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精神衛生法》成為社會監控工具

本文刊登於  2017年05月01日 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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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日前審查《精神衛生法》,因提案當時台灣社會才剛發生內湖隨機殺人事件,故相關版本皆試圖強化其社會安全的功能。可是,一旦精衛法太往社會安全價值傾斜,就極可能會犧牲精神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平等享有的人身自由權。(各界獻花哀悼在內湖隨機殺人事件遇害的女童/維基百科)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於27日審查《精神衛生法》,議程所列的七項修法草案中,包括陳怡潔、劉建國、李彥秀等三位委員的提案內容,因提案當時台灣社會才剛發生人心惶惶的內湖隨機殺人事件,故此三版本皆試圖強化該法在社會安全的功能,其中尤以陳怡潔委員的版本最能反映如此思維與價值,認為病人無須達嚴重病人的程度,只要有傷害他人的案例或前科,經保護人同意不得拒絕強制住院治療,該修法版本甚至想要開放精神障礙者之病歷個資隱私的大門給警察機關,讓各地警察可隨時掌握社區中嚴重病人的資訊,列為治安顧慮人口。

我們必須嚴正提醒立法者,政大搖搖哥事件殷鑑不遠,精衛法若過度往社會安全的價值傾斜,背離該法之立法目的「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則該法極有可能遭致濫用,使得精神障礙者更容易被媒體與社會大眾妖魔化為「不定時炸彈」或「危險分子」,即便精衛法第23條已規範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歧視精神障礙者,並有相關罰則,但衛生福利部官員在回覆立委詢答時竟回覆:「過去五年來,衛福部從未針對媒體歧視污名精神障礙者開罰過,那一條只是宣示性。」

再者,若讓各社區警察跨越個資法的界線,時刻掌握精神障礙者的動態,勢必使得障礙者成為社會監控之對象,如同去年政大搖搖哥丁先生的情況,僅僅只是社區工作者發現他很久沒有吃東西,就啟動精神衛生法通報機制,在違反丁先生意願的情況下,就將他送往松德療養院緊急安置,後來也是經公民社會發動提審程序,法官在24小時內召開提審庭,並確認過程中限制了丁先生的人身自由,也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的要件,丁先生才獲得釋放。可見,一旦精衛法太往社會安全價值的傾斜,就極有可能會犧牲精神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平等享有《憲法》第8條、公政公約第9條、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第14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

讓強制住院決定回歸司法裁判

今年1月底的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果,國際審查委員就特別針對精衛法提出意見與建議,注意到台灣曾發生有「被迫入院的精神病患並非全然屬醫療事件」而有精衛法遭濫用的情事,並建議台灣政府應「在強迫就醫程序進行修訂,確保被限制自由者能立即獲得公平的行政和司法審理,包括提審。」事實上委員們隱而不顯的具體建議與想法,其實就是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之剝奪,包括以醫療為目的的強制住院決定,都不能脫離「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及對人身自由最基本的保護。因此,若要充分落實委員的建議,立法者就必須修正精衛法,不應讓強制住院審查會此一非司法機關,做出限制精神障礙者人身自由的行政決定,而應該讓強制住院的決定回歸司法裁判,才是正途。

令人擔憂的是,年底CRPD也將進行初次國家報告審查,但政府並未正視這個長存已久的人權議題,CRPD國家報告甚至大言不慚地宣稱「在我國,任何人並不因身心障礙而被剝奪自由」。事實上聯合國CRPD委員會已正式發布有關保障身心障礙者人身自由權的指導原則,並以非常肯定的語氣對各締約國宣佈:「不允許任何人因實際上或可察覺到有傷害之虞而被收容,沒有任何例外。誠然,某些締約國的立法中-包括精神衛生法-仍允許因其他的理由而在實際上或可察覺到有傷害之虞時加以收容,包括病患對自己與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但這樣的措施已違反CRPD第14條的規定,因為此類措施在本質上即帶有歧視,構成任意剝奪人身自由。」我們大膽預測,即將來台審查CRPD國家報告的委員們,不僅會重申兩公約的審查意見,更將援引上述指導原則呼籲政府依公約修正精衛法。

事實上,27日衛環委員會所審查的法案中,也有柯志恩委員的版本強調平衡精神衛生專業人士的多元背景、尤美女委員的版本側重補足病患的行政救濟權利,而呂玉玲委員則關懷心智障礙者遭受歧視與去除污名的議題,這些版本至少都為精衛法的討論注入正能量,但實在都沒有處理到核心的精神障礙者人權議題。甚至安排這場會議的召委陳瑩委員,還將毒品議題與反年金改革者的情緒性發言,都硬塞在精衛法的脈絡中討論,實在非常離題,與其在這個時間點討論精衛法之修法,不如留待年底CRPD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後,看看審查委員如何看待我國精神衛生法與CRPD第14條之間到底有多少的落差?而無論如何,締約國政府未來都應該依據CRPD精神,好好充實精衛法第一條「保障病人權益」的具體作法與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