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檢視兒童權利公約下台灣原住民兒童權益記者會

【發言稿】台灣原住民兒童與CRC的距離

檢視兒童權利公約下台灣原住民兒童權益記者會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發言稿

感謝至善基金會的邀請,可以在世界兒童人權日這個重要的時刻,來談原住民族兒童的權利保障與落實。基本上我們非常同意至善基金會今天的各項訴求,也確實反映了2014年CRC施行法在台灣落實之後,原住民族兒童所面臨的困境。

除此之外,我在仔細地閱覽CRC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與執行進度(108年12月)之後,有兩項很核心的原則仍無法反應在原住民族兒童的議題範圍當中。

首先,是原住民族兒童被聽見的權利,或者說是參與社會及表達意見的權利,在政府的相關行動計畫中,不僅沒有看見,且這件事情其實更應該被拉到一個重要的層次,需要被重視與落實。原住民族兒童的表意權,不僅是涉及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也涉及個別兒童的個人權利,但目前我們看不到政府有如何採取行動或建立相關的機制,讓涉及原住民族兒童事務的相關立法政策,可以讓原住民族兒童有參與的機會和表達意見,我認為根本上還是要根據原住民族兒童的不同需求,開始去進行適用於原住民族兒童的培力計畫,讓原住民族兒童開始練習去就他們有關的事務去參與和表達意見,不僅要從他們以兒童個人的角度去參與和表意,也要有能力在就原住民族集體權的角度,呈現他們的觀點與看法。

再者,在涉及原住民族兒童的相關事務時,也需要根據兒童最佳利益來落實,在CRC第11號有關原住民族兒少的一般性意見中有特別提到:「30.對原住民族兒童適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時需給予特別注意,兒童最佳利益既被視為集體權利,也被視為個人權利;對原住民族兒童整體適用這一權利時,需考慮該項權利與集體文化權利的關係。原住民族兒童並未總是得到他們應得的不同考慮。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特殊情況被原住民族人民更為廣泛關注的其他問題(包括土地權和政治代表性)所掩蓋。  就兒童而言,不能因為偏好整體的最大利益而忽視或侵犯兒童最佳利益。」「在影響原住民族兒童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方面,應與原住民群體協商,使其有機會參與討論如何以文化上敏感的方法,確定原住民族兒童的最佳利益這一進程。這種協商應在盡可能的範圍內納入原住民兒童有意義地參與其中。」

這兩大原則不僅可以適用在今天至善基金會所提出的每項訴求,更重要的是政府相關部會在落實CRC的時候,究竟有沒有時刻考量到原住民族兒少在各項政策法案中的差異性與需求,這樣的族群敏感度,必須成為政府施政不可忽略的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