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想當個拆光台北集遊帳篷的一級拆除士嗎

本投書刊登於2018.03.39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文/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圖/何宇軒

公投盟長期在立法院濟南路側設置帳篷集會,但3月23日台北市政府突然以收到檢舉、經查帳篷因沒有路權是違建為由,被建管處、警察強制拆除,撐了九年多的帳篷轉眼成廢墟。而隨著「突然想到」國家不能沒有秩序的台北市長柯文哲說清帳篷不分藍綠,前(27)日,在立法院中山南路搭帳篷的反年改團體也收到拆除通知,八百壯士記者會上嗆聲敢來拆,保證會有動作。

根據報導,公投盟和「永久和平發展協會」會輪流申請路權,申請到的一方再和另一方簽同意書共享路權,而他們依目前法規要申請的許可,包含台北市警局的集會許可、台北市新工處的路權許可以及因搭建帳篷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必須向台北市建管處申請的帳篷許可,共三項許可。

打開《建築法》,就會發現「帳篷」很難稱得上是該法第四條定義的「建築物」,實在不可能因沒取得建築執照而成為「違章建築」,然而建管處說,公投盟的帳篷是沒有先取得路權、再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申請核准,法源依據是該辦法第八條以違章建築論。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說合法集遊的臨時性建築物準用本辦法,不過同樣在管臨時展演建築物,對照「高雄市臨時展演場所臨時建築物設置辦法」,卻沒有像台北市的管理辦法準用到集會遊行,所以高雄市並不需要核准,明明都在行使《憲法》一致適用全國的集遊權,同樣搭帳篷,南北命運大不同。

甚至再看回台北市的管理辦法第三條,本來所規範的「臨時展演」是指經立案核准的團體「為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健、宗教慶典、民俗節慶所舉辦之展覽或演出」,為什麼《憲法》上理應受到高度保障的言論自由展現,集會遊行可以被準用到實質內涵有差距的「臨時展演」規範而被至多命令層級的自治規則課與更多義務?台北市政府恐怕要好好說明到底是依什麼法律原則可以用低位階命令限制《憲法》上權利行使?

帳篷事件凸顯的是,在台灣的集會遊行因實務操作而成為隱藏魔王的「路權」、「帳篷許可」等各種許可制度。如上所述搭帳篷的團體要申請的三種許可中,除集會許可是現行《集會遊行法》許可制本身規定,路權與帳篷許可其實都是地方政府因《集遊法》第9條第2項所訂定的行政命令,在目前警察機關幾乎不會主動否准集會申請之下,文件不齊才是集會申請被否准的主要原因。

這些文件中,非法律用語俗稱「路權」的集會地點「處所同意文件」陷阱最多,例如2015年發生的韓國Hydis工人抗爭,抗爭者打算在時任Hydis公司的母公司、永豐餘集團總裁何壽川的家抗議,但在絕不可能拿到該地所有人何壽川的同意文件之下,該集會申請便被台北市警局「不予許可」。更不用說不同團體同時同地搶路權、路權的保證金制度對調不動資金的抗爭者造成壓力等問題,案例一直所在多有,但在時間來不及救濟等現實原因下,往往缺少釐清爭議的機會。

到最後,即便姑且假設人民接受現行《集遊法》,卻會發現,在行政命令創造更多許可事項、申請制度資訊不夠透明之下,想遵守《集遊法》卻還有各種地方自治規則暗算,連當個合法集會乖寶寶都不能安穩。

或許柯市長有一點說得誠實,在所謂國家不能沒有秩序的前提下,言論自由統一處理,一起清掉一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