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之路並未窮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20070102新聞聲明

救濟之路並未窮盡
陳水扁總統應啟動特赦∕減刑審查機制!
義務律師將轉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

報載鍾德樹案「救濟程序已經窮盡」,希望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不要再阻撓鍾德樹的死刑執行」,並說「鍾德樹最快今天晚上將伏法」…云云。

首先,本聯盟要嚴正聲明,「依據我國現行法制、法治精神及國際公約,救濟程序並未窮盡」。上個星期五(2006/12/29),鍾德樹義務辯護律師已經向總統提出特赦及減刑聲請。今天早上11點,並已再將特赦聲請的補充理由遞交總統府。

我們認為:

1.依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2. 我國已簽署【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尚未完成批准程序,但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8條,簽署國即使尚未批准,仍須受條約的約束,除非該國公開宣佈原來的簽署無效(但我國從未公開宣佈原簽署無效)。最重要的是,一旦死刑犯請求赦免,即應有停止執行死刑的效力,以阻止死刑的執行,否則嗣後的赦免亦將失去實益。

3.至於赦免事件應如何進行審查,我國現行的赦免程序規定過於簡略。既未例示總統得發動赦免權的事由,亦未提供總統裁量是否發動赦免權的諮詢機制,是故,極易發生如我國現行赦免法制僅係聊備一格的不良結果。當有可以慎重思考應否赦免的個案出現時,總統往往為了避免社會過於恣意的批評,而不願輕率行使赦免權;至於行政院以降之機關,亦凜於無法可據,而難以主動提供諮詢;甚至,社會上任何發動赦免的呼籲,「似乎」反而成為人治的負面示範,使行政權與司法權制衡之機制無由實現,殊非憲法規定赦免制度的本意。

4.在赦免法制尚未臻健全前,總統有必要依職權主動建立赦免程序之諮詢機制。例如美國各州及聯邦政府一般均有常設的赦免委員會(在聯邦為赦免檢察官,U.S.Pardon Attorney,設於聯邦司法部內,可指揮聯邦調查局或監所長官協助調查)負責調查過濾赦免聲請,並向總統或州長提出報告。法國在尚有死刑之年代,總統在決定是否赦免前,均聽取辯護人及相關人士之意見。

所以,我們認為總統應本於其對廢除死刑的政策宣示,以及憲法所賦予而無可迴避之職權,儘速啟動對鍾德樹案的特赦審查機制。我們也呼籲法務部以及執行檢察官,在總統做出決定前,不能執行死刑。

其次,義務律師除了已於今天中午向最高檢遞出第三次非常上訴聲請,亦將於下午向高等法院遞出再審聲請書。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並無能力「阻撓」死刑的執行,任何的救濟程序與權利,均係依據我國現行憲政體制、民主法治精神以及國際公約而來。握手槍、扣板機的人,是整個司法體系。鍾德樹定讞判決有嚴重瑕疵、鍾德樹罪不致死。如果今天晚上鍾德樹被執行了,這才是對司法和這個國家的淩遲和羞辱。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召 集 人:瞿海源教授
執行委員:吳豪人、吳志光、黃文雄、黃 默、高涌誠、廖福特、吳佳臻、高榮志、林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