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王國材升官發財,瞄準黃家要強拆?!

【發言稿】王國材升官發財,瞄準黃家要強拆?!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我們很遺憾今天還要再度來到交通部前,用力地聲援黃春香大姐和她的家園。作為人權團體,尤其是長期監督政府是否有落實兩公約施行法的團體,我們必須說交通部與鐵路局在整個南鐵東移案所造成的居民家園被迫遷,明顯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範「所有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也就是尊重人權的義務。

一個號稱要尊重人權的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實在是不應該像講出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處副處長吳志仁那樣,講出「只要黃家不堅持保留樓梯,一切都可以談。」如此猶如黑道脅迫他人的口吻話語。語帶條件說「一切都可以談」,實際上就是在逼迫春香姐一定要接受政府的方案,實際上交通部鐵道局根本就不想談,自然更也不會去想,居民家的樓梯,不只是可以分割的物理物件而已,那是春香姐家園的一部分,政府基於尊重人權的義務,就應該盡一切可能的方式,評估出可以保留春香姐家園又可以進行南鐵東移工程的方案,並以大法官所強調的「最小侵害」原則,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與居住權,免於遭到不法侵害。

就以同樣是涉及居住權的關於都市更新條義的大法官709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就在他意見書中表示,政府有義務要「尋求「最小侵害」的可能性除了區分都更的種類、評鑑建築物的都更必要性外,還要努力尋求有無「最小侵害」的可能。這也符合了一九九七年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之立論,這亦符合比例原則,凡是在進行都更時,如果有更和緩的手段,就應當考慮之。」在都市更新案件如此,政府宣稱要基於公益性與必要性的公共工程,更應該如此,絕對不可以因為虛幻抽象的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之宣稱,就輕易犧牲少數人的居住權。

除了政府應主動尋求「最小侵害」可能性之外,陳新民大法官還提到「必須保障個別財產權人與都更實施者有充分溝通的機會」,這就是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所提到的「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的精神,當春香姐都已經有提出具體的可以保留樓梯的方案,當居民都已經自己找到可以符合「最小侵害」可能性的方案時,政府就沒有理由拋下一句「只要黃家不堅持保留樓梯,一切都可以談」來逼居民就範,這絕對不是真誠的磋商!

因此,我們再次呼籲因為臺鐵太魯閣出軌事件而升官成為交通部長的王國材,請盡到尊重人權的義務,請在春香家的案子尋求最小侵害的方案,請與人民真誠磋商,太魯閣出軌事件就是因為各種小疏忽而釀成大禍,請不要在春香姐家的樓梯案,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