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1/02/02人權小蜜蜂志工培訓:「性、情愛與法律」 ~台灣社會與法律體系之變遷與情關難過

文/台權會志工 高一騰


    2月份人權小蜜蜂培訓的第一場講座,也是本系列講座的倒數第三場,邀請了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的陳宜倩教授,以數個較為一般民眾所知悉之舉例,自台灣法律變遷以及親密關係之角度,探討性別與法律之關係。

法律與生活:與愛何干

        近年來髮禁與制服之規範相對鬆動,是社會已逐漸開始改變的證明,惟對於男女之定見並沒有想像中鬆動的快,基於性別之各式騷擾行為仍然時常發生。台灣作為一憲政法治民主國家,以法治國乃係基本之法律原則,有趣的是,法律固然彰顯了國家公權力,有其強制規範之影響力,然而,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甚至是經濟皆在性別觀念上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特別是經濟方面,於以下說明之。
        與其他婦女運動者不同的是,在陳教授的生命經驗中,成長過程裡父親為主要照顧者,然當時育嬰假之規定,僅有「女性」公務人員得申請育嬰假,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05.31.八十局參字第21913號函,尚不難發現此等函示之文字敘述仍以「女性公務人員於育嬰期間奉准留職停薪」云云,嚴格執行男主外女主內之雙親照顧義務,在父親無法申請育嬰假之情形,無疑在在加強了社會對於性別角色的既定印象——以男性作為家庭經濟能力之核心。

婦女運動:親密關係民主化

        台灣民主化,係指台灣由非民主之獨裁政體轉型至自由民主體制之過程,而「民主化」一詞,尚可指涉為一長期且連續之歷程,親密關係中亦然。
        大法官釋字第365號對於親權行使以父權優先規定之違憲宣告,首開法律變革之先河,舊法第1089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制定於民國19年,固然有其傳統文化習俗及當時社會環境之原因,不過此規定「未能兼顧母之立場,而授予父最後決定權,自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亦與當前婦女於家庭生活中實際享有之地位並不相稱」。而後釋字第452號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規定之違憲宣告,對於「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傳統觀念給出了否定見解,亦為民法身份法修法之實例,舊法第1002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之權利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此外,釋字第457號宣告退輔會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禁出嫁女繼承之規定違憲,明確指出「僅以性別及已否結婚,對特定女性為差別待遇,與男女平等原則有違」,是對「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否定。過去國籍法等相關法律,亦曾出現與性別正義有違之規範,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字第920號上訴書之用語,「為夫的被害人當然希望自己的妻子不要出去拋頭露面或向街坊借錢」,事實上,過去對於性別觀念眼光狹隘,而台灣仍處在此變動之社會變遷歷程中,死刑犯鄭武松以及沈文賓之案例皆反映出一般民眾因情關難過致生悲劇之脈絡,法律規定有其限制,與文化有關之世代價值觀差異才是性別議題之癥結所在。

性/別之意義

        對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表現、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之主流想像,往往遏止了許多人之發展,葉永鋕林青慧與石濟雅之案例,便是社會對於上述主流想像所致生之悲劇。應注意者係,不論何種特質,如上圖所示,皆不應以單純之二分法為之區分,身而為人尚有許多不同之可能,法律之外的性別刻板印象,社會對於男性陽剛氣質之期待,往往將其塑造為「不易受傷的男性」,此一刻板印象常見於生活,於流行文化中更是如此,尤以各國電影與連續劇為甚,因性別、種族、階級、身體狀況、國籍、出生地等背景所生之交織歧視,配合諸如弄璋之喜、繼承權等父權紅利以及男性可能身為長孫所需付出之沈重代價,將可能使該歧視不斷的延續。

解構單一性道德價值

        要解構單一性道德價值,首先須了解的是性是複雜人類活動,可能受到性慾望、性認同、性行為以及性傾向之影響。社會之性階層,如上圖所示,主流價值觀認為內圈是好的、受祝福的,反之,外圈則因其非主流之特性而被認為是壞的、受譴責的。

結論:你已經完整

        互為主體之愛情觀為一相對自由健康之關係,個人應是性或愛的基本單位,伴侶可能為我們帶來親密與有趣,但不可能使個人變得更加完整,把生活重心放在自己而非伴侶,不仰賴他人帶來快樂,因為個人無法控制他人,他人亦無受控制之義務。藉由揭露式之親密與互動,以平等之夥伴形塑親密關係,成為具有同理與了解、互相傾吐心事有反應之伴侶,是年輕伴侶防範親密暴力以及解決情關難過之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