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書推薦】《死刑的重量-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辯護與挑戰》

文/台權會志工 謝逢瑋


◎本書成書時點vs.《國民法官法》的公布與施行

  本書係由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20年10月共同出版,集結了多位在重大刑案領域的專業工作者歷年寶貴的心血與政策建言。這本書的初衷,係延續2015年的《與死刑拔河:死刑案件的辯護經驗與建議》一書,給予法律實務工作者辦理死刑案件時更多實務經驗的傳承,並側重在死刑案件中最困難、以及與既有的程序規定相較之下更抽象的環節:「量刑」-包含量刑調查與量刑辯護。

  而2020年8月12日,《國民法官法》公布,除部分條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外,其餘條文最後生效日期為2026年01月01日。也就是說,距今五年之後,國民參審制將全面施行根據該法第五條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而參與審判之國民,即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除具備該法第13~16條之事由者外,12條之規定「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當然,一本書的成書,絕對是從出版之日起回推至少一年以上的作業時間:更不用說國民參審制和陪審制在社會上歷經長久的激烈辯論和僵持之後,在炙熱的八月天終於公布,此並非總能準確預期的狀態。本書成書時間與《國民法官法》的通過、公布與施行時點的接近,看似有些巧合,毋寧說是一種緣份。雖然本書的預設閱讀受眾似乎是給法律從業人員與關心此議題的專業工作者,然而,在日後人人皆有極大的機率擔任國民法官的情況下,本書的付梓,即使是對於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參考價值。

◎法律專業的定錨vs.素樸的庶民法感-如何閱讀本書:

  對於已經略有涉獵重大刑案專業工作或關心此議題的讀者而言,閱讀本書的順序,筆者個人偏好以李茂生老師在推薦序當中所提及的脈絡來閱讀:導論→第四章:死刑辯護與國際人權公約→第二章:死刑量刑因子與教化可能性→第三章:死刑案件常見之量刑證據調查、第七章:死刑辯論→第五章:縱火即殺人(縱火案件中殺人故意之認定)、第六章:當精障者捲入死刑案件-就審能力、精神鑑定與精神障礙→第八章:死刑案件中的告訴代理人。

  至於對於才剛開始想要了解此議題的一般民眾而言(無論是基於被重大社會案件勾動而來的自主關切、或是因《國民法官法》的誡命有所戒慎恐懼),筆者推薦以下閱讀順序:從各篇推薦序和導論獲得初步鳥瞰議題的能力後,直接跳到第八章:死刑案件中的告訴代理人,行有餘力,再挑選前面的章節來深研相關環節的討論。

  這樣不同的閱讀順序,毋寧是為了知識了解上的便利性而做的拆解。然而,異中有同的是,要了解困難而複雜的死刑量刑議題,首要注重的除了對於一般訴訟進行程序的初步學習、法庭活動與語言的初探、以及對於相關法律原則的掌握之外,我們不可能忽略素樸的庶民法感而空談正義與衡平,並妄求以此能夠真正啟動社會對話。當面對血淋淋的生命代價,人的情感如何與理性連結,進而掌握更適切的生命關懷與整體社會生活的原則,是不論法律專業工作者或是一般庶民都要注重的視角。而在「第八章:死刑案件中的告訴代理人」一文中,很精煉的闡述了這樣的對衝、以及量刑之所以為「量」刑的困難與複雜-對於初入門死刑議題的民眾而言,本文能夠帶領讀者將對於死刑案件的預設立場和成見適度拔除,對於一個死刑案件所激起的社會互動中衝突與破漏、以及整個法體系裡的原則和邏輯,都有清楚的說明。「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在如此的視角調校與對話可能性之下,才有可能進一步就死刑案件的量刑議題展開較為理性的討論,並逐步凝聚共作的可能性。

◎「量刑」之所以為「量」刑:「活生生的社會人」

  本書中提及的重要量刑參考準據,必須緊扣「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人權準則」,方能對刑法第57條以及刑事訴訟法近年修正的若干重要條文有較好的理解。此亦可從近年來司法院與最高法院近年來針對量刑調查與辯論所累積的資料顯示出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透過「施行法」的立法技術,如何進一步影響國內法的解釋適用。從歷年判決與相關研究中,筆者認為值得注意的關鍵字是「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一語道盡了國際人權準則、我國憲法與刑事法規,在死刑案件進行「量刑」時,據以「度量」的座標軸。社會,即意味群體生活與人際連結之必然影響。任一宗死刑案件,不會只是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事情,其必擴及於兩造的家庭以及所屬社群,並因此影響整體社會氛圍與國家制度的走向。加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所承受的創傷,就這樣交互作用互相拉扯著,如蝴蝶振翅,影響著國境南北的氣流與溫度。

