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槍決大戲 冷靜審視自己

作者 :黃文雄
1999.10月份人權評論之三

 陳進興被槍決了。透過媒體鉅靡無遺的報導,台灣上演了一場相當於「遊街示眾、當眾斬首」的後現代電子版大戲。在人心大快中,很少人注意到陳進興依刑法被控綁架殺害白曉燕的部分尚未定讞,而他和其他七人被定讞執行的部分,所根據的卻是一部律師界和法學界普遍認為早已失效的「懲治盜匪條例」。

 事實上,陳進興案白曉燕部分已經被高院更一審根據沒有效力爭議的「刑法」判了死刑,只是還沒有走完法定的最高法院上訴程序而已。在「懲治盜匪條例」(說淡點)還有爭議的情況下,我們難道真的不能像一個講究法治的社會一樣,至少多等一會兒?

 事實上,問題遠不止此。在人心大快中,也許我們應該花一點時間了解一下,台灣外面那個更大的世界究竟是怎麼對待死刑?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研究,全球一百九十五國中,已有七十一國在法律上廢止死刑,也有二十三國至少在過去十年中實際上廢止死刑。在其餘的九十國裡,一般傾向是停止或減少死刑執行,例如去年這九十國裡,就只有三十七國執行死刑。

 因為這個緣故,死刑執行集中發生於少數國家裡。以去年而言,百分之八十發生於四個國家,依多少排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果、美國和伊朗。因為北京、剛果和伊朗的統計不盡可靠,台灣的排名難以確定;我們只知道台灣死刑執行的數目(以人口比例來計算)是美國的四倍以上。無論如何,台灣位居前五名是毫無問題的。

 台灣如此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台灣人會有甚麼感覺?

 台灣人多半不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果以及伊朗為伍,但和美國同居榜首,是否就可以算是一種「光榮」,或至少是一種心理上的枴杖呢?

 美國為甚麼在先進(或很多並不那麼先進的)國家中別具一格,此處不論。我們只須指出:全球無數的研究(包括我國行政院研考會一九九四年出版的一項研究),都證明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而美國正是最好的證明:它正是先進國家中謀殺犯罪率最高的國家。

 多數國家廢止或停執死刑有其原因:人死不能復生,死刑一旦執行不可逆轉,此其一。沒有司法體系是完美的,冤案無可避免,此其二。終身監禁(譬如說)不見得是比死刑更輕的處罰,此其三。美國也證明了這幾點:雖然美國對死刑案有額外的層層保障,一個死刑案從確定到執行平均歷時十年,可是一九七三年以來仍有七十八人因為新證據的出現而平反。

 國際廢止死刑運動人士都因此把美國看做該運動最大的諷刺:美國人之獨不「信邪」是廢止死刑運動最大的失敗;但美國以其嚴格複雜的法律程序仍不能防止冤案,卻可能是同一運動終於成功的最佳希望。

 回頭來看台灣,我們有無數問題必需問自己:

 第一,我們的司法體系和美國相比,其優劣的落差有多大?我們用來嚇阻犯罪的是治亂世的重典本身,還是蒙受冤枉的或然率?

 第二,死刑犯大多屬於下層階級(前引研考會研究:普通殺人犯,初犯者,一八至三○歲,國(初)中畢(肄)業以下者(工人或無業者),換言之,是僱不起律師的人。可是我們全國卻只有三十七位公設辯護人。其中意義是甚麼?

 第三,和陳進興同時被匆匆槍決的七個人中,我們敢肯定沒有冤案的存在嗎?

 第四,上文所說的國際狀況都是法律沒有效力問題下的情形。(懲治盜匪條例)既有效力問題,我們為什麼還那麼不耐煩,等不及?

 第五,

 總之,看完了陳進興伏法的槍決大戲之後,讓我們也不要忘了審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