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實的司改決議,蔡總統還關心嗎?」 司改國是會議四周年記者會

司法院大法官在五月七日公佈的第803號原住民族狩獵權解釋文,不僅沒有一如各界與許多原住民族所期待的,成為台灣重要的捍衛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憲法時刻,反而再次突顯,就連捍衛憲法與基本人權的大法官,都非常需要所謂的「文化衝突之敏感度」以及「原住民族相關法律知識」,否則,就不會有一方面肯認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一方面卻又在沒有深刻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無視自製獵槍大量危害獵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否定了槍砲條例限制獵人使用較安全之制式獵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狀況。同樣的,在野生動物保護的部分,803號解釋也嚴重傷害與誤解了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

正因為這號再次沒有文化衝突敏感度的大法官解釋文,就更突顯了四年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知識」的重要性。但令人遺憾的是,即使現行各級法院已經普設原住民專庭的情況下,但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期目標,提到如何檢討現行專庭單純以民族身份作為區分,卻不管所涉案件是否涉及文化衝突,也就是說一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對於原住民族案件審理事件的範圍,仍遇到極大的挑戰。再者究竟應如何增設原住民族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目前也看不到司法院的進度。

就我們所知,目前政府在提升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的,僅僅是依照一般公部門的作法,讓法官、檢察官去上上幾個小時的課程而已,這樣效果極為有限,且難以建立深刻的文化敏感度,甚至恐怕說不是能有什麽樣的「原住民族類型的專業法官」。一位專業的原住民族類型法官,恐怕至少要取得像是許多學校已經開辦的原住民族學分班或學分學程,從族語學習、原住民族政策法規、到南島文化研究等等一系列的課程學分認證,可能才能具備非常基礎的文化敏感度與素養。

最後,基於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以及「原基法第30條: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我們要呼籲曾經以台灣總統身份向原住民族道歉的蔡英文總統,以及推動並積極參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蔡英文總統,也請不要完全放掉司改國是會議的這項重要決議,司法院也應該積極落實這項對於原住民族司法可及性相當關鍵的決議。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  發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