  所以我們在本書呈現的如何進行死刑案件量刑的模組中,可以看見幾個重點:

  1. 國際公約,尤其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下稱ICCPR)所提示的相關原則:

(1)我國尚未廢除死刑,故應特別注意ICCPR第六條第二項以及一般性意見對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刑」,(the most serious crimes),的嚴格限縮解釋,如何影響我國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量刑的影響: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直接與故意導致死亡之殺人行為:限於直接故意)+並衡酌嚴重程度(嚴重程度判準:犯罪動機、手段或情節、行為結果)。亦即,「情節最重大之罪刑」僅係選擇死刑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尚需判斷行為人個人情狀考量是否有向下裁減之空間。
(2)應具最低限度之程序保障。
(3)酷刑禁止原則。
(4)禁止對精障者(心理社會障礙)、未滿18歲之兒童、孕婦判處死刑。
(5)對社會心理障礙者與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理論基礎:其為「與他人相較無法完全為自己進行有效辯護之人」、「具有限道德可責性之人」、「對判處死刑理由完全無理解能力者」。
(6)執行死刑將會對該些人及其家屬極為殘酷或將造成極為嚴重後果者。

  1. 針對前述1.(4)~(6),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又有更進一步的討論:

(1)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各階段皆能適用正當法律程序,務求消除任何「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包括被告就審能力有無的判定。
(2)死囚未成年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既是權利、亦為原則、也是程序準則):法院對於兒童可能與其父母分開的情況,必須就兒童的最佳利益及衝擊做出充分之評判。

◎許願:織一張能承重的網

  上述這些量刑模組的原理原則,帶入一般庶民的素樸法感中,即能產生一些信念的微調,此從「第八章:死刑案件中的告訴代理人」一文中李宣毅律師的幾段文字中凸顯無疑:

「無論是出於憤怒、恐懼、追求正義、撫平傷痛等任何動力,而使被害人亟欲主張加害人應處以死刑。這些被害人的主張,希望影響國家、推動國家往判決死刑方向前進的努力,都是被害人在國家刑罰霸權獨佔後,出於自己被害而展現出來的自然反應。國家必須要理解這些主張的出現,是失去愛之後的正常反應,是不可能透過理智壓抑,也不需要禁止或減少的被害反應。…… 這些被個案中的痛苦,當然也包含了被害人表達自己想要加害人死亡的意念。國家往廢死邁進的過程中,或已完成廢除死刑時,被害人當然有在程序中表達自己真實想法的權利。在聽取被害人真心話之外,國家還有更多義務必須履行。在訴訟程序之外,如何讓被害人脫離黑洞,逐漸恢復正常,與失去所愛這件事情和平共存?國家必須要預先準備足夠的資源,在人民遇到這種重大困境的時,在心理上、經濟上、以及法律、生活上給予足夠的支持。……我國目前專屬於犯罪被害人之國家資源仍不足。在如此貧乏的環境中,更顯告訴代理人的重要性。」(p.235-236)

「告訴代理人應嘗試完整說明法律制度後,當告訴人仍堅持要表達自己的想法時,要允許告訴代理人可以明確轉達告訴人之意思:告代是整個司法系統中,與被害人最接近的司法單元。告代表達告訴人追求死刑的意念,有維持訴訟制度完整性的意義在。……告訴代理人也不應理所當然的,假設所有的被害人心理強度、邏輯以及教育程度均相同而放棄溝通。……告代應當備妥,隨時溝通傳遞前述死刑辯護案件爭點,以及其背後各方想法的意圖,隨時觀察,告訴人其心理狀態以及支持系統是否強健。在告訴人有足夠的能量討論對話下,斟酌議題強度及複雜程度,選擇適當的傳遞方式、環境以及訊息重量,而後審慎的討論之。」(p.237-238)

  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以國家立場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加害人/被告、辯護律師、乃至於審判此案的法官,從偵查到審判到執行與待決之間,來來回回的拉扯與磨耗,此更顯示出「生命的重量」-既沉重卻又虛無-無論是亟待支持的被害人、人人皆曰可殺的加害人、甚至是整個社會的撕裂傷。為此,共造一張能承重的網,相信是整個社會想共同許下的願望。本書在法律專業中所累績的洞見,帶出對生命與社會生活意義的平凡卻深入的省思,相信就是讓我們能擲地有聲的金幣,共同許下最好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