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心得】專書推薦—《血淚漁場》

文/台權會實習生 林志鴻


《報導者》以一名漁工之死——Supriyanto案1作為問題意識,從個案推向體制,抽絲剝繭地呈現台灣遠洋漁業的概況與挑戰。

台權會Supriyanto案懶人包由此去

Supriyanto案

2015年8月底,印尼漁工Supriyanto在台灣遠洋漁船上死亡,距離出航才3個月。2016年12月15日,《報導者》推出「造假.剝削.血淚漁場」專題,追蹤這起屏東地檢署在2個月內快速簽結「病死」的案件,在監察院糾正及媒體大幅報導後,屏東地檢署隨即宣布重啟調查。2018年5月,藉由台印兩國勞工團體的協助,一名同船的印尼漁工來台作證,讓此案成為少數成功傳喚外籍證人的刑事案件。

台灣遠洋漁業現況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2018年的年報2指出:台灣遠洋漁業平均年產量70萬至80萬公噸,總作業船數約1150艘,作業海域遍及世界三大洋,每年總產值逾新臺幣430億元。為維護漁船在三大洋作業權益,以「捕魚實體3的身分積極參與三大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運作,每年爭取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配額約9萬公噸,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及強化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IUU)4漁撈,履行船籍國責任並兼顧漁業產業發展,已制定《遠洋漁業條例》5,研訂強化各類遠洋漁業及作業洋區之管理辦法,並推動各項管理及監控之改善措施,使遠洋漁業更能符合永續發展的標準並得以永續經營。

歐盟黃牌警告6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5年10月1日以市場國角色依其第1005/2008號法規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legal Unreported,Unregulated,IUU)漁撈」不合作第三國警告(黄牌)名單。行政院在 2016 年 3 月 17 日將所謂的「漁業三法」以包裹式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這三項法律修正案包括:「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與「遠洋漁業條例草案」。2016年3月25日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求漁業署擬定歐盟 IUU 黃牌警告因應對策,改善目前之遠洋漁業管理辦法,以儘快自歐盟黑名單中除名。2016年5月18日,立法院召開「遠洋漁業草案」修法公聽會,終於在 2016 年 7 月 5 日三讀通過「漁業三法」,並於7月20日公告。

外籍漁工的三種招募來源

  1. 境內聘用者:依據的是勞動部所主管的《就業服務法》7,但境內聘雇的外籍漁工,相關勞動條件仍應受到《勞動基準法》8之保障。

  2. 境外聘用者:依據的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主管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9

  3. 中國籍的漁工:依據的是「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10

第二種與第三種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是否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勞動部與農委會各持不同的立場。而根據兩公約後續落實的相關會議,應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的協調會議,並依兩公約人權保障的標準解決爭端。

遠洋漁業觀察員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11為了防止人類在海洋上的過度捕撈,自2001年就宣示打擊非法漁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12進一步對漁撈國加壓,要求派任一定比例觀察員登船,把岸上的監管延伸到幾千公里外的大海。多數觀察員被賦予「科學漁業觀測」的任務,只有極少數是可以舉發、開罰單的「執法觀察員」。觀察員除了在漁船上,有些派在運搬船上,他們負責在漁船將漁獲轉運至運搬船時,盤點並簽名,只有獲得他們的簽名,漁獲才能進港口販售。目前世界上已經有超過五十個以上的觀察員計畫。

台灣觀察員主要由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13負責招募和訓練,再由漁業署以約聘雇的方式,依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及漁業觀察員管理要點14,簽訂一年一聘的契約。上船主要工作有兩種,一是科學資料的蒐集與記錄,包括在特定洋區捕撈上的魚種與數量、隨著魚群意外混獲上來的海龜與鯨鯊、魚類的生物採樣等等;另一個重要工作是監測漁船,包括船名的標示、船位定位等系統的正常運作、船長與船上人員是否遵守捕魚及轉載規定等。

資源島國的逆襲

中西太平洋是全球最多鮪魚、旗魚的洋區,是漁區必爭之區。台灣漁船若要進入洋區上其他島國的經濟海域裡捕魚,必須先與這些國家談漁業合作、並付「入漁費」進場。為了減緩魚類消失,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催生了「漁船作業天數方案」(VDS,Vessel Day Scheme)15要求島國減少撈捕,把漁船原本繳一次可撈到飽的入漁年費改成以船隻作業的「漁撈日」(fishing day)計價。根據業界估計,一艘圍網船一年要買到兩百五十個作業天才會賺錢,一旦低於一百六十天就拉警報,等於每年要支付島國五千到九千萬台幣。

來自餐桌的壓力

2014年6月,英國《衛報》的調查報告指出16,泰國蝦業的生產鏈奴役勞工,好市多(Costco)等全球大型零售業者在2014年7月成立「永續蝦專案組」(Shrimp Task Force),組內包括通路商、加工廠、大型漁業公司及NGO等37個組織,除了追究泰國忽視人權的蝦生產鏈,也試圖建制更永續的漁撈制度,2016年10月改名為「永續海鮮專案組」(Seafood Task Force)17,鮪魚成為下一個被檢視的生產鏈。

2015年《美聯社》則以血汗海鮮(Seafood from Slaves)系列報導,揭露美國超市裡的海鮮來自被奴役、剝削的東南亞漁工,此報導獲2016年普利茲公共新聞獎18,2016年2月,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禁止血汗海鮮進入美國的禁令。


1 真相之路有多遠──印尼漁工之死重啟調查,關鍵證人跨國現身

https://www.twreporter.org/a/indonesia-fishermen-death-witness

2 107年漁業署年報(pdf)https://www.fa.gov.tw/cht/PublicationsPubYear/

3 1995年「聯合國魚群協定」第1條第3款「本協定各項規定應比照適用於船隻在公海捕魚的其他捕魚實體」(This Agreement applies mutatis mutandis to other fishing entities whose vessels fish on the high seas.),使我國自1997年起得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參與多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之公約協商談判。

https://www.mofa.gov.tw/igo/cp.aspx?n=311E0ADBC906D7A4

4 什麼是IUU捕魚?http://www.fao.org/iuu-fishing/background/what-is-iuu-fishing/zh/

5 遠洋漁業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51

6 歐盟 IUU 黃牌警告與我國因應作為http://140.119.184.164/view_pdf/304.pdf

7 就業服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8 勞動基準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9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61

10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

https://www.fa.gov.tw/cht/LawsCnConnection/content.aspx?id=2&chk=c48bf442-ec6e-4cd2-ba89-9104b4b9f25c&param=pn%3D1

11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http://www.fao.org/home/zh/

12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https://www.mofa.gov.tw/igo/cp.aspx?n=8133A77AC99AE860

13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https://www.ofdc.org.tw:8181/web/app/index.xhtml?id=0

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檢查員及觀察員管理要點

https://www.fa.gov.tw/cht/LawsRuleOrg/content.aspx?id=37&chk=ef4abfac-958c-456b-81ee-768653c691ef&param=pn%3D1

15 漁船作業天數方案(VDS,Vessel Day Scheme)https://www.ffa.int/vds

16 英國《衛報》揭露泰國養殖蝦用的飼料幾乎都來自長期奴役工人的泰國漁船魚穫

https://www.theguardian.com/global-development/2014/jun/10/supermarket-prawns-thailand-produced-slave-labour

17永續海鮮專案組(Seafood Task Force)https://www.seafoodtaskforce.global/

18 普立茲獎得主是怎樣養成的?II 血汗海鮮背後的新聞故事https://www.cw.com.tw/article/507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