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4新聞聲明
死刑違憲!
國家殺人也是犯罪!
自12月1日(五),法務部施茂林部長簽署鐘德樹執行令;12月4日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緊急拜會法務部李進勇次長,最高法院檢察署終於同意鐘德樹的律師王寶蒞曾多次具狀要求閱卷的聲請,而得以史無前例的在死刑執行令出法務部之後,暫時槍下留人。
非常上訴
律師及志工們利用兩天的時間閱完(影印)所有卷宗,雖然來不及看完全卷,但因為人命關天,律師還是在確定判決中找到兩點理由,並於12月6日將非常上訴狀遞出,並且在12月12日早上,又將補充理由狀遞出。
施茂林部長因事請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無法了解施部長簽署此一執行令的背後動機,但法務部相關人員,都慎重的向我們說明:法務部對於死刑案件非常的謹慎,檢察司的檢察官也會分案閱卷,所以部長簽下這個執行令,一定是非常謹慎、非常慎重才會簽下的。
但是,我們發現的是,除了鐘德樹自己所提起的兩次非常上訴聲請之外,法務部並未幫他提起任何一次的非常上訴。而王律師在閱完卷之後,短短不到24小時,即找出兩點理由提出非常上訴聲請;不到一個星期時間,就看完全卷,又提出兩點的補充理由。(非常上訴的主要理由請見附件一)
我們想問施部長,您所謂的「非常謹慎、非常慎重」所指為何?
我們也呼籲檢察總長吳英昭邀接受律師所提出的非常上訴聲請,幫鐘德樹提起非常上訴。
大法官釋憲
其次,關於大法官釋憲聲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為了救援個案,於12月6日緊急遞出一個釋憲聲請狀並要求暫時處分;但大法官也以非常快速的處理時間,於兩天後12月8日做出不受理的決議。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因此決定直接針對「死刑是否違憲」,請大法官針對194、263、476三號解釋做出補充解釋,並且希望開憲法法庭辯論。我們希望能夠進入最根本的對話,如果生命權是絕對的,死刑又怎麼能不違憲呢?
這次釋憲聲請的代理人有包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兩位副召集人吳志光、吳豪人教授;還有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指派協助鐘德樹提非常上訴的王寶蒞律師;曾經幫馬曉濱辯護,而使大法官作成第263號解釋的李念祖律師;幫徐自強辯護,而使大法官作成第582號解釋的尤伯祥律師;有多次死囚義務辯護經驗、擔任蘇建和三人辯護律師的羅秉成、顧立雄律師以及負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救援小組的高榮志及高涌誠律師共八人。
在12月14日下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已經至司法院遞釋憲聲請狀。同時,除了長達19頁的釋憲聲請書之外,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亦有附上最新台灣社會民意之調查、媒體與重大刑案之研究報告、世界各國之死刑現狀等附件,最特別是還有給每位大法官的「南非憲法法院死刑違憲案判決」及「為廢除死刑而戰」兩本書。」前者是南非憲法法院於1995年6月6日,做出死刑違憲的判決;後者則是法國前法國司法部長、現任參議員的巴丹戴爾律師回顧法國廢除死刑的經典之作。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希望大法官本於責無旁貸之使命與職責,維護人性尊嚴,以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作出引領我國憲政秩序更上層樓之劃時代解釋。(釋憲聲請摘要請見附件二)
全世界都在看
鐘德樹的案子,也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重視。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AI)立即於12月6日發起一個國際性的緊急行動,希望所有AI會員寫信給陳水扁總統及施茂林部長,希望槍下留鐘德樹。(附件三)
此外,曾經於2005年來台做台灣死刑調查,並發表國際報告的國際人權聯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也於12月13日發出國際新聞稿,他們希望2006台灣務必要維持零死刑,這樣台灣更會被視為一個現代民主國家,獲得國際社會的肯定,同時會為整個亞洲地區建立良好典範。(附件四)
附件一:非常上訴主要訴求
1.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有證人前後陳述不一之證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仍有瑕疵。
2.歷任審判均找不到「點火器」,僅以「不明點火器」一語草率帶過,既無物證,僅以證人前後不一的證詞,判處死刑,仍有值得討論之餘地。
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4.最高法院於確定判決中,認為鐘德樹僅僅只有「間接故意」,但最高法院卻處以被告死刑,顯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附件二:釋憲聲請主要訴求
請求大法官解釋:鐘德樹案件判決時,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科予刑事被告「死刑」之法律規範,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第15條之生存權;或者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過去關於死刑的釋憲聲請的解釋爭點
第194號解釋: 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死刑之規定違憲?
