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陳水扁總統特赦鍾德樹

總統先生鈞鑑:

我們懇切的請求您,特赦死囚鐘德樹或減輕其刑,讓他獲得「應有」的懲罰。
鍾德樹的確犯罪,也確實因為他,所以有三個人在火災中,失去了寶貴的生命。但是,經由我們一再的研究及了解卷宗,我們發現他真的「罪不致死」,一則,本案定讞判決本身仍有瑕疵;二則,雖然國際標準與國際通例要求死刑案須有比普通犯罪更嚴格的額外程序保障,可是本案則連「額內」亦有不足之虞(請參考附件)。 因此,我們才請求您,一方面依據憲法以及赦免法,二方面考慮我國由於您的政策承諾,正處於死刑制度的變革過程中,行使特赦權,這是總統您專屬的權力。也唯有您這專屬的權力,可以解救「罪不致死」的鍾德樹一命。
許多國家在宣示廢除死刑的政策後,通常採兩種過度途徑。一種是法務部長不批准死刑執行,一種是由總統特赦或減刑。
法國在1981年於密特朗總統任內完成死刑的廢除,因為他的競選政見就是廢除死刑。上任後,在法國還未廢除死刑之前,他運用總統特赦權力,特赦死刑犯。當時,針對特赦權,他說了一段話,至今令人印象深刻:「我將自始至終履行我的職責,如果我有決定要做出,我就將做出決定。」我國所處情境和當年法國相似,我們相信您也有相同的睿智和決心。
依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者,均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而鍾德樹也曾於今年六月向您提出這個請求,但並未得到您的回覆。
雖然我國僅僅簽署而尚未批准此一國際公約,但基於生命權保障,以及您曾經一再宣示推動廢除死刑的精神,懇求您運用總統的赦免權,赦免鍾德樹的死刑或減輕其刑。

釋憲聲請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尤伯祥律師
吳志光教授
吳豪人教授
高涌誠律師
高榮志律師
羅秉成律師
顧立雄律師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