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亟待建立的難民審查機制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文/邱伊翎

今年9月27日,搭機抵達桃園機場的2位中國籍尋求庇護者,至今仍待在機場,已經超過2個月。這2位來自泰國,領有「聯合國難民署」(UNHCR)難民證的中國籍尋求庇護者表示,由於在泰國有越來越多領有難民證的個案被遣送回中國,所以他們在等待第3國安置期間,決定逃離泰國。

丟給民間團體承擔

但由於他們入境前,並未申請入台簽證,加上他們其實是轉機未離境,因此移民署以他們「無簽證」的理由,拒絕他們入境。只是當移民署無法將他們遣送至其他地方時,他們便在機場航廈內,形成一種既無法入境,也無法出境的狀態。 

根據移民署的說法,只要有台灣的「擔保」單位,就可以入境。這樣的作業程序,無異是把《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有關「難民認定」的工作,直接丟給民間團體來承擔。這樣缺乏「正當程序」的審查,不僅對於尋求庇護者的權利造成傷害,也將使得我國的國境管理有重大的管理漏洞。 

我們從多年前就一再呼籲,當有外國人提出「庇護」申請時,移民署應該要有一套「審查機制」,移民署也一再表示他們有「審查」。但如果是一個合乎「正當程序」的審查,應要有律師在場協助當事人整理相關證詞證據,並由審查單位根據多方得到的「原生國資訊」,來進行確認查證當事人所說的「迫害」及「危險」,是否具有「可信度」。同時,審查過程如果有語言差異,也應該提供口譯。審查完成,更應該以當事人可以理解的語言,書面告知當事人審查結果原因及救濟。然而,移民署所謂的「審查」程序中,沒有律師,當事人也沒有收到任何書面的審查結果,更不用說告知後續的救濟。 

香港也是一個沒有「難民法」的地方,但因為2004年的「Sakthevel Prabakar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一案的指標性判決,確認了政府有審查的義務。更在2007年的「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案中,香港高等法院確認了「法律協助」是維持「公正審查」的要素,讓個案有獲得法律協助的權利。香港從2014年3月,開始建立香港政府自己的審查機制,聯合國難民署(UNHCR)轉而作個案轉介第三國安置(resettlement)的工作。香港的難民組織、律師團體及政府單位也定期召開平台會議,共同討論相關個案及政策調整。 

政府不願認清責任

2016年7月,已經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難民法草案」,至今仍未二、三讀。我們不清楚,台灣是否也必須要透過一次又一次的訴訟,政府才願意認清自己的責任義務。但是,一個國家,絕對不會因為沒有「難民法」,就沒有尋求庇護的個案。如果政府持續不建立一個有效的「審查」機制,個案數量及等待天數一直累積,衍生的問題恐怕只會越來越多。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