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與死刑

簽證與死刑
/高榮志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簽證與死刑,乍看之下是毫不相干的兩件事,最近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產生了微妙的牽連。也或許,並沒有那麼的毫不相干。

簽證,涉及國家主權的運作,是傳統國際法的核心,領土是一個國的「家」,想邀請誰來、不給誰來,國家當然是有完整的裁量權,拒發簽證,依法,都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死刑,更是國家主權的極致展現,舉凡踏上了仍有死刑的領土,不管是外國人、還是本國人,依法,都可以執行死刑。

然而,國家「主權至上」的概念,尤其是在冷戰結束後,卻不斷地受到限縮,尤其是來自於基本人權論述的挑戰,近來大有「人權凌駕於主權」的趨勢,不少學者直稱此乃「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

例如,情勢持續發展中的利比亞,本應是「內政問題、外國不能干涉」,然而,這句話卻只是對了一半。人民要反抗,不管政府體制是民主也好、集權也罷,用武力鎮壓和平示威的平民,就是違反了國際法,還有可能構成國際刑事犯罪,國際刑事法院可以依管轄權干涉,而外國政府也可以依人道救援方式、或甚至直接以武力干涉,國家主權,不再是鐵板一塊。

而人權之所以能鬆動國家主權,乃是人類願意記取一次次戰爭、屠殺、仇恨的教訓,以鮮血凝結成斷斷續續、一步一腳印的國際人權公約而來的,最大化人民權利的保障,國家的主權、或甚至國家本身,都迂降為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而存在,簽署國際人權公約,表示一個國家,願意放棄部分的主權,來深切嚴肅思考人權的問題。

而歐盟給予我們免簽入境的待遇,當然是認為我國有值得他們限縮主權之處,是對於我們政治、經濟與社會的肯定,而死刑是他們深切關心的議題,所涉及的意義與價值,絕非台灣政府「依法行政、民意依歸」八個字這麼簡單,歐盟訊息的傳達一次比一次堅定與明確,但慚愧的是,當別人認為我國人民善良、經濟發達、政治民主之際,屢屢自豪簽署、並內國法化人權兩公約的台灣馬政府,對內、對自己的人民「施展主權」卻是毫不手軟,舊思維包裝在新行為,多少有點辜負歐洲國家看得起台灣的信心。

如果,我們都覺得歐洲先進國家治安、環境良好,值得我們效法,就不該再說「學習歐洲需要一百年」的無厘頭語言,他們顯然並不是依靠死刑來達到這一切,廢除死刑是更難走的一條路,第一步,需要的或許是思想上的「典範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