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關天,法疑勿用

台灣歷年被司法機關判處且執行死刑者,有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死刑犯乃是依據「懲治盜匪條例」而論罪(參見表一),然而,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兼司改會理事的蔡兆誠律師日前發現,「懲治盜匪條例」之效力大有問題。


表一:近年執行死刑總人數及依「懲治盜匪條例」執行死刑人數
年度 執行死刑總人數 依懲治盜匪條例執行死刑人數
87年 32人 10人
86年   38人  16人
85年   22人 11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民國三十三年四月八日公佈施行的「懲治盜匪條例」,原是抗戰時期「治亂世,用重典」的時代產物,其中充斥各種「唯一死刑」的嚴刑峻罰,早被法學界批評為破壞法體系的均衡性。此條例在立法之初原本是限時法,其第十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至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五日才由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刪除該條規定,成為常態法。然而在這十三年間,數次(包括三十四年、三十七年、三十八年、三十九年)下令延長時間,都是在四月八日限時法已期滿失效之後,因此,目前的「懲治盜匪條例」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值得深究。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第二條「唯一死刑」各款,羅列各項不合時宜的文句與罪行。人命關天,法疑勿用!死刑一但執行,便再也無法挽回。為了避免無效的法令造成人民的枉死,台權會首先去函法務部部長葉金鳳要求暫緩執行此類死刑;繼而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立委蔡明憲辦公室共同舉辦公廳會。日後將視政府反應進一步行動。

台權會的行動策略\r

1. 去函法務部長葉金鳳\r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先生於今年(一九九九年)四月廿日去函法務部長葉金鳳,要求在<懲治盜匪條例>效力問題未解決之前不應執行依此法條被判決的死刑。在去函後,再以電話追蹤法務部的決定,以確保未有此類死刑犯被草率處決。至四月廿七日,據聯合報第八版的報導,「由於有律師質疑現行懲治盜匪條例早已失效,法務部長葉金鳳近日在審核盜匪案死刑犯陳文海的執行令時批示『暫緩執行』,讓義務辯護律師有充裕時間聲請第二次非常上訴。」
2. 舉辦<懲治盜匪條例效力問題公聽會>

為了避免無效的法令造成人民的枉死,五月廿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假立法院第六會議室,立法委員蔡明憲辦公室、台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舉辦<懲治盜匪條例效力問題>公聽會,邀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官員與法學界專家共同檢視並討論相關問題。基於保障人權與生命權,主辦團體要求,司法機關在解決法律效力問題之前,不得據此條例判刑及執行,並請與會各界人士至少討論下列議題:

1) 原「懲治盜匪條例」限時法,在逾期後始以命令溯及延長,是否有效?
2) 立法院於民國四十六將失效的「懲治盜匪條例」予以刪修(第十條)通過,是否有效?
3) 若懲治盜匪條例確已失效,政府應如何善後?
4) 司法部門應詳細統計自民國三十四年至今因「懲治盜匪條例」而執行死刑之人數,研擬並公佈補救措施。

 會中責成五項結論:
1) 請司法院提示所屬各級法院法官,「懲治盜匪條例」之適用性有疑義。
2). 請司法院檢送截至目前為止,以「懲治盜匪條例」審理之個案總數(包括正在審理中及尚未執行部分);以及自民國三十四年至今,因「懲治盜匪條例」而執行死刑之人數。
3) 請司法院、法務部要求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暫停以「懲治盜匪條例」審理相關案件;對於已經依「懲治盜匪條例」判決,但尚未執行者,亦應暫緩執行。
4) 請台灣人權促進會(牛豫燕律師)提供申請釋憲文,供立法委員、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考。
5) 由立法委員提案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並提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另外,出席會議的謝啟大委員並表示,會將此案提交由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舉辦公聽會。

蔡兆誠/懲治盜匪條例早已失效
林鈺雄/死刑與懲治盜匪條例
林山田/槍斃的依據竟是失效的惡法