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邱伊翎:以暴無法制亂,港府已違人道罪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台灣公民陣線等公民團體在台北街頭演出行動劇,展現香港人在街頭的遭遇,希望能提醒大眾,香港的民主抗爭仍未停歇。攝影/何宇軒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香港從6月「反送中」運動至今的抗爭越演越烈,當香港警察直接對陳抗者近距離開槍,當香港警察全副武裝進入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等校園開火丟催淚彈,當香港警察對被逮捕的陳抗者進行性侵害,當有越來越多的陳抗者或非陳抗者的屍體被發現,死因不明,有的屍體爆頭,有的屍體裸露,這些現象都引起各種對於香港警察執法,已經完全超越一般正常國家的警察執法常態。

當公視的特約編導在執行拍攝任務途中,被香港警方拘捕。當我們看到理工大學的抗爭現場,大量的醫師及護士人員,雙手被警察上束帶逮捕。港警直接對於記者、醫護人員進行逮捕,即使是在真正的「戰爭」現場,這都是被禁止的行為。

《日內瓦公約》是聯合國多數會員國都遵守的條約,其重要性已被認為取得「國際習慣法」地位,即使是非締約國,也有義務遵守。《日內瓦第一公約》第三章第十九條更提到,「醫務部門之固定醫療所,及流動醫療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被攻擊,而應隨時受衝突各方之尊重及保護。」即使醫療團隊落入敵軍手中,「其人員仍應有執行其任務之自由」。

《日內瓦第三公約》規定,即使是戰爭狀態的「戰俘」,也不可以對他們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酷刑」,更禁止以「報復手段對待戰俘」。《日內瓦公約》的「第一議定書」更納入了對於新聞記者的保護條文,對於婦女跟兒童也都有特殊保護。《日內瓦第四公約》對於戰時狀態的一般平民也有保護條款。

而我們想問的是,香港現在已經是進入「戰爭」狀態了嗎?被香港警察逮捕的學生跟陳抗者,難道是他們的「戰俘」嗎?但是香港警察目前對待自己國的陳抗者(很多正是未成年人或女性)的方式,甚至比公約要求對待來自敵對國的「戰俘」的方式更糟糕。

也開始有港人發起國際連署,要求位於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簡稱PCA)對香港進行調查,並認為香港政府已經犯下「侵略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因為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簡稱ICJ)只處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而另外一個同樣也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簡稱ICC),同樣也可以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但是中國並非ICC的會員國。但中國政府卻是PCA的會員國。

這是因為「中華民國」原本是兩《海牙公約》的原始締約國,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決定移除「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所屬機構的所有非法地位」,1972年「常設仲裁法院」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態度並刪去「中華民國」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3年開始派代表參加,也成了會員國。

不論「國際仲裁機構」是否真的能為香港帶來任何轉機,香港目前嚴重民主倒退的現象,及警察執法的失控行為,任何一個國際人權機制都應該予以譴責、關注及展開調查。這幾個月來,港警的作為也絕非台灣警察或任何一個國家應該效法或頌揚的。香港警察這幾個月來,除了違反「比例原則」之外,也早已經違背上述的《日內瓦公約》即使是用於「戰爭」狀態對待「戰俘」的基本規範。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針對香港形勢表示,「止暴制亂」是香港當前最緊迫的任務。問題是,「以暴」真的可以「制亂」嗎?這幾個月,香港警察的暴力示範,已經給了答案。而國際社會會永遠記得此時此刻的香港,及那些不斷犯下「危害人類罪」各種惡行的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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