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人權捍衛者被判刑的這一天爆炸

 

 

本文刊登於2017年8月23日 報導者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因2014年的重奪「公民廣場」行動,在近日遭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三位法官,以違反《公安條例》之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為由,分別判處6、8、7個月不等的監禁徒刑。回望這場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抗爭為基調的香港公民抗命行動,主要訴求是開放公民集會空間、港人真普選等人權民主議題,並造成佔中雨傘革命的提前進行。黃、羅、周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第一條所言,任何人皆有權利為促進爭取人權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實現而奮鬥。必須說,法官雖只定他們仨有罪,但實際效應是,指著926當天所有參與行動爭取民主人權的8萬香港公民,都是參與非法集結的罪犯。
 
同樣是和平佔領行動,台灣的318反黑箱服貿在司法上卻有不同的結果。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於今年3月31日對「太陽花」運動被告立委黃國昌等22人作出一審無罪判決,承審法官們更在判決理由中舉出公民不服從的7項構成要件,包括:
 
  1. 抗議對象為具有公共性的重大不義。
  2. 行為基於關切公共利益之目的。
  3. 抗議行為與對象間有關聯性。
  4. 公開與非暴力。以及
  5. 適當性、
  6. 必要性、
  7. 狹義比例等原則。
若香港法官願意參考這公民不服從7要件,是否就能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呢?我想有看過判決書的人,都不會抱此希望。曾參與過反佔中組織活動的副庭長楊振權,在書狀中將人民行使自由的「權利」(rights),混淆成為主詞應為政府的「權力」(power),就可知道這些法官在價值的天平中,是根本容不下「公民抗命」此一推動人類社會從各種威權統治中解放出來的政治權利。
 
主審重奪「公民廣場」行動的楊振權、潘兆初、及彭偉昌等三位法官,其主要論點在於,香港《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權,並非毫無限制,任何會「威脅」到所謂「公共秩序」,及違反法律的行徑,此時基本人權必須退位。
 
但是這三位法官可能忘了,整個中國政府所管轄的境內,香港和澳門是少數仍受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約束的地區,香港因為過去英國殖民政府的緣故,儘管七一回歸中國,但基本人權的保障,尤其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香港這片土地上所有人民的保障、以及公約對於行政部門的約束,其效力並不因回歸而有任何的減損。因此,香港公民應該充分享有公政公約,尤其是第19條言論自由權及第21條和平集會權的保障。
 
根據聯合國前集會結社權特別報告員Maina Kiai的解釋,公約所揭示的「人人享有不可剝奪的參與和平集會權」,除了公政公約第21條所指涉之例外情況,政府必須推定任何的集會都是合法、且都是和平的。就算政府要立法針對集會遊行施加限制,所採取的限制也不能只是以空泛的「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政府常用的托詞來加以限制,政府若要施加限制,必須提出具體的正當理由、所採取的措施也必須是符合國際法和國內法規範的,其所達成的目的,也必須合於民主法治國家的目標。
 
更重要的是,特別報告員強調「任何限制都將是例外情況而非慣例,且不得破壞權利最根本的內容。」當我們看到法官只是籠統地以「一鼓歪風」,來形容黃羅周三人號召香港年輕人透過重奪「公民廣場」行動來實踐其參與公共事務的理念,並指他們都是「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但卻沒有具體指出該次行動到底如何威脅與破壞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也沒有證明到底有什麼樣的確切風險會讓香港政府停擺以及整個香港社會會面臨癱瘓,這樣的主張根本無法通過狹義比例原則,也不符合公政公約在21條和平集會權的解釋與限制性條款。
 
再者,由於整個中國境內,只有港澳地區必須定期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條約機構進行公政公約的國家報告審查,而香港最近的一次審查結果,審查委員在2013年3月就已經在結論意見中指出,「香港《公安條例》中的某些詞語,諸如「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非法集會」,其實際適用可能會造成對《公約》權利的過度限制。」沒有想到預言成真,黃羅周三人就因為2014年9月的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而被司法入罪,我們看到上訴庭法官的價值選擇,已經違反公約偏向所謂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守法」,而不是基於香港《基本法》、《人權法案條例》以及《公政公約》的基本權利,來進行審判。
 
香港上訴庭法官的另一個理由,使指黃羅周三人在行動前就告知前往聲援的參與者,會有相關的法律風險,以及「被捕須知」等參與行動前的心理準備,法官就因此認定他們「所作所為並非一時興起的突發行動,當時已知道行動是違法的。」顯然法官們從來不願意了解,這其實是世界各地非政府組織在一次次街頭抗爭經驗中,所累績出來的組織技巧以及負責任的表現,而非暴力抗爭與公民不服從的運動,其實也就是從公民親身行動來挑戰不義的合法制度,所發展出來的公民抵抗權,黃羅周三人與所有「重奪公民廣場行動」的參與者,就是最佳的示範。
 
法官也以整場行動有造成多名保全受傷,以此來質疑黃羅周三人是虛假主張非暴力實質煽動暴力的證據,但根據聯合國有關落實集會遊行權最佳實踐的A/HRC/31/66文件,不可因為集會遊行過程中零星的脫序或暴力事件,而取消整個和平集會的正當性。在是次重奪公民廣場的行動中,香港政府是有責任與義務來維持現場集會遊行者的秩序與安全的,但我們看到港警當時是以驅離現場群眾而非以保障和平集遊權來執行勤務,甚至多次以胡椒噴霧來驅離和平集會的人民。
 
令人遺憾的是,這次上訴法庭比原審法庭判處更重的罪名,並指摘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的錯誤,法官們明白地說,就是想要以此判決來嚇阻其他港人效尤,認為必須「阻嚇那些自以為以行使集會權利的名義,便可以漠視法律的要求,肆意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違法的手段,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事實上,筆者斷言此一判決恐怕無法嚇阻人民上街,反而這篇判決書將成為號召港人持續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的檄文。
 
事實上,香港政府不應恐懼人民的集遊抗爭,反而應該重視這一系列的人民行動,仔細辨識其中所發出的警訊,視之為一種溝通與解決問題的方式。通常政府若要「解散人民」,最聰明的做法絕非派出優勢警力來排除抗爭者,事實上最佳的做法是面對人民的訴求進行建設性對話,提出對策解決問題,人民就會解散自己!
 
但棘手之處在於,整個圍繞著香港雨傘革命的行動,對象不只有香港政府,最核心的對象是遠在北京的中國政府,儘管我們都知道集會遊行權是在保護和實現人權,以及其在社會民主生活方面所發揮的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北京政府透過各種方式來切斷所有來自人民的對話途徑,並將所有和平的集會遊行視為將「顛覆國家政權」的威脅,我們必須呼籲北京政府,唯有公開對話落實人權,立即批准公政公約,並落實港人的基本人權,才有可能緩和緊張局勢並防止局勢升級。
 
同樣因為中國因素潛規則而被「愛奇藝台灣站」無預警下架的「他們在畢業的前一天爆炸」第二季,是台灣公視正在熱播的時裝偶像劇,其中有一句經典台詞是「誰說我們不能改變的」,導演鄭有傑藉此向318佔領國會運動的所有參與者致敬,我想,這一句同樣適用所有正在爭取香港民主人權自由的人權捍衛者們。
 
香港近來因為銅鑼灣書店事件反教科書洗腦反新界東北開發案、乃至一系列因為爭取普選演變成雨傘革命的運動,這些來自中國的壓力早已經一步步逼得港人快要爆炸。但我們相信,最黑暗悲觀的時刻,也可能是改革曙光即將到來的關鍵時刻,只要我們都不放棄,誰說香港不能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