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醫療問題多⋯⋯「管理至上」思維該改了

患糖尿病的受刑人已經因截肢失去一隻腳了,結果監所竟然還把他僅剩的另一隻腳也上腳鐐(是要預防逃跑?!),最後導致另一隻腳也傷口感染而遭到截肢!

本會會長翁國彥律師在參與第25屆政大刑法週「穿越高牆—受刑人健康與醫療問題解析」台日交流研習座談會時指出,導致監所醫療狀況如此不忍卒睹的原因,就在於監所「管理至上」的思維!

以下是他的發言內容:

 

近年國際人權公約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在2017年1月ICCPR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會在針對第10條受拘禁者的處遇部份,指出監獄嚴重超收,監禁空間狹小,導致低劣的衛生健康標準,受拘禁者的處遇也足以認定構成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審查委員會並建議主管機關應將責任移交給衛生福利部,以改善監所衛生服務;台灣作為一個高度已開發國家,政府不能再以人力資源缺乏或經費限制,作為監所環境不人道的藉口(結論性意見paras. 64~67)。

在2017年11月CRPD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會在針對第15條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的部份,指謫政府未針對身心障礙受刑人進行合理調整,建議未來應採行相關措施,並配置適當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受刑人進行合理調整;而在第25條健康權、第26條適足訓練與復健的部份,則指出身心障礙受刑人無法取得健康照護服務與復健服務,建議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受刑人取得同等的健康照護與復健服務(結論性意見paras. 44(c),45(c), 62(f),63(f), 64(d),65(d),)。

不忍卒睹的監所醫療現況

案例一:台北監獄陳姓受刑人2010年5月入監服刑前,已因糖尿病截去左腳,入監後右腳傷口感染,獄方未妥善照顧或施藥,戒護就醫時獄方更對剩餘的右腳強制加上腳鐐,最後導致右腳也截肢。

案例二:台北監獄詹姓受刑人2015年入監時已罹患食道癌,5月間病情惡化,經獄方戒護就醫,醫師建議保外就醫接受進一步治療,卻被台北監獄與矯正署連續拒絕,拖到7月間進食困難送醫救治,矯正署才准許保外就醫,但8天後就死亡(家屬事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台北監獄與矯正署處理上均有違法,應對家屬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高等法院在2017年改判免賠)。

以「管理」作為最高指導方針的監所醫療

監所人員處理受刑人的醫療問題,無法擺脫「以管理作為最高指導方針」的思維,才會對只剩獨腳的受刑人強制上腳鐐以「預防逃跑」(!?),或一再拒絕病情已達癌末程度的受刑人保外就醫。2006年到2012年間的統計數據就顯示受刑人保外就醫的死亡率高達55%、超過一半,意謂監所習於拖延或拒絕保外就醫的申請,拖延到病情惡化、不得不同意時,受刑人大多已是將死之人,但此一處理模式顯然違反監獄行刑法第58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的保外就醫要件,不但侵犯受刑人的健康權利,更可能構成監禁環境內的不人道待遇。

「很基本的病」

另依據第一線醫療從業人員的觀察,監所內受刑人罹患的經常是一些「很基本的病」,亦即在外界一般生活環境中根本不會出現的疾病,而是基本生活條件出問題才會出現的病症,這也顯示監所內的基本公共衛生條件很差。當最基礎的公共衛生預防體系條件低劣,無法在病情剛發生時給予基本藥物,此時就算強化後端的病監或保外就醫環境,都已緩不濟急。

精神病人的狀況

慘痛的林○孝案:2014年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因罹患精神疾病,無法配合監所內作息與秩序,遭到獄方施以手梏、腳鐐等戒具,並以腳鐐聯結環繞背部,輔以配戴安全帽、壓舌板及毛毯等器具,固定於走道欄杆,最後因呼吸衰竭、代謝性衰竭而死亡。

精神病人原本就不易遵循拘禁、高壓環境內的規則,監所應給予適當輔導、治療與合理調整,而非任意認定不服管理而施加懲罰,或是為一般違規事件處理。此案後來台北監獄遭到監察院糾正、彈劾,都顯示監所人員對精神疾病的高度不瞭解,且毫無醫療資源的適時介入,因而衍生悲劇。

長遠來看,目前監所內的醫療硬體設施,都需要投入更多人力與預算,並盡速全盤修正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以改善及提升監所的醫療環境及照顧資源。而在軟體方面,從上到下的監所人員也必須徹底改變既有的「管理至上」思維,並建立外部的監督機制,以確保受刑人獲得與外部社會一致的醫療水準。

 

(首圖來源:何宇軒攝;本文標題與引言為編輯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