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黃瑞明教授

部分刊登於2010.4.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此處為全文



回應黃瑞明教授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日前黃瑞明教授發表[資訊不對稱下的廢死爭議]一文,認為法務部的資訊不透明,在逐步推動廢死政策,卻用隱瞞社會大眾的方式推動,違反民主。



關於黃教授對於「政府資訊不透明」這個問題的觀察,我們也非常贊成,我們也跟黃教授共同呼籲,政府資訊應該公開。但是,黃教授文章卻認為,廢死聯盟在此過程中,把「黑手」伸入政府機構,干涉行政,這樣的評論意見有欠公正。



我們想請問黃教授,目前44為死刑犯中,至少有十四個個案第三審都沒有辯護人,除此之外,還有自首未被承認、沒有交互詰問等問題,義務律師針對司法程序有瑕疵的個案申請釋憲、律師要求閱卷等作法,哪一項不是國內刑事訴訟法,及最近才剛國內法化的兩大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的人人都應該享有、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益?廢死聯盟既沒有賄賂,也沒有暴力威脅,對於行政單位更沒有上對下的權力關係,可以要求誰下台。請問黃教授,公民團體及被告律師實踐他們的基本權利,為何這樣叫做違反「民主」?



其次,黃教授文中所指出的刑法第127條,是指「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但,跟死刑直接相關的條文其實是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條文中並無規定法務部長必須立即批准。部長本來就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馬英九先生在其任內也因此沒有批准蘇建和等三人的死刑執行令。正是因為死刑執行的不可復返,比起一般案件必須更謹慎,行政權除了尊重司法權的判決結果之外,也必須確認所有個案都已經走完所有救濟程序。



最後,黃教授文章標題提到的「資訊不對等」,正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問題,台灣的主流媒體及報章雜誌,到處充滿著支持死刑的言論主張,人民根本不想或無法聽見另外一方的聲音,從而做理性討論與判斷。唯有在充分理解及溝通過「支持」與「反對」的立論後進行理性討論,才能叫做處於「資訊對等」條件下的討論。

**備註:黃教授在其文中也錯用了John Rawls在[正義論]一書中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概念,「無知之幕」並非表示民眾無知、無法表達意見。John Rawls認為一個社會或團體討論議題的最理想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幕布下,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走出這個幕布後將在處於什麼角色位置,來進行討論。他認為如此,大家才不會因為自己的角色位置而給出不公正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