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戒癮,更重建用藥者的生活」:什麼是「復元」觀點?

面對用藥議題,過去以來大多以道德觀點看待,將用藥者向後輸送到監獄人滿為患,目前6萬受刑人口將近半數是毒品犯,但監獄是不是一個適合處理成癮問題的場域?從醫療及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用藥成癮被視為一種慢性疾病,需要足夠的治療時間,減少物質濫用造成自身、他人與社會整體的傷害。

近年,國外進一步發展出「復元」的觀點,藥癮處遇必須做的不應止於「戒癮」,而是協助用藥者在健康、家庭及社會生存的「生活重建」,縮短用藥者與一般生活品質的差距。

台權會在今(2018)年5月18日在立法院舉辦「毒品政策與藥癮者處遇」講座,邀請社會工作者、精神科醫師與政策倡議者,談藥癮者的日常、對成癮治療的想像,以及「健康」為核心的藥物政策如何可能,本篇為陳玟如社工師的分享內容,讓我們從社工的視角出發,重新看見用藥者。

側記彙整/黃琪樺、黃純佳、謝逢瑋、顏思妤
攝影/施逸翔

如果政策目標是為了讓用藥者「回歸正常生活」……

「從疾病預防案治療觀點,營造友善藥癮醫療環境、提供專業成癮治療服務,以及完善社會復健銜接網絡,是世界各國亟需努力推動之毒品危害防制工作,以協助毒(藥)癮者回歸正常生活,減少因施用毒品所衍生之犯罪,及傳染疾病蔓延等公共問題之發生。」

法務部2016年的反毒報告書[1]定性了目前毒品防制政策,但此一政策目標迄今成效如何?如果從毒品施用者的回監率(再犯率)作為觀察的起點,更必須以藥癮更生人的生活軌跡、現行處遇措施互為參照,建立以用藥者經驗為基礎的成效評估。然而,用藥者因其個人、社會互動與支援網絡的特殊性,對外尋求協助的意願多半不高。現行醫療、戒治、戒毒村等處遇有其成效,但在研究上,缺少處遇後成效維持的了解。

在法務部的「毒品施用者戒癮治療概況分析[2]」中可知,2008年至2017年(1-2月)近9年地檢署偵查終結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者占整體(「施用毒品「起訴」及「緩起訴」處分者)的10.9%,換言之,近九成為起訴處分。緩起訴制度用於藥癮者的原先目的,是希望藥癮者能回歸社區順利生活,但從實際受緩起訴者的用藥者經驗來看,由於接受社區治療時,必須服社會勞動役,除了因有勞動力而導致相關的生活補助的申請有困難,且時常為了完成社會勞動役的時數,有時甚至必須辭掉工作,或調整勞動方式(兼職、部分工時)以微薄薪資勉強維生,這僅呈現目前這群人無法完成緩起訴的限制之一。

又根據法務部2014年的「矯正機關毒品罪收容人再犯統計分析[3]」,2013年毒品罪新入監受刑人前科情形,其前科所犯為同罪名的比率為76.7%;而衛福部的資料則進一步指出,重新適應社會的更生人群體中,以用藥前科者的社會適應不良為首。顯示,政府對於藥癮更生人的看法,已逐漸從「再犯率」的犯罪評估視角,漸漸往「社會適應是否良好」的社會系統性的評估視角挪移,但「再犯率v.s.社會適應不良」孰為雞孰為蛋的循環悖論,仍需要好一段的社會倡議歷程,同時也需要社會大眾對這群人有著更大的理解與接納。

用藥更生人面對的醫療場域

藥癮者普遍伴隨共病情況,隨著疾病的種類不同,其獲得的社會資源挹注程度也有顯著落差,例如藥癮與愛滋共病的戒治者,因政府在愛滋防治政策上的積極,能獲得相對較多的醫療資源;而刑期較長的藥癮受刑人,在回歸社會後的醫療場域裡,遭遇與社會脈動嚴重脫節的問題,例如無法操作醫院的繳費機臺、無法讀懂醫院裡的就醫指示標語等,這些經驗讓他們感受到醫療場域的格格不入,大幅降低到院看診與持續追蹤的意願。

