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陳進興 莫留遺憾

作者: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1999.10月份人權評論之二

 據報載最高檢察署已將陳進興案簽報法務部執行死刑,並且由於立法院對於懲治盜匪條例 回函行政院,未表示該條例已失效,法務部可能於日內執行陳進興槍決。

 對於此案及其他類似案件,如果就「全刑法學」的觀點,至少有以下三點值得商榷:

 就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而言:由於懲治盜匪條例涉及到限時法問題,而因為未在期限屆滿前為有效的延長,所以該條例早已失效。此於全國刑法學界已有一致定論。然而在陳案死刑判決確定部分,仍然沿用此條例作為判決之基礎,自有違法之處。在陳進興已經判決確定之三個死刑判決,均係適用懲治盜匪條例,顯然如依照此三個死刑判決執行死刑,無異承認懲治盜匪條例仍然有效,則在判決的依據、刑之執行之依據,在在發生適法性之疑慮。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此亦在於讓法務部部長審核執行之適法性,以確保刑事司法之正確,其在法治國刑事司法上具有重大把關功能,因而對於懲治盜匪條例之失效問題,寧可在無爭議狀態下,再予令准執行,更可建立起我國尊重法治的新標竿。

 就犯罪學研究而言: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行為人的犯案過程、背後主使者、槍枝、火箭筒交易對象等等,均應有深刻了解之必要。如果將這些暴力犯罪人的危害視為「人禍」的侵害,應了解其作案的方法、習慣、次文化的特殊性,才能夠迅速加以逮捕。槍決陳進興固然可以滿足人民直接樣板的情緒,但卻無法避免日後類似案件之再度發生。職故,應將此種人禍視同對抗癌症、地震災害、災害建築物,必須深入研究其人格特質、心理狀態、犯罪手法,才不致仍然束手無策。

就此部分在美國、德國均設有罪犯研究中心,對於暴力犯罪者深入加以研究,藉以了解其特別犯罪手段、選擇殺害對象的標準、偏執、妄想等特殊性,也就是說透過進入犯罪者的內在情境,向社會大眾提出警訊及預防的對策。很遺憾的,國內只想到槍決犯罪人,並沒有像國外一樣展開犯罪學的研究,難怪都會恐懼此種人禍的再度肆虐,何時才會有遠見,而投資在此種人禍預防的工作上?

 就刑事政策而言:良好的刑事政策是將「社會的災難」加以研究,而痛定思痛作出有效的對抗措施,在此則必須仰賴專業研究,其目的在於拯救社會免於災難。可是,國內的刑事政策竟是本末倒置,就好像不務災難預防的專業研究,而只會在災難發生後「做法會祭亡魂」、麻醉人心。這在蘇建和案中,因軍法審判將王文孝迅速槍決,而影響真實發現,以致形成懸案。又如軍史館女學生遭姦殺案,被告迅速伏法,至於有無共犯則成為謎團。由於國人似將刑事執行視同法會,但是刑事執行與「頭七法會」並不相同,並不因被告早日伏法即可告慰亡靈。然而國內錯誤的「速決」刑事政策,反而造成其他共犯逍遙法外,是否妥適,不言可喻。

 國內關於死刑執行的刑事政策,多只考慮到祭亡魂的應報政策,而對於改採專家研究、預防、拯救無辜受害,似乎無動於衷。

 陳進興所犯的案件固然罪孽深重,然而對其訪談、研究卻可以提供其他案件刑事偵查破案的有力經驗,唯有壞人才了解壞人的想法與作法。如何作有利於全體生民的刑事執行,而發揮預防暴力犯罪的功能,則有必要作更根本的省思,生民才會真正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