ ​

雖然行政院已在2018年完成《禁止酷刑公約及其議定書施行法》草案並已送進立法院進行審議,但目前的進度是2020年已完成一讀並交付內政、司法法制、與外交國防三個委員會聯合審查,至今仍無動靜。即便如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召集人表示「全面禁止酷刑是政府依據兩公約就被賦予之不可減免的義務,亦即即使動搖國本,任何執行公務之人都不能強加痛苦在人民身上。這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的鐵則,包括警察、檢察官、監獄管理員,都不能對嫌疑人或受刑人施加酷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李明洳專職律師就指出,司改會有一件檢察官評鑑案,該案檢察官被一審法院判決直接認定在偵查期間不正訊問、逼迫被告認罪,顯見追究公務員酷刑責任的機制,至今仍然非常疲弱。​ 黃嵩立召集人進一步細數各機關在禁止酷刑應該做什麼,包括行政院剛成立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應建立禁止酷刑、保障人權,和轉型正義這兩項工作之間的連結;目前各監獄、看守所、矯正學校的外部視察小組,應該強化其功能;國家人權委員會除根據其組織法可對酷刑進行個案調查和系統性調查之外,未來《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通過之後,也可負責「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並應根據全國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包括監所、特教機構、長照機構、精神機構等等的數量以及訪視頻率,早日規劃國家防範機制的行政、資源與人力規劃,以確保能夠獨立、有效的運作,消除酷刑、過度管教、不當束縛等作法。​ ​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也補充,今年5月初行政院所公佈的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政府不僅承諾應將《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列為優先法案儘速通過之外,更將「深化公眾對於人性尊嚴、生命權、反酷刑及禁止非人道處罰、平等不歧視」等議題列為當前最重要的人權教育指標性議題。民間團體將嚴格檢視政府是否在2024年具體落實這份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承諾。

酷刑與酷刑受害者的各種樣態​

​司改會李明洳律師根據司改會協助的許多個案,說明酷刑與酷刑受害者的不同樣態,包括死刑冤案當事人邱和順、王信福因為長期的關押、逐漸衰老下,出現各種身體疾病,這就是文獻上早已證實的待死現象在這些死刑個案身上發生;患思覺失調、躁鬱症的監所受刑人,無法受到良好的治療,反而可能因精神症狀發作受到懲罰,或是延誤就醫而病情惡化。​ ​ 司改會李明洳律師與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都提到,舉凡先前中和員警踹青少年的頭的事件、音樂老師被當街押制上銬事件、或是移工倒垃圾被不當盤查上銬事件,警察不當盤查、過當執法仍然在發生,讓人民的生活就暴露在受到不人道待遇的風險之中。各式各樣警察執法過當的情境,這些其實都代表著各種不同類型而不該發生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而在我們進行集會遊行陳情抗議,這些應該被特別保障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表達」時,更是頻繁出現。我們會遭遇到推擠、壓制、毆打、丟包、搶奪、羞辱、不當拘束、預防性羈押……從加害者至今「查無此人」的324流血鎮壓,到路人被任意臨檢、盤查、大外割,這些不當行為的發生,或者因為威權遺緒、或者因為不當的績效要求、或者因為法規及程序不明,也很多時候是因為基層警察被上級要求而置身高壓、高風險的處境當中,以致失控。​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邱伊翎 引據《禁止酷刑公約》第三條禁止各締約國驅逐、遣返或引渡任何人到「充分理由相信其於該國將受到酷刑」的國家,進一步表示因台灣至今沒有難民庇護機制,無數被迫遣返離境或持續處於躲躲藏藏、無法享有任何基本權利的難民個案,也都屬於不人道待遇。而在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PM)的監督場域,也應包括外國人收容所這類以行政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且容易被疏於監督的場所。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沒有任何人該被以酷刑或不人道方式對待。​ ​

 

626反酷刑日|系列講座|台灣還有酷刑?反酷刑的未竟之路 ​

6月26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當天,今天主辦記者會的各人權團體共同合辦面向大眾的三場酷刑講座,我們想傳達的是,可能因為一般社會大眾對「酷刑」的刻板印象,以為是戒嚴時期或只有涉及人命的事情,就連兩公約審查期間,台灣政府被問到台灣是否有酷刑時?也只圍繞在精神障礙受刑人死亡的虐囚事件,或去提40年前的王迎先事件。但其實不管是司法系統、獄政系統、醫療系統、心理衛生系統中,讓人受到殘忍而不人道對待的舉措,都是禁止酷刑公約認為國家要盡力去防止的事情,而這些事情仍正在台灣發生。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這三場講座,一起就「酷刑」、「酷刑而得之證據及其證據能力」、「死刑與酷刑」、「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酷刑之政治目的」和「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角色」等議題,從個案、制度與法規政策等層面,討論酷刑受害者之救濟與酷刑防免等工作。​ ​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

|發言者|

蘇建和 酷刑受害者​ ​ ​ ​

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 ​ ​

林欣怡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 ​ ​

李明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 ​ ​

洪崇晏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 ​ ​

邱伊翎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 ​ ​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