而若一旦「毒品犯罪更生人」的身分被特別辨識出來,即便是在醫療院所,也同樣容易面臨汙名化的問題,例如只是想要看牙醫或看腸胃科門診,醫療人員卻會將主要焦點放在敦促戒毒、戒酒,甚至被轉介到其他戒癮資源,最初的醫療需求反而無法獲得協助,似乎所有與醫療相關的資源到他們身上之後,只剩下蒼白的「去戒毒吧」或「去戒酒吧」幾個字而已。

使用正規醫療資源彷彿朝仰一座高牆,在求助時只能轉向體制外的「自助醫療」,例如自行去社區藥局拿藥、向毒品同儕諮詢,有時甚至會自行混搭藥物來緩解症狀,因此藥物過量瘁死也時有所聞。

生存的門檻

95%以上的職訓都需要高中職畢業,群體裡約有三四成的人學歷是國中、小學畢業,職訓資源的可近性低。在無法符合職訓門檻的現實下,只能從事低階、密集勞動的工作,但對於刑期較長或年紀較大的人來說,可能有許多疾病在身,像是蹲著洗碗上七、八個小時。

更生的身分如果在工作期間被揭開,例如保護管束期間有管區會固定訪視,容易讓雇主產生負面觀感,不利於其生存。

有些用藥者為了向家人表達決心,進入戒毒村,嘗試證明自己願意漂白,在戒毒村裡類似監所管理的隔離生活,即便離開戒毒村後,也不敢回到家庭生活,擔心再次造成家人的困擾,因此多半不會回家,通常還是在外租屋或流浪街頭。

從戒癮、減害到「復元」的可能

目前對於戒癮成效的評估,通常觀察1-2年,但若以國外相關研究看來,脫癮平均需要1-1.5年、社會適應平均需2-5年,若要達到穩定復元的狀態則平均需5年以上。因此,在觀察戒癮成效的期間應該適度拉長至2-5年,所以更可知,藥癮處遇必須做的不應止於「戒癮」而已,而「有無戒癮動機」也更不應被作為資源是否要投注的唯一評估依據。

最後,回顧對於用藥者的處遇,是從傳統的道德戒癮、減害模式、到著眼於風險與疾病的修復,到近年國外已大力倡導應進一步發展以「復元」的觀點來看待用藥者的「生活重建」,促進復原力與生活福祉,並基於復元的動態歷程發展階段性任務,致力於以下四個層面的提升,其中包括了:

  1. 健康面:能克服或管理戒斷症狀或影響,並能在情緒穩定的狀況下,為生活做出較有利健康的選擇、判斷。
  2. 家庭面:能有穩定並感到安全地住處。
  3. 目的面:能定期參加有目的的活動,例如工作、志願服務、家庭照顧或能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創造性的活動。
  4. 社區面:能提供滿足愛、有情與溫暖的支持性社會關係與社會網絡。

若能縮短用藥者與一般生活品質的差距,讓用藥者可以「好好過生活」,也許才是真正回應了政府與大眾對用藥者在「處遇政策與服務系統」所想要達成的目標。


[1] 法務部等(2016:121),反毒報告書

[2] 法務統計3分鐘─毒品施用者戒癮治療概況分析(2017),最後瀏覽日:2018年5月31日;毒品施用者戒癮治療概況分析(文字報告)。惟該次分析報告並未提供追蹤期資訊,若為不同追蹤期的群體一同併入計算,則為機會不均等的比較,對此可參酌本篇投書《請立刻對「擴大戒癮治療」進行成效評估》,最後瀏覽日:2018年6月6日。

[3] 法務部(2014),矯正機關毒品罪收容人再犯統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