第263號解釋: 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違憲?
第476號解釋: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附件三:AI新聞稿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20061216新聞稿中文翻譯及摘要(英文原稿請見附件)
台灣:法務部長必須停止死刑犯鐘德樹的處決執行
幾個星期前,台灣的法務部長承諾要認真考慮在未來幾個月當中,暫停死刑犯的處決,但似乎已於日前批准死刑犯鐘德樹的處決執行令。
法務部長施茂林於11月8日寫給國際特赦組織(AI)的公開信當中,承諾要「認真考慮貴組織所建議的在未來幾個月內不執行死刑犯的處決。」他聲稱:「我們完全同意你們所說的,要依賴死刑作為控制犯罪率的想法是不切實際。我們也認為死刑不是解決之道。」
「看到台灣政府當局在此等人命關天的議題上,前後自相矛盾,令人非常失望。」國際特赦組織亞洲地區代理秘書長凱薩琳(Catherine Baber)如此說道。「台灣政府已經說他們不認為死刑有效:我們將敦促台灣政府停止死刑犯鐘德樹的處決,以信守這項原則,並且進一步廢除台灣存在的死刑制度。」
針對呼籲停止死刑犯鐘德樹的處決,國際特赦組織(AI)也發出「緊急救援(Urgent Action)」行動,動員全世界各地的會員與支持者,寫信給台灣的陳水扁總統、高檢署謝文定檢察長、法務部施茂林部長等人,呼籲停止死刑犯鐘德樹的處決執行,並且減輕他與其他所有死刑犯的死刑判決,而在台灣全面廢除死刑之前,停止所有死刑犯的處決。
附件四:FIDH新聞稿
2006/12/13國際人權聯盟(FIDH)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EDP)共同發表國際聲明之中文翻譯及摘要(英文原稿請見附件)
FIDH副主席Siobhan Ni Chulachain女士表示「我們呼籲法務部重新檢視這個(執行)決定,同時,陳水扁總統應該將死刑赦免為終身監禁」,「我們分別在2005年9月及2006年6月至台灣進行拜會,當時總統及法務部長都告訴我們廢除死刑是台灣政府主要的政治目標之一,這樣的承諾不應該食言。」
自2000年起,台灣死刑執行人數逐漸降低,截至目前為止,2006年尚未有死刑執行。「國際社會對於台灣是否能夠加入世界廢除死刑運動的期待相當地高,如果現在執行鍾德樹的死刑,將會是個非常負面的訊息。」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吳志光教授指出。
自今年六月FIDH/TAEDP的死刑調查報告出爐,司法院便同意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律師為死囚辯護,而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已經為面臨遭死刑執行威脅的死囚相關的協助。再者,FIDH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提出建議,根據國際法原則,應該停止讓死囚穿戴腳鐐,台灣政府已經著手改善監所狀況,同時,有關單位表示有意願就死刑議題與民間社會進行對話,這是值得肯定的進步。
「台灣政府公開宣佈廢除死刑的時間表,並且立即終止執行,現在正是時候。」FIDH副主席最後指出。「廢除死刑,台灣更會被視為一個現代民主國家,獲得國際社會的肯定,同時會為整個亞洲地區建立